尊敬的微信“送温暖群”、“旅游群”群友们:
大家好!
我是福建福清女冤民石立琴,在此2017年即将过去,2018新年元旦前夕,我谨代表我和正身陷囹圄的我老公林炳兴以及我的三个孩子,虔诚地向曾经资助、关心、支持、帮助过我和老公林炳兴洗冤维权的所有“送温暖群”、“旅游群”的好心人和群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预祝大家元旦新年快乐!
众所周知,我和林炳兴一向遵纪守法,之前以开小服装店为生,虽不富裕,但却安居乐业。我们一家人的苦难是恶邻的仗势作恶,福清司法的不公强加到我们头上的。
2002年10月15日,恶邻柳则娟因怀疑林炳兴举报其违章建筑而怀恨在心,便纠集一帮黑社会,手拿木棍等工具,闯进我家的服装店和家里打砸,并围殴林炳兴及其父母致重伤。执法人员不去依法严惩私闯民宅、故意伤害他人、损坏私有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却是故意构陷反将受害者的我老公林炳兴抓走判刑管制1年半。
我经过多年不断上访申冤,怎奈在福州在福清就是诉告无门,在绝望下不堪忍受福州黑司法带来的侵害,被逼上绝路的我,于2009年10月31日,在福建省检察院前毅然决然点燃汽油自焚以示抗议!虽经抢救捡回一条命,但我已被烧得面目全非,重度毁容而落下终身残疾。
从此以后,我和林炳兴两夫妻为了洗清冤屈,就都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又屡屡惨遭当局进一步迫害,夫妻轮流多次被坐牢。我一家人在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还要负担上访路费,一家人生活费,子女上学费用,甚至还要因应“被坐牢”强加给我们聘请律师等费用。沉重的负担使我们债台高筑,残酷的现实把我和林炳兴一步步推向深渊。就在我一家人处于如此绝境之下,是“送温暖群”和“旅游群”许多好心的群友给我一家人伸出了温暖的手,资助、鼓励、关心、支持,雪中送炭,让我和林炳兴有了生活下去,有洗清冤屈的信心和决心。
2017年对我一家人来说是充满邪恶和痛苦的一年,因杭州G20峰会“福州大抓捕”一案涉嫌“寻衅滋事”罪,我老公林炳兴已蒙冤身陷囹圄15个月,我是取保候审“戴罪之身”。2018年元月2-5日福清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敬请群友继续关注或现场围观。
幸好充满痛苦的2017年即将过去,值此2018年元旦新年前夕,我一家人(包括正蒙冤身陷囹圄的我老公林炳兴)感谢群友们的帮助!同时也希望来年能给我一家人带来好运,新年新气象,期盼公平正义能使我和老公林炳兴洗清冤屈,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谢谢!
石立琴
2017年12月28日
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
2017年12月26日星期二
江西南昌杨桂达责任山被政府强行摧毁的投诉书
本人杨桂达,身份证号:360122194907167217,是经开区桑海产业园新祺周管理处慈菇村杨家村村民。
2017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新祺周管理处代理书记、主任余春勇、副书记雷振林、副处长胡小勇、城管执法队队长史朗东、副处长岳秋鹏等组织100余人(含社会闲散黑恶势力)及两台挖掘、一台装载机来到济生路边杨家村黄泥坑山上,将我责任山十五亩林、苗摧毁。之后我就马上打南昌市市长热线12345和110,110出警了,但没有制止他们这种违法行为,12345下午3点左右回了本人一个电话,只是重新核对了信息没有下文。后来又打了南昌市公安局的电话0791110,我要求他们出警,并出面制止此种违法行为,他们说民警也没办法,最后他们让我打12389(2017年12月22日10:39拔打,时长2分39秒)投诉警察电话,一男声接电话,他说他们也没办法,这种行为他们管不了,我说他们这种损毁私人财产,破坏百姓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怎么就没法管呢?他说没办法。我问他姓名,他说他是1号接线员……
无奈之下,我于当天下午来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进行投诉,结果纪工委一位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拒绝接受我们的投诉,并声称,此事他们不管。让我们去找公安…
于是我们去找南昌经开区公安局,人家却下班了……
一、强烈控诉当地政府党行政不作为
现在本人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介入查处南昌市经开区、桑海产业园以及新祺周管理处等党政领导万贤赛、余春勇等人行政不作为,知法犯法负领导责任等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既未与我签订征迁合同,也未在我方授权下清点林、苗数量,也未让我知情的,更未通知我的情况下擅自将我经营数十年的林、苗木用挖机摧毁,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
2、余春勇、雷振林、胡小勇等擅自集结社会闲散、黑恶势力一起来到现场,属于有组织黑恶势力犯罪;
3、本地块上有胸径50cm苦槠、胸径30cm杨梅10株、地径8-10cm桂花,地径5-6cm桂花、开花结果油茶2,开花结果桃树,地径3-4cm罗汉松、蓬径5m地径20cm的枸骨一株、地径8cm紫薇,胸径20cm的香樟等,总价值超过1000万元,这些林木 全部被毁属于破坏私人财产罪。
二、以前桑海开发区的不作为
一直以来,经开区桑海产业园以及她的前身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打着大征迁、大收储的原则随意强行拆除老百姓房屋,2013年6月当时陈强主政时就开始对新祺周管理处慈菇村下属的桥西上下屋、吴角、桥东、鲁家、杨家、徐家、长垅、朱家垅等村民小组进行拆迁,后来工作做不下去了,2014年9月份程建兵主政桑海于同年的11月再次启动拆迁行为,拆迁时开发区承诺2年内给百姓还建房,但现在已经整整过去三年了房子依然没着落,只是桑海矗立着综合小区、慈菇村安居民置点、樟坪村居民安置点、汉坪村居民安置点四个的烂尾楼和九个自然村落被拆剩下的残砖断瓦。当时拆迁协议签认的是两年给被拆老百姓还建房,如果两年之内没给百姓还建房,从第25个月开始没有接受政府安置的百姓的每月安置费要翻一倍,但拆迁时间过一年半,新祺周管理处就让村委强行要求村民小组长代替百姓再签三年安置协议,而且安费用不变。这种愚弄百姓的做法谁愿将地交给他们呢!
三、征迁手续不合法
江西省林业厅赣林地审字【2016】0959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复江西邦泰绿色生物合成生态产业园建设项目使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祺周管理处汉坪村集体林地9.4913公顷,慈菇村集体林地36.9662公顷。慈菇村民和汉坪村民对此有相当大的意见:
1、该项目征地手续不合法:办理林地征收之前,该项目根本没有告知两村村民,也就是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2、该项目征收两村集体林地,虽在林地报批材料中有公示文件(并注明公示日期),实际上该公示并未向涉及被征林地村的百姓公开公示;
3、该项目林地林权证明,并未盖慈菇村和汉坪村公章。
4、申报材料中《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意见》是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0】126号)的规定制定的意见,而实际上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5】81号)重新对全省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进行了新的调整。而经开区还以2010年的文来制定征地标准实在欠妥。
综述,南昌经开区申报江西邦泰绿色合成生态产业园发展公司绿色生物合成生态园建设使用经开区新祺周管理处汉坪村、慈菇村集体林地申报手续不全,材料不符合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请求省林业厅林政策法规处撤消赣林地审字【2016】0959号审核同意书,并责令新祺周管理处停止在所涉林地上清理苗木、场平等毁林工作。
四、桑海历来就有强拆暴拆的不良行为
历年来新祺周管理处领导在征地过程中就采用强征暴敛行为。2014年11月在慈菇村长垅村民小组征拆房子时,在拆村民王修园房子时现场总指挥徐美宏指使城管执法队员对王修园儿子王迪建、王迪成等人进行殴打,王迪建和王迪成当场被打昏在地。一路人从旁经过时多了一句嘴,被余春勇叫张令猛将路人一顿狂揍。同时间在对桥东自然村进行征拆时,未与张其洲、张其江和朱中富等人签订征拆协议,就将他们的房子进行了强拆,后来老百姓通过法院起诉,部份被强拆者至今未赔偿到位。
桑海这个地方多年来一直存在贪官横行,强征暴敛行为,2015年南昌市委副秘书长陈强(原桑海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被查,就是在桑海犯的事,不久后桑海开发区财政局局长邹敏被捕,2017年3月桑海产业园财务部评审办主任邹英(财政局局长邹敏的堂姐)被抓。
现本人恳请各媒体关注,让纪检部门介入查处万贤赛、余春勇、雷振林、胡小勇、史朗东、岳秋鹏等的行政不作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我们讨回公道。
本人联系电话:18070074858
2017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新祺周管理处代理书记、主任余春勇、副书记雷振林、副处长胡小勇、城管执法队队长史朗东、副处长岳秋鹏等组织100余人(含社会闲散黑恶势力)及两台挖掘、一台装载机来到济生路边杨家村黄泥坑山上,将我责任山十五亩林、苗摧毁。之后我就马上打南昌市市长热线12345和110,110出警了,但没有制止他们这种违法行为,12345下午3点左右回了本人一个电话,只是重新核对了信息没有下文。后来又打了南昌市公安局的电话0791110,我要求他们出警,并出面制止此种违法行为,他们说民警也没办法,最后他们让我打12389(2017年12月22日10:39拔打,时长2分39秒)投诉警察电话,一男声接电话,他说他们也没办法,这种行为他们管不了,我说他们这种损毁私人财产,破坏百姓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怎么就没法管呢?他说没办法。我问他姓名,他说他是1号接线员……
无奈之下,我于当天下午来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进行投诉,结果纪工委一位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拒绝接受我们的投诉,并声称,此事他们不管。让我们去找公安…
于是我们去找南昌经开区公安局,人家却下班了……
一、强烈控诉当地政府党行政不作为
现在本人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介入查处南昌市经开区、桑海产业园以及新祺周管理处等党政领导万贤赛、余春勇等人行政不作为,知法犯法负领导责任等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既未与我签订征迁合同,也未在我方授权下清点林、苗数量,也未让我知情的,更未通知我的情况下擅自将我经营数十年的林、苗木用挖机摧毁,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
2、余春勇、雷振林、胡小勇等擅自集结社会闲散、黑恶势力一起来到现场,属于有组织黑恶势力犯罪;
3、本地块上有胸径50cm苦槠、胸径30cm杨梅10株、地径8-10cm桂花,地径5-6cm桂花、开花结果油茶2,开花结果桃树,地径3-4cm罗汉松、蓬径5m地径20cm的枸骨一株、地径8cm紫薇,胸径20cm的香樟等,总价值超过1000万元,这些林木 全部被毁属于破坏私人财产罪。
二、以前桑海开发区的不作为
一直以来,经开区桑海产业园以及她的前身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打着大征迁、大收储的原则随意强行拆除老百姓房屋,2013年6月当时陈强主政时就开始对新祺周管理处慈菇村下属的桥西上下屋、吴角、桥东、鲁家、杨家、徐家、长垅、朱家垅等村民小组进行拆迁,后来工作做不下去了,2014年9月份程建兵主政桑海于同年的11月再次启动拆迁行为,拆迁时开发区承诺2年内给百姓还建房,但现在已经整整过去三年了房子依然没着落,只是桑海矗立着综合小区、慈菇村安居民置点、樟坪村居民安置点、汉坪村居民安置点四个的烂尾楼和九个自然村落被拆剩下的残砖断瓦。当时拆迁协议签认的是两年给被拆老百姓还建房,如果两年之内没给百姓还建房,从第25个月开始没有接受政府安置的百姓的每月安置费要翻一倍,但拆迁时间过一年半,新祺周管理处就让村委强行要求村民小组长代替百姓再签三年安置协议,而且安费用不变。这种愚弄百姓的做法谁愿将地交给他们呢!
三、征迁手续不合法
江西省林业厅赣林地审字【2016】0959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复江西邦泰绿色生物合成生态产业园建设项目使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祺周管理处汉坪村集体林地9.4913公顷,慈菇村集体林地36.9662公顷。慈菇村民和汉坪村民对此有相当大的意见:
1、该项目征地手续不合法:办理林地征收之前,该项目根本没有告知两村村民,也就是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2、该项目征收两村集体林地,虽在林地报批材料中有公示文件(并注明公示日期),实际上该公示并未向涉及被征林地村的百姓公开公示;
3、该项目林地林权证明,并未盖慈菇村和汉坪村公章。
4、申报材料中《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意见》是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0】126号)的规定制定的意见,而实际上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5】81号)重新对全省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进行了新的调整。而经开区还以2010年的文来制定征地标准实在欠妥。
综述,南昌经开区申报江西邦泰绿色合成生态产业园发展公司绿色生物合成生态园建设使用经开区新祺周管理处汉坪村、慈菇村集体林地申报手续不全,材料不符合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请求省林业厅林政策法规处撤消赣林地审字【2016】0959号审核同意书,并责令新祺周管理处停止在所涉林地上清理苗木、场平等毁林工作。
四、桑海历来就有强拆暴拆的不良行为
历年来新祺周管理处领导在征地过程中就采用强征暴敛行为。2014年11月在慈菇村长垅村民小组征拆房子时,在拆村民王修园房子时现场总指挥徐美宏指使城管执法队员对王修园儿子王迪建、王迪成等人进行殴打,王迪建和王迪成当场被打昏在地。一路人从旁经过时多了一句嘴,被余春勇叫张令猛将路人一顿狂揍。同时间在对桥东自然村进行征拆时,未与张其洲、张其江和朱中富等人签订征拆协议,就将他们的房子进行了强拆,后来老百姓通过法院起诉,部份被强拆者至今未赔偿到位。
桑海这个地方多年来一直存在贪官横行,强征暴敛行为,2015年南昌市委副秘书长陈强(原桑海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被查,就是在桑海犯的事,不久后桑海开发区财政局局长邹敏被捕,2017年3月桑海产业园财务部评审办主任邹英(财政局局长邹敏的堂姐)被抓。
现本人恳请各媒体关注,让纪检部门介入查处万贤赛、余春勇、雷振林、胡小勇、史朗东、岳秋鹏等的行政不作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我们讨回公道。
本人联系电话:18070074858
2017年12月25日星期一
蘇昌蘭“疯癲”了?
大家好!我是被控三年“山洞癲婦”的蘇昌蘭。今天是農歷冬至,中國南方是冬大過年的,吃湯圓是必行的禮節。我因言為妇女兒童發聲而被“文字獄”,三年來的黑色冬至,使我感益非淺,在此多謝朋友們的關注有加。
今年10月26日,我走出黑監獄,走進了又一個“新时代”!然而讓我撕心裂肺之痛的是我那慈祥的老父親蘇樹興,在2016年春節那一場殘酷的大雪中,他獨自一人走進了“自由的天堂”,孤零零地把兒女拋棄在煩間這地獄,在柒黑中,我連最後一面也不能為他送行。我痛不欲生,哭無淚。
老父親生於1927年春天,在烈火的戰亂中生長,當武昌炮聲一響的那刻就盼望“现蒸皿煮”。“共和”前三十年令他在飢寒交迫中度日,後三十年改革之痛,讓他百般無奈。我們也在這蠻荒的過程中長大成人,品嚐著“摸著石頭過河”的日子,甜與苦也只有自己知道。其實大家都懂?我老父親2004年以來一直堅強地與“病魔”作鬥爭。2014年10月27日我被“山洞癲妇”之後。老爸天天都在尋找我,由於我身陷監獄。老爸無法找到女兒,他只有淚在心中流。
2017年10月26日我又走進了他們說的“新時代”。我強忍著心絞痛,登上了高山之巔,深深的呼吸,然後振臂高呼:“蒼天啊!您有眼無珠,您怎能如此冷漠,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帶走我慈祥的父親,帶走這位歷盡蒼桑的歷史見證人!我同您不共戴天!”我儼然變成了高山之上的“癲婦”!
或許這個“新時代”交給我們更多的新任務,讓我更多去思考過去,更多關愛下代的孩子們,讓我們苦盡甘來,讓我們末來能過上更幸福美滿的生活,讓我們更加努力去奮鬥!
我由小監獄走進了大監獄,現我的新生活是:天天早上去健身養生,對於網絡新信息時代的今天。首先敬请各位朋友谅解,我是新手上路,一切都是剛剛開始!我更歡迎各位朋友、廣大群眾對我進行面對面的“愛國主義”思想教育!多謝啦!哈哈…我真的“瘋癲”了!
蘇昌蘭於佛山家中
2017年12月22日(冬至)
2017年12月22日星期五
反腐维权联盟马波----衣冠禽兽必须根除否则国家信访部门形同虚设
2017年12月18日,我去公安部、国家信访局上访,公安部接访部人员对说:“你儿案件已经撤销了。”我非常惊讶的问接访人员:是什么时间撤销的?谁给撤销的?接访人员对我说:“这里没有显示。”我儿子在哈尔滨道外区先锋路22号,黑龙江农垦学院住校就读4个月,与校方主任马文英发生门矛盾,于2007年4月14日,紧半个月被校方凶手杀害。人证、物证已证实刘迪、刘喆、谢志江三人所为,当地公安恶意压案,保护凶手。至今我儿子徐智鹏尸体还在冰柜放着,近十一年了凶手却逍遥法外。详见《大学生的尸体缘何在冰柜里静等了八年》。我真的不敢相信,黑龙江公安厅造假竟造到公安部了!
十九大前夕,十月四号,黑龙江佳木斯政府强行将我带回当地,把我软禁在一家旅馆里一个多月。期间政府官员多次向我承诺,帮我把案件向上面汇报。我被软禁期间,度日如年、心急如火,大病一场。好不容易熬到自由,马上带病赶到北京。心想国家十九大制定各项政策那么好,我儿子徐智鹏被害案件也该有个说法了。可是,我万万也没有想到:公安部接访人员会给我这样荒唐的说法。到底是谁在幕后造假作怪?请公安部门依法查清事实真相,严惩恶意造假的衣冠禽兽。
大家切身实际的想一下:我作为母亲,儿子惨遭杀害已十一年了!虽然我手中掌握凶手犯罪的证据,黑龙江省公安厅却恶意造假保护凶手。我被迫来京依法到公安部上访。可是,公安部接访人员却给我这种答复!这让我怎么去面对这残酷的现实?我痛苦的泪水早已流干了!虽然公安部又将我的上访材料收下了,谁知我的案子还会被拖多久?即使我想用我的生命换取案子早日解决,又该如何做才合适???
我当天下午,我到了国家信访局讨说法。国家信访工作人员对我说:“你已向信访部门承诺过再不上访了。”我清楚看到:电脑上面的承诺书。可是,承诺书上面的签名却是他们伪造的。我问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签名的具体日期是什么时间?工作人员告诉我是:2010年10月26日。这简直太荒唐了!这里我重重声明:从没向任何部门、任何人,写过承诺书。国家信访部门怎么也会出现这种明显造假的事?我户籍地派出所只管在国家重要会议期间抓捕我、软禁我,限制我到信访口登记,给我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痛苦。黑龙江公安厅则串通上级部门造假,将我的案子一拖再拖。其造假用心良苦,配合的相当默契。一桩人命关天的大案,对有证据案件法没有任何说法,竟被黑恶的腐败势力让我儿尸体在冰柜等待十一年之久!
今天,我彻底认清了黑龙江省三级公安和政府黑恶的腐败势力的丑恶嘴脸,渎职犯罪登峰造极造假案。恳请国家执法部门早日让这伙衣冠禽兽的败类浮出水面,还我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敬请中外媒体跟踪关注!
2017年12月20
马波于北京
电话:18712763535
2017年12月12日星期二
上海任迺俊给习近平总书记的再次公开信
尊敬的习总你好
我是上海任迺俊因为相信听从了你的话,结果我不仅蒙受了牢狱之灾,更被送进精神病院差点出不来……无奈之下写信总书记请求把对抗中央,践踏宪法,抹黑习总,魚肉百姓的上海国保警察周耘绳之以法。
2013年02月我从新闻上看到:2月6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老领导人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欢聚一堂、共迎新春时说,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2016年4月19日习总又指出,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习总以上言论同宪法第35条第41条有共通之处,我再联想到过去的封建皇帝还劝谏纳谏,我相信习总不是搞什么引蛇出洞的阳谋,是真心的向我们这些党外人士劝谏纳谏。出于对国家和民族的热爱,我经常公开在微信上写一点批评和建议文章,我想习总和宪法会保护我的。
想不到就有小小的苍蝇与习总对着干,今年2月22日上海市国保警察周耘以上海市闵行公安局的名义,说我写政论文章把我刑事拘留,在古美派出所当场对我拉开了足以令中国警界蒙羞的序幕。周耘竟然首先要我交出沙皇俄国历史上霸占我国几百万领土的依据,(因为笔者有篇文章曾说沙皇俄国历史上霸占了我国几百万领土)。
我问他为这篇文章抓我还知道羞耻吗?但他皮厚到天下之不能厚。一定要我交出沙皇俄国历史上侵占我国领土的依据,我说这是世人皆知的历史公然事实,他说不行你必须交出证据。我说百度上也可以搜到,他又说不行百度上的消息不正确, 后来我说六九年中苏 珍宝岛战争期间,中共的人民日报解放日报都刊登了沙皇俄国霸占我国几百万领土,我要他去查这些报纸,这坏的掉渣的人渣才泄气(证据请见2月22人对我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尊敬的习总书记,沙皇俄国侵占我国领土与满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的时候,我的爷爷都没有出世,当时的满清政府既不可能让我去参加条约签订,也不可能委托我保管这不平等条约。而现在警察强迫我交出一百多年前沙皇俄国侵占我国领土的依据是政府无知无耻?还是周耘这个人渣无知无耻?
全世界人民都知道我们的习总满腹经纶学贯中西。
可是周耘不仅不学无术而且卑鄙无耻,我请求把周耘清理出公务员与警察队伍。否则难道我国庙堂之上是由这些朽木为官?他的行为足够令中国政界警界蒙羞……
2月22日送我进看守所因我血压太高被看守所拒收,23号我被他们服了三种药片后強行送看守所。24号周耘就到看守所对我搞违规疲劳审讯被看守所警察强行赶走。
三月中旬他们在看守所对我搞恐怖审讯,威胁我既不是上海第一个因言获罪的人,也不是最后一个因言获罪的人……言下之意他们要赤裸裸践踏法律大开杀戒,这些小小的苍蝇就如当年的大酷吏康生要制造文字狱,当场我被搞得昏迷不醒,是看守所医生赶来抢救了我把药片塞进我嘴里,随后我被大家抬回监室。
习总书记,想当年令尊大人受康生文字狱的迫害蒙受多年牢狱之灾,你应该有切肤之痛。想不到康生死了几十年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康生并没有在中国断子绝孙,他的大大小小子孙们还在残害中国人民……习总书记如果中央不消灭这些大大小小的康生,中国会国有宁日吗?
5月16日周耘以我不够刑事处罚宣布对我释放,又告诉我给我行政拘留十天, 但立即送我去精神病院住院。既然认定我精神病,为什么还给我十天行政拘留?精神病人是不可以行政拘留的,到底是把我送精神病医院错了?还是十天行政拘留错了?或者说两者都错了?总不见得周耘就是当年的墨索里尼永远是正确的。
在上海市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门口,我警告了周耘: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周耘听了很淡定,对他的警告就如同夏虫语冰。
然,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生心理犯罪素质没有周耘这么坚强,我用同样的话警告了他们,并向他们指出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不是国家机器,把一个健全的人送精神病院关押是严重的反人类罪行,将来法制健全了,一定会得到清算,希望医生守住自己的良知。
医生回答我:没办法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公安局把人送进来我们必须收。我说那么你们可以放我早点出院,医生说也不行,出院必须得到公安同意。
总书记,我想请问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公安局就可以随意把一个人不得到家属同意送精神病医院吗?而且出院必须得到公安局的同意。
这就是法治中国?
我的出院小结更是世界奇葩,除了充满了自相矛盾,就是既体现了医生的良知,也体现了周耘反人类罪的痕迹…我抄录一点让总书记欣赏:
姓名任迺俊年龄65第1次住院
入院日期2017年5月16日出院日期2017.05.19。
门诊诊断:精神分裂症
入院诊断:1.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2.低钾血症
出院诊断: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
入院时主要症状及体征:
意识清,仪态整,接触尚合作,定向力完整,注意力集中,未引出幻觉,错觉及感知障碍未见妄想…
诊疗过程:因未发现明显精神病性症状,故暂未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经家属与闵行公安分局协商后办理出院。
敬爱的习总书记,这份出院小结你感觉是世界奇葩吗?在入院出院的症状与体征上我是不需要服药的正常人,但在入院出院的诊断上,我是精神病患者,这不是活見鬼吗?更令人恐怖的是出院小结上注明是家属与闵行公安分局协商后办理出院。为什么我的住院出院不是家属和医院协商,而是与公安协商?
住院出院必须由公安说了算。
请问习总书记这严重的反人类罪行,你还能允许继续下去吗?周耘这个犯罪份子应该把他送进监狱吗?想不到周耘在我身上创造了世界奇迹,全世界有哪一位精神病人住院三天就出院的而且医生不让服药?现在我要责问这酷吏周耘我怎么寻衅滋事了?寻衅兹事罪的四种客观表现我有哪一条?
2月22日以寻衅兹事罪名对我刑事拘留,可是每次审讯我的时候,从不说我寻衅兹事,都说我是因为写政论文章被捉。我要求酷吏回答根据我国哪一条公开的或者内部的法律规定写政论文章就是寻衅兹事罪?
拿不出法律依据说明周耘触犯了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同时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周耘把写政论文章指鹿为马成寻衅滋事罪,简直比当年的赵高还赵高,尊敬的习总我国社会现在还允许赵高式的人物祸国殃民吗?
尊敬的习总书记,我从来没有说过打倒谁这一类的话,中外媒体也从来没有称呼我是异议人士。笔者就是被谬赞为政论作家或政论人士,百度称呼我上海政论家任迺俊,百度也刊登我的文章,假设我真的是什么政论家,我应该受到尊重,不是应该享受牢狱之灾和被关精神病院。尊敬的习总:我的三个月牢越之灾和被关精神病院,我可以放弃国家赔偿,但坚决要求把周耘绳之以法。
我不仅是维护个人权利,更是维护国家权力,维护法律权威,维护习总权威。周耘不仅是残害我这个普通老百姓。更是践踏宪法,更严重的是周耘是赤裸裸的给习总脸上抹黑,习总要求我们这些党外人士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而周耘把我们讲逆耳之言的人抓起来,不够刑事处罚就再丧心病狂的送精神病医院,这不是给世界造成这样的现象吗?我们的习总是讲尧舜之言,行桀纣之实的隋炀帝。
要知道历史的教训是~讲尧舜之言,行桀纣之实蒙蔽百姓,鱼肉天下焉有不亡之理。
周耘的真实身份,我这个普通老百姓还真不知道,但我想充其量是上海市公安局一个处级干部罢了,只能算一个小小的酷吏。
但此人官虽不大,数毒俱全,既有赵高的指鹿为马之毒,更有康生文字狱之毒,甚至还有街头小痞子流氓之毒,当我被放出来的时候还给我的被扣押手机竟然是被搞坏了还我。10月11日我在派出所当面责问他小痞子都不如的行为,他不否认也不吭声。
尊敬的习总,我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查一下周耘这个酷吏,是否还是个贪官污吏,他当我面吸的烟都是软中华要70元一包,他的一包烟钱是普通老百姓的几天生活费。一个基层公务员如果有经济能力普通烟不吸,只吸昂贵的中华烟,我可以肯定的说他不是爱我中华吸中华烟,而是公开吸我中华血。
2月22日他在审讯我的时候多次接到一个电话,问他是否可以把房价便宜一点出租,周耘回答不行,说他这个房子装修的很好,月租金9000元一分不能少。
习总啊!9000元可是普通工人几个月的工资收入,他这个房子是否是合法收入资产?退1万步来讲,这房子即使是合法收入。他这个行为符合共产党员的标准吗?习总去年曾说什么叫共产党人,就是有一条被子也要剪半条给老百姓的人。
周耘他不但把多余的被子不剪一个角给老百姓,而是要暴利剝削人民,难道这就是真正的共产党员?
尊敬的习总,你是位杰出的大政治家,我这个不入流的政论家,想在大政治家面前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期望抛砖引玉能得到习总的批评指教……
我建议为了中国的国泰民安,不仅要打击贪官恶吏,更要严惩那些具有反人类本性鱼肉人民的酷吏。习总曾经目睹大酷吏康生的罪行,试问康生的所作所为除了祸国殃民,他维护了中共和毛泽东的权威吗?答案是相反的。
所有大大小小的酷吏他们肯定不是共产党的卫士,而是共产党身上的癌细胞,他们制造和激化了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矛盾。可以说哪里有酷吏哪里就有反抗!原来很多拥护党的人,由于酷吏们的胡作非为把人民推向了对立面,这现象已经数不胜数,周耘之流不送进监狱中华国无宁日。
自古以来是得人心者得天下,从来不是得酷吏者得天下。过去封建皇帝为了维护专制政治之威也仅仅是急的时候临时用一下酷吏,后来为了专制政治需要,大都用完就杀酷吏,例如商鞅最后被五牛分尸灭族,至于周兴,来俊臣的下场,著名的请君入瓮就是指的他俩。
因为皇上们非常清楚得酷吏就要失人心,酷吏的作用仅仅是皇帝急了的时候当屎盆尿壶临时用一下,用完就摔绝不当传家宝收藏。
要长治久安必须是健全的民主与法治,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令必行禁必止……
十九大依法治国的精神不落实,请问还有二十大吗?
此致
敬礼
上海任迺俊2017.12.12敬上
我是上海任迺俊因为相信听从了你的话,结果我不仅蒙受了牢狱之灾,更被送进精神病院差点出不来……无奈之下写信总书记请求把对抗中央,践踏宪法,抹黑习总,魚肉百姓的上海国保警察周耘绳之以法。
2013年02月我从新闻上看到:2月6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老领导人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欢聚一堂、共迎新春时说,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2016年4月19日习总又指出,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习总以上言论同宪法第35条第41条有共通之处,我再联想到过去的封建皇帝还劝谏纳谏,我相信习总不是搞什么引蛇出洞的阳谋,是真心的向我们这些党外人士劝谏纳谏。出于对国家和民族的热爱,我经常公开在微信上写一点批评和建议文章,我想习总和宪法会保护我的。
想不到就有小小的苍蝇与习总对着干,今年2月22日上海市国保警察周耘以上海市闵行公安局的名义,说我写政论文章把我刑事拘留,在古美派出所当场对我拉开了足以令中国警界蒙羞的序幕。周耘竟然首先要我交出沙皇俄国历史上霸占我国几百万领土的依据,(因为笔者有篇文章曾说沙皇俄国历史上霸占了我国几百万领土)。
我问他为这篇文章抓我还知道羞耻吗?但他皮厚到天下之不能厚。一定要我交出沙皇俄国历史上侵占我国领土的依据,我说这是世人皆知的历史公然事实,他说不行你必须交出证据。我说百度上也可以搜到,他又说不行百度上的消息不正确, 后来我说六九年中苏 珍宝岛战争期间,中共的人民日报解放日报都刊登了沙皇俄国霸占我国几百万领土,我要他去查这些报纸,这坏的掉渣的人渣才泄气(证据请见2月22人对我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尊敬的习总书记,沙皇俄国侵占我国领土与满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的时候,我的爷爷都没有出世,当时的满清政府既不可能让我去参加条约签订,也不可能委托我保管这不平等条约。而现在警察强迫我交出一百多年前沙皇俄国侵占我国领土的依据是政府无知无耻?还是周耘这个人渣无知无耻?
全世界人民都知道我们的习总满腹经纶学贯中西。
可是周耘不仅不学无术而且卑鄙无耻,我请求把周耘清理出公务员与警察队伍。否则难道我国庙堂之上是由这些朽木为官?他的行为足够令中国政界警界蒙羞……
2月22日送我进看守所因我血压太高被看守所拒收,23号我被他们服了三种药片后強行送看守所。24号周耘就到看守所对我搞违规疲劳审讯被看守所警察强行赶走。
三月中旬他们在看守所对我搞恐怖审讯,威胁我既不是上海第一个因言获罪的人,也不是最后一个因言获罪的人……言下之意他们要赤裸裸践踏法律大开杀戒,这些小小的苍蝇就如当年的大酷吏康生要制造文字狱,当场我被搞得昏迷不醒,是看守所医生赶来抢救了我把药片塞进我嘴里,随后我被大家抬回监室。
习总书记,想当年令尊大人受康生文字狱的迫害蒙受多年牢狱之灾,你应该有切肤之痛。想不到康生死了几十年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康生并没有在中国断子绝孙,他的大大小小子孙们还在残害中国人民……习总书记如果中央不消灭这些大大小小的康生,中国会国有宁日吗?
5月16日周耘以我不够刑事处罚宣布对我释放,又告诉我给我行政拘留十天, 但立即送我去精神病院住院。既然认定我精神病,为什么还给我十天行政拘留?精神病人是不可以行政拘留的,到底是把我送精神病医院错了?还是十天行政拘留错了?或者说两者都错了?总不见得周耘就是当年的墨索里尼永远是正确的。
在上海市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门口,我警告了周耘: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周耘听了很淡定,对他的警告就如同夏虫语冰。
然,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生心理犯罪素质没有周耘这么坚强,我用同样的话警告了他们,并向他们指出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不是国家机器,把一个健全的人送精神病院关押是严重的反人类罪行,将来法制健全了,一定会得到清算,希望医生守住自己的良知。
医生回答我:没办法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公安局把人送进来我们必须收。我说那么你们可以放我早点出院,医生说也不行,出院必须得到公安同意。
总书记,我想请问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公安局就可以随意把一个人不得到家属同意送精神病医院吗?而且出院必须得到公安局的同意。
这就是法治中国?
我的出院小结更是世界奇葩,除了充满了自相矛盾,就是既体现了医生的良知,也体现了周耘反人类罪的痕迹…我抄录一点让总书记欣赏:
姓名任迺俊年龄65第1次住院
入院日期2017年5月16日出院日期2017.05.19。
门诊诊断:精神分裂症
入院诊断:1.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2.低钾血症
出院诊断: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
入院时主要症状及体征:
意识清,仪态整,接触尚合作,定向力完整,注意力集中,未引出幻觉,错觉及感知障碍未见妄想…
诊疗过程:因未发现明显精神病性症状,故暂未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经家属与闵行公安分局协商后办理出院。
敬爱的习总书记,这份出院小结你感觉是世界奇葩吗?在入院出院的症状与体征上我是不需要服药的正常人,但在入院出院的诊断上,我是精神病患者,这不是活見鬼吗?更令人恐怖的是出院小结上注明是家属与闵行公安分局协商后办理出院。为什么我的住院出院不是家属和医院协商,而是与公安协商?
住院出院必须由公安说了算。
请问习总书记这严重的反人类罪行,你还能允许继续下去吗?周耘这个犯罪份子应该把他送进监狱吗?想不到周耘在我身上创造了世界奇迹,全世界有哪一位精神病人住院三天就出院的而且医生不让服药?现在我要责问这酷吏周耘我怎么寻衅滋事了?寻衅兹事罪的四种客观表现我有哪一条?
2月22日以寻衅兹事罪名对我刑事拘留,可是每次审讯我的时候,从不说我寻衅兹事,都说我是因为写政论文章被捉。我要求酷吏回答根据我国哪一条公开的或者内部的法律规定写政论文章就是寻衅兹事罪?
拿不出法律依据说明周耘触犯了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同时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周耘把写政论文章指鹿为马成寻衅滋事罪,简直比当年的赵高还赵高,尊敬的习总我国社会现在还允许赵高式的人物祸国殃民吗?
尊敬的习总书记,我从来没有说过打倒谁这一类的话,中外媒体也从来没有称呼我是异议人士。笔者就是被谬赞为政论作家或政论人士,百度称呼我上海政论家任迺俊,百度也刊登我的文章,假设我真的是什么政论家,我应该受到尊重,不是应该享受牢狱之灾和被关精神病院。尊敬的习总:我的三个月牢越之灾和被关精神病院,我可以放弃国家赔偿,但坚决要求把周耘绳之以法。
我不仅是维护个人权利,更是维护国家权力,维护法律权威,维护习总权威。周耘不仅是残害我这个普通老百姓。更是践踏宪法,更严重的是周耘是赤裸裸的给习总脸上抹黑,习总要求我们这些党外人士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而周耘把我们讲逆耳之言的人抓起来,不够刑事处罚就再丧心病狂的送精神病医院,这不是给世界造成这样的现象吗?我们的习总是讲尧舜之言,行桀纣之实的隋炀帝。
要知道历史的教训是~讲尧舜之言,行桀纣之实蒙蔽百姓,鱼肉天下焉有不亡之理。
周耘的真实身份,我这个普通老百姓还真不知道,但我想充其量是上海市公安局一个处级干部罢了,只能算一个小小的酷吏。
但此人官虽不大,数毒俱全,既有赵高的指鹿为马之毒,更有康生文字狱之毒,甚至还有街头小痞子流氓之毒,当我被放出来的时候还给我的被扣押手机竟然是被搞坏了还我。10月11日我在派出所当面责问他小痞子都不如的行为,他不否认也不吭声。
尊敬的习总,我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查一下周耘这个酷吏,是否还是个贪官污吏,他当我面吸的烟都是软中华要70元一包,他的一包烟钱是普通老百姓的几天生活费。一个基层公务员如果有经济能力普通烟不吸,只吸昂贵的中华烟,我可以肯定的说他不是爱我中华吸中华烟,而是公开吸我中华血。
2月22日他在审讯我的时候多次接到一个电话,问他是否可以把房价便宜一点出租,周耘回答不行,说他这个房子装修的很好,月租金9000元一分不能少。
习总啊!9000元可是普通工人几个月的工资收入,他这个房子是否是合法收入资产?退1万步来讲,这房子即使是合法收入。他这个行为符合共产党员的标准吗?习总去年曾说什么叫共产党人,就是有一条被子也要剪半条给老百姓的人。
周耘他不但把多余的被子不剪一个角给老百姓,而是要暴利剝削人民,难道这就是真正的共产党员?
尊敬的习总,你是位杰出的大政治家,我这个不入流的政论家,想在大政治家面前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期望抛砖引玉能得到习总的批评指教……
我建议为了中国的国泰民安,不仅要打击贪官恶吏,更要严惩那些具有反人类本性鱼肉人民的酷吏。习总曾经目睹大酷吏康生的罪行,试问康生的所作所为除了祸国殃民,他维护了中共和毛泽东的权威吗?答案是相反的。
所有大大小小的酷吏他们肯定不是共产党的卫士,而是共产党身上的癌细胞,他们制造和激化了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矛盾。可以说哪里有酷吏哪里就有反抗!原来很多拥护党的人,由于酷吏们的胡作非为把人民推向了对立面,这现象已经数不胜数,周耘之流不送进监狱中华国无宁日。
自古以来是得人心者得天下,从来不是得酷吏者得天下。过去封建皇帝为了维护专制政治之威也仅仅是急的时候临时用一下酷吏,后来为了专制政治需要,大都用完就杀酷吏,例如商鞅最后被五牛分尸灭族,至于周兴,来俊臣的下场,著名的请君入瓮就是指的他俩。
因为皇上们非常清楚得酷吏就要失人心,酷吏的作用仅仅是皇帝急了的时候当屎盆尿壶临时用一下,用完就摔绝不当传家宝收藏。
要长治久安必须是健全的民主与法治,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令必行禁必止……
十九大依法治国的精神不落实,请问还有二十大吗?
此致
敬礼
上海任迺俊2017.12.12敬上
2017年11月28日星期二
张向忠先生发表对李明哲和李静瑜夫妇的声明
我敬佩的李明哲和李靜瑜賢夫婦
今日,關押近300天的中華民國國民李明哲先生,被中共執政當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這次的審判無疑是對全台灣人的警告:“台灣人不願意過上共產主義制度下的生活,68年沒有統一你,今天我的實力強了,可以不顧及經濟壓力審判你!”
李明哲先生案,無疑是中共對台灣政府的試水。試試台灣人在壓力下彎腰還是昂首,所以李明哲先生一個人,背負了2300萬中華民國國民的十字架,也背負了大陸13億人民的十字架,所付出的代價就是5年的自由。李靜瑜女士說,我們早有心理預備,會坦然面對,真的敬佩和感激。
說起民族英雄,並不是每個人都會有漂亮的辭藻來紀念的。比如戰神蚩尤,他是太陽神少昊的父親,九黎國的首領,在與西部來的黃帝對抗中失利,自己戰死,在黃帝孫子顓頊的“絕地天通”文字獄下,名字太陽—赤,變成了蟲子—蚩,龍也成了尤。
蔣公不也一樣嗎?如果68年前臺灣就被中共統治,那各種運動會死多少人,今天的台灣一樣也沒選票。
台灣因為中華民國保留了下來,蚩尤的後裔苗族、黎族、瑤族今天2000多萬遍佈世界,加上日本人更多。4600年前的扶桑部落曾經是九黎國的一員。這個部落在今天還被中華民族記憶,就是嫦娥奔月的故事。是說羿,背叛了民族,射死太陽神蚩尤,嫦娥和她的扶桑部落選擇了離開,乘船漂向了大海。
中華是多災多難的民族,今天的執政者死了去見馬克思,活著為前蘇聯奮鬥終生,根本就是漢姦國賊,不是中華。那李明哲先生選擇與流氓鬥,與民族的敵人鬥,就是中華的驕傲,是整個台灣的驕傲。
台灣2300萬同胞,中共從沒有放棄對你們統治的幻想,是放棄抵抗和我們一樣生活,還是推動大陸自由民主,通過對大陸的改變來消除威脅,都是你們的自由。不過,大陸人會記住李明哲先生,會記住李靜瑜女士,他們是我們的希望,李明哲先生的5年刑期,無疑是為大陸人坐的牢獄。
感謝台灣,感謝李明哲賢夫婦。
張向忠
民國106年11月28日
【李凈瑜判後聲明 】
追求理想必須支付代價。
為弱勢者爭人權是推動人類文明提昇的必要奉獻行為,李明哲明知山有虎,他早就覺悟必須為此承受「被認罪」、「被囚禁」的折磨。我們不心存幻想,如今只是坦然面對,我們沒有權利抱怨。
作為李明哲的妻子,我再次表達,我以李明哲的奉獻為榮為傲。
【近況更新】
李凈瑜現在被封鎖在中國岳陽的飯店中。無法出入。
今日,關押近300天的中華民國國民李明哲先生,被中共執政當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這次的審判無疑是對全台灣人的警告:“台灣人不願意過上共產主義制度下的生活,68年沒有統一你,今天我的實力強了,可以不顧及經濟壓力審判你!”
李明哲先生案,無疑是中共對台灣政府的試水。試試台灣人在壓力下彎腰還是昂首,所以李明哲先生一個人,背負了2300萬中華民國國民的十字架,也背負了大陸13億人民的十字架,所付出的代價就是5年的自由。李靜瑜女士說,我們早有心理預備,會坦然面對,真的敬佩和感激。
說起民族英雄,並不是每個人都會有漂亮的辭藻來紀念的。比如戰神蚩尤,他是太陽神少昊的父親,九黎國的首領,在與西部來的黃帝對抗中失利,自己戰死,在黃帝孫子顓頊的“絕地天通”文字獄下,名字太陽—赤,變成了蟲子—蚩,龍也成了尤。
蔣公不也一樣嗎?如果68年前臺灣就被中共統治,那各種運動會死多少人,今天的台灣一樣也沒選票。
台灣因為中華民國保留了下來,蚩尤的後裔苗族、黎族、瑤族今天2000多萬遍佈世界,加上日本人更多。4600年前的扶桑部落曾經是九黎國的一員。這個部落在今天還被中華民族記憶,就是嫦娥奔月的故事。是說羿,背叛了民族,射死太陽神蚩尤,嫦娥和她的扶桑部落選擇了離開,乘船漂向了大海。
中華是多災多難的民族,今天的執政者死了去見馬克思,活著為前蘇聯奮鬥終生,根本就是漢姦國賊,不是中華。那李明哲先生選擇與流氓鬥,與民族的敵人鬥,就是中華的驕傲,是整個台灣的驕傲。
台灣2300萬同胞,中共從沒有放棄對你們統治的幻想,是放棄抵抗和我們一樣生活,還是推動大陸自由民主,通過對大陸的改變來消除威脅,都是你們的自由。不過,大陸人會記住李明哲先生,會記住李靜瑜女士,他們是我們的希望,李明哲先生的5年刑期,無疑是為大陸人坐的牢獄。
感謝台灣,感謝李明哲賢夫婦。
張向忠
民國106年11月28日
【李凈瑜判後聲明 】
追求理想必須支付代價。
為弱勢者爭人權是推動人類文明提昇的必要奉獻行為,李明哲明知山有虎,他早就覺悟必須為此承受「被認罪」、「被囚禁」的折磨。我們不心存幻想,如今只是坦然面對,我們沒有權利抱怨。
作為李明哲的妻子,我再次表達,我以李明哲的奉獻為榮為傲。
【近況更新】
李凈瑜現在被封鎖在中國岳陽的飯店中。無法出入。
2017年11月20日星期一
山东李洪升冤案详情介绍
山东乳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长王绍春为了帮助歹徒逃脱法律制裁,利用职务之便绑架山东公检法及各级政府乃至最高法等公权力部门为其洗地!
李洪升因上访举报威海乳山市现经侦大队长王绍春和警察夏晓东违法办案,在2016年5月20日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四年,至12月,二审改判为3年9个月,此案完全是诬陷迫害。源自2010年6月2日李洪升夫妻在自家店内被4名歹徒寻衅殴打后报案,妻子被打得住院四十多天。乳山市商业街派出所非但不处理报警案件,时任派出所长的王绍春反而为歹徒伪造报案登记表,篡改报案事实,帮歹徒制造鼻骨骨折鉴定文书,逼迫李洪升向歹徒认罪并赔偿1.8万元。李洪升不服,被以故意伤害罪无辜关押7个月,乳山法院随即判刑7个月。
出狱后李洪升便申诉至威海中院,中院重新委托鉴定,结果无骨折,但中院为了掩盖王绍春的罪行及下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利用一审的违法鉴定维持有罪判决。李洪升因此走上上访维权的道路。在山东省高法申诉期间,高法法官安海涛利用下级法院提供的伪证驳回李洪升的申诉,李洪升一家被逼在高法门外拉横幅穿状衣喊冤,被再次判刑。
李洪升及家人没有到最高法申诉的情况下竟然收到山东省高法转交的最高法出具的不予审判通知书。祖国母亲被这群腐败分子如此践踏,情何以堪!
李洪升妻子孙小妮 电话13524119268
李洪升因上访举报威海乳山市现经侦大队长王绍春和警察夏晓东违法办案,在2016年5月20日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四年,至12月,二审改判为3年9个月,此案完全是诬陷迫害。源自2010年6月2日李洪升夫妻在自家店内被4名歹徒寻衅殴打后报案,妻子被打得住院四十多天。乳山市商业街派出所非但不处理报警案件,时任派出所长的王绍春反而为歹徒伪造报案登记表,篡改报案事实,帮歹徒制造鼻骨骨折鉴定文书,逼迫李洪升向歹徒认罪并赔偿1.8万元。李洪升不服,被以故意伤害罪无辜关押7个月,乳山法院随即判刑7个月。
出狱后李洪升便申诉至威海中院,中院重新委托鉴定,结果无骨折,但中院为了掩盖王绍春的罪行及下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利用一审的违法鉴定维持有罪判决。李洪升因此走上上访维权的道路。在山东省高法申诉期间,高法法官安海涛利用下级法院提供的伪证驳回李洪升的申诉,李洪升一家被逼在高法门外拉横幅穿状衣喊冤,被再次判刑。
李洪升及家人没有到最高法申诉的情况下竟然收到山东省高法转交的最高法出具的不予审判通知书。祖国母亲被这群腐败分子如此践踏,情何以堪!
李洪升妻子孙小妮 电话13524119268
2017年11月18日星期六
谢燕益:上海携程幼儿园事件的深度思考
上海携程幼儿园虐童事件所反应出现有制度造成的社会问题中国的事情很复杂,一个事件的发生,你很难判断到底发生了什么?有时一点无足轻重的事情可以瞬间满网皆是,有时惊天大案却大音希声,这里时有公权信用危机、权力争斗、部门利益、转移视线、掩盖危机、不可告人的秘密等等……总之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全面重建。
从眼前来看,如果在事实真相上判断一件事,在信息化时代既赋予了某种便利也意味着一定的责任。大数据分析、信息拣选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尽量获取多样性、多层次信息,在中国尤其注重墙内、墙外的比对。携程虐童事件俯拾皆是之时,切勿进行廉价的道德谴责,需要从真实的人性和社会环境审视。要最大程度的避免伤害、避免互害,主要还需从规则和信仰上来反思。在规则上需要彻底驳斥那种主张公办幼教、强化监管的谬论。正因为强调监管、限制幼教准入造成了公权寻租泛滥,那些幼教经营者往往都将资源和精力投放到讨好监管者的方面去, 而忽视服务对象以及自身的完善,造成幼教的服务资源匮乏、质量不断下降并且时而产生道德风险。
与此同时从根本意义上说,由于无人监管致使监管者渎职成为常态,市场和人性都被强权所扭曲异化。尽管市场化未必是最好的方式,但也远远好于行政化这种最坏的方式。市场化的对应要求是法治,此时行政监管部门完全是多余的,发生问题由司法裁决,该赔偿赔偿该判刑判刑。
从水果蔬菜到三聚氰胺、地沟油、转基因等食品安全再到环境、教育、建筑、学术科研、医疗等各个行业、各个方面几乎都是同一问题无不劣胜优汰。政府不是管得太少了而是太多了,各种限制和监管滋生权力腐败,服务主体也无需在真实的市场竞争下为着追逐自己的利益而向客户提供更优产品。行政权力主导的利益驱动机制必然产生行政特权利益结果,市场必然产生市场的结果。整个社会的市场化开始讲法治讲规则这个底线之后,诸如养老院、幼儿园、福利院这些领域可能需要更多的人文关怀、人道关注,一般精神病人、老人、孩子需要更多的爱,需要那些有爱的能力的人们参与其中,其中教会向善的普世价值的信众在这些方面的参与多有裨益,在世界范围内这种现象已经比较普遍。
对一个社会来说,底线先于道德,公正是最大的慈善,公正之前莫谈慈善,底线之前莫谈道德!但无论底线还是道德、公正还是慈善、规则还是信仰在这个社会大都处于混沌状态,无论对于个体、社会、家庭、政府、国家还是对于法治与道德等均缺乏理性的认知,缺乏在逻辑上的层次,不怕货比货就怕不识货。秩序混乱、系统错败的病根在思维上,严刑峻法治不了中国病,道德谴责更无济于事。
2017年11月17日星期五
关于黑龙江退伍军人马志文遭非法羁押的控诉信
我叫马志文,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复员军人,含冤入狱10年刑满释放,视力残疾三级。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红旗村二屯,身份证号码:230129196307240817。手机号:17010108390。
2017年10月11日下午,我因为在哈尔滨市上访,被延寿县延寿镇党委书记徐茂、延寿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所长李德泉等多人,滥用职权,强行压制我上告,开车在哈尔滨市孙家站通乡街855号住宅楼,滥用职权,将我非法绑架,押运到延寿县瑞达宾馆101房间,延寿镇党委副书记马冰辉,指使多人,每天24小时派人非法看押我。
2017年10月16日,李德泉为了压制我上告(出行买火车票),在延寿县民政局,强行抢劫走我的身份证,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致使2017年10月22日中午,我在马冰辉等人的非法看押下逃跑后,用别人身份证买火车票又被拘留10日。延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公(城郊)行罚决定〔2017〕424号)。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致使我有病住院治疗(2017年11月6日――2017年11月16日)。
特别是2017年11月14日,我向延寿县县长丁宇航要求申请延寿县延寿镇红旗村《乡村公路、村卫生所和防疫站、村300亩草原、做卖64年栽的300亩松树地的松木等等政府信息公开,丁县长让县政府办手机号18545867011给我打电话。政府办又让手机号18545867019告诉我,说是让延寿镇答复我,延寿镇不但没有答复我,反而,2017年11月16日上午,延寿县公安局副局长齐杰去医院,非让我晚上7点钟去延寿县公安局信访办不可(我问齐杰副局长是什么事情?齐杰硬是不肯说实情)。延寿县公安局局长(兼延寿县副县长)金兆海也让我晚上7点钟去找副局长齐杰,他们是别有用心,很难说清。2004年10月21日,延寿县公检法造假案,反判我寃狱10年等等。我要进京上访,2015年4月5日中午,延寿镇党委书记徐茂,约我去他办公室谈话,暗地里雇用黑社会4人手拿洋镐把,开车跟踪追杀我至尚志市火车站前,将我的头骨打裂、耳朵震聋、腿部粉碎性骨折,轻、重伤各一处。至今尚志市公安局不破案。这次延寿县公安局局长和副局长又让我晚上去公安局,是按的什么心,很难说清。我现在被迫无奈离开延寿县,后果啥样、会发生什么变化很难说清。为此,特请国内外各界媒体关注我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因为现在公检法和政府的腐败官员特没有人性)。
此致
上级领导主管部门
受害人:马志文
2017年11月16日晚
2017年10月11日下午,我因为在哈尔滨市上访,被延寿县延寿镇党委书记徐茂、延寿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所长李德泉等多人,滥用职权,强行压制我上告,开车在哈尔滨市孙家站通乡街855号住宅楼,滥用职权,将我非法绑架,押运到延寿县瑞达宾馆101房间,延寿镇党委副书记马冰辉,指使多人,每天24小时派人非法看押我。
2017年10月16日,李德泉为了压制我上告(出行买火车票),在延寿县民政局,强行抢劫走我的身份证,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致使2017年10月22日中午,我在马冰辉等人的非法看押下逃跑后,用别人身份证买火车票又被拘留10日。延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公(城郊)行罚决定〔2017〕424号)。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致使我有病住院治疗(2017年11月6日――2017年11月16日)。
特别是2017年11月14日,我向延寿县县长丁宇航要求申请延寿县延寿镇红旗村《乡村公路、村卫生所和防疫站、村300亩草原、做卖64年栽的300亩松树地的松木等等政府信息公开,丁县长让县政府办手机号18545867011给我打电话。政府办又让手机号18545867019告诉我,说是让延寿镇答复我,延寿镇不但没有答复我,反而,2017年11月16日上午,延寿县公安局副局长齐杰去医院,非让我晚上7点钟去延寿县公安局信访办不可(我问齐杰副局长是什么事情?齐杰硬是不肯说实情)。延寿县公安局局长(兼延寿县副县长)金兆海也让我晚上7点钟去找副局长齐杰,他们是别有用心,很难说清。2004年10月21日,延寿县公检法造假案,反判我寃狱10年等等。我要进京上访,2015年4月5日中午,延寿镇党委书记徐茂,约我去他办公室谈话,暗地里雇用黑社会4人手拿洋镐把,开车跟踪追杀我至尚志市火车站前,将我的头骨打裂、耳朵震聋、腿部粉碎性骨折,轻、重伤各一处。至今尚志市公安局不破案。这次延寿县公安局局长和副局长又让我晚上去公安局,是按的什么心,很难说清。我现在被迫无奈离开延寿县,后果啥样、会发生什么变化很难说清。为此,特请国内外各界媒体关注我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因为现在公检法和政府的腐败官员特没有人性)。
此致
上级领导主管部门
受害人:马志文
2017年11月16日晚
2017年10月20日星期五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中共19大开幕式最绚丽的昙花?
――上海陈建芳应邀参加国际人权会议被边控、抄家佐证之
上海著名人权活动家陈建芳女士于2017年10月15日上、下午两次于不同地点准备出境时均被拦截边控。后经了解,陈建芳女士是接到爱尔兰国际人权论坛邀请涵,准备前往爱尔兰时,先后在杭州国际机场和深圳皇岗口岸被边控。
陈建芳:我15日上午在杭州市萧山国际机场被边检拦截下来,被关押约2个多小时,被扣理登机牌后释放我。15日下午4点多钟我赶到深圳皇岗口岸过关又被拦截下来。
17日,她无奈地回到上海自己的家,发出她在杭州机场被边控后举牌抗议的照片:“为何剥夺我处境权依法治国成为空话”。
18日上午,陈建芳被当地警察及便衣强行破门带走,并抄走了她的手机和电脑。审讯恐吓历时14小时,未提供任何食物。当晚10:17才被赶出派出所,但扣押的手机、电脑未归还。所有官方行为均未提供合法手续。
一位知情者说:昨天上午八点左右陈建芳听到外面有人敲门,她在家里朝外面看到有警车,陈拒绝开门。后,浦东新区航头派出所的警察带着穿便依(七、八个人)破门而入,强行将陈建芳带走。
到了派出所里他们逼迫陈建芳说出是谁通知陈建芳到爱尔兰去参加国际人权论坛的?要陈建芳写保证书今后不要为别人维权,陈建芳表示:坚持捍卫人权不屈服。警察就又以要搞掉她女儿、老公的工作,叫她的家人没有生活来源来要挟陈建芳,她依然坚持捍卫人权。
陈建芳早上八点多被抓派出所里一天,警察不给陈建芳饭吃,一直关到晩上10点多将陈建芳被赶出派出所。
目前陈建芳暂时安全。
陈建芳曾于2013年9月14日陪同“人权领域的诺贝尔奖”――马丁.·恩纳尔斯人权奖的曹顺利女士准备赴日内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会议时在北京首都机场双双被警方带走。陈建芳女士被刑拘,曹顺利女士再也没有活着出来。
故,朋友们对陈建芳女士这次疑准备参加国际人权会议被边控、被非法绑架、抄家,扣押物品拒不归还,并威胁她的家人,目前虽然人被放回了家,但对她后续的安危还是非常担心。
作为中国独立人权观察员,面对中共独裁掌控的政府、司法等部门无视国际人权法案,在中共19大前阻止中国著名人权捍卫者陈建芳参加国际人权会议,并被作为审讯理由,在19大首日被非法入侵其居住地公然实施抄家、绑架、还用剥夺家人的工作权,要挟其不再关注他人的人权等政府黑社会化行经,感到滑稽可笑。
因为我已无法愤怒,最近中共政府表现出的太多太多的不可思议的无法无天的乱像和恐慌,多少让我这个曾经的中共党员(2015年3月8日,我已公开声明永远退出中共)内心平添丝丝同情和怜悯。
我想问问,但不知道问谁?公民上网、住宿、坐车、办卡,甚至买菜刀都要实名!可我们遇到的执“法”者,绝大多数都是匿名,穿制服不穿制服的都以特务或土匪的做派行事。所以我只能对空气喊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乃至继续?更何况十九大开幕会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代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做的工作报告,罕见提及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都能被中共中宣部辖下官媒新华社在报导时,删除?到底是真是假?或假亦真来,真亦假。我不想去考证。
但我个人认为:10月18日,这个对于中共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陈建芳女士因准备参加国际人权论坛会议被非法绑架恐吓的事实,及全国无数(包括我本人在内)异议公民、人权捍卫者、中国特色的访民就因19大被非法绑架、拘禁、失踪、旅游等事实已经向世界昭示了19大的胜利召开的不易!感谢中共各级政府包括宣传部不惜一切代价,用实际行动不遗余力地颠覆了习近平依法治国的宪政梦,也成功地佐证了习核心关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成为中共19大开幕式上最绚丽的昙花!
呜呼,习近平先生请您三思!如果您真的意欲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基础上推进民主宪政,并逐步落实,而非诳语,不管您你或您你的党曾经做过什么?我想你和你们的党不论将来在野还是下野,都将会与中国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尊严。如果,我说的是如果,您只是重复、延续中共应对其夺取政权前对中国人民承诺的方式,您真的那么自信历史还会重演吗?
我们期待,我们努力,但无论何时,面对任何利用专制强权侵犯公民天赋人权的行经,我们依然不会妥协和恐惧!再次引用你们党最推崇的领袖毛泽东语录:“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压迫越深反抗欲烈!”“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中国独立人权观察员徐秦
2017年10月19日
附:上海南汇区航头派出所电话:021-58222129,021-68221965
上海著名人权活动家陈建芳女士于2017年10月15日上、下午两次于不同地点准备出境时均被拦截边控。后经了解,陈建芳女士是接到爱尔兰国际人权论坛邀请涵,准备前往爱尔兰时,先后在杭州国际机场和深圳皇岗口岸被边控。
陈建芳:我15日上午在杭州市萧山国际机场被边检拦截下来,被关押约2个多小时,被扣理登机牌后释放我。15日下午4点多钟我赶到深圳皇岗口岸过关又被拦截下来。
17日,她无奈地回到上海自己的家,发出她在杭州机场被边控后举牌抗议的照片:“为何剥夺我处境权依法治国成为空话”。
18日上午,陈建芳被当地警察及便衣强行破门带走,并抄走了她的手机和电脑。审讯恐吓历时14小时,未提供任何食物。当晚10:17才被赶出派出所,但扣押的手机、电脑未归还。所有官方行为均未提供合法手续。
一位知情者说:昨天上午八点左右陈建芳听到外面有人敲门,她在家里朝外面看到有警车,陈拒绝开门。后,浦东新区航头派出所的警察带着穿便依(七、八个人)破门而入,强行将陈建芳带走。
到了派出所里他们逼迫陈建芳说出是谁通知陈建芳到爱尔兰去参加国际人权论坛的?要陈建芳写保证书今后不要为别人维权,陈建芳表示:坚持捍卫人权不屈服。警察就又以要搞掉她女儿、老公的工作,叫她的家人没有生活来源来要挟陈建芳,她依然坚持捍卫人权。
陈建芳早上八点多被抓派出所里一天,警察不给陈建芳饭吃,一直关到晩上10点多将陈建芳被赶出派出所。
目前陈建芳暂时安全。
陈建芳曾于2013年9月14日陪同“人权领域的诺贝尔奖”――马丁.·恩纳尔斯人权奖的曹顺利女士准备赴日内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会议时在北京首都机场双双被警方带走。陈建芳女士被刑拘,曹顺利女士再也没有活着出来。
故,朋友们对陈建芳女士这次疑准备参加国际人权会议被边控、被非法绑架、抄家,扣押物品拒不归还,并威胁她的家人,目前虽然人被放回了家,但对她后续的安危还是非常担心。
作为中国独立人权观察员,面对中共独裁掌控的政府、司法等部门无视国际人权法案,在中共19大前阻止中国著名人权捍卫者陈建芳参加国际人权会议,并被作为审讯理由,在19大首日被非法入侵其居住地公然实施抄家、绑架、还用剥夺家人的工作权,要挟其不再关注他人的人权等政府黑社会化行经,感到滑稽可笑。
因为我已无法愤怒,最近中共政府表现出的太多太多的不可思议的无法无天的乱像和恐慌,多少让我这个曾经的中共党员(2015年3月8日,我已公开声明永远退出中共)内心平添丝丝同情和怜悯。
我想问问,但不知道问谁?公民上网、住宿、坐车、办卡,甚至买菜刀都要实名!可我们遇到的执“法”者,绝大多数都是匿名,穿制服不穿制服的都以特务或土匪的做派行事。所以我只能对空气喊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乃至继续?更何况十九大开幕会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代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做的工作报告,罕见提及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都能被中共中宣部辖下官媒新华社在报导时,删除?到底是真是假?或假亦真来,真亦假。我不想去考证。
但我个人认为:10月18日,这个对于中共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陈建芳女士因准备参加国际人权论坛会议被非法绑架恐吓的事实,及全国无数(包括我本人在内)异议公民、人权捍卫者、中国特色的访民就因19大被非法绑架、拘禁、失踪、旅游等事实已经向世界昭示了19大的胜利召开的不易!感谢中共各级政府包括宣传部不惜一切代价,用实际行动不遗余力地颠覆了习近平依法治国的宪政梦,也成功地佐证了习核心关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成为中共19大开幕式上最绚丽的昙花!
呜呼,习近平先生请您三思!如果您真的意欲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基础上推进民主宪政,并逐步落实,而非诳语,不管您你或您你的党曾经做过什么?我想你和你们的党不论将来在野还是下野,都将会与中国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尊严。如果,我说的是如果,您只是重复、延续中共应对其夺取政权前对中国人民承诺的方式,您真的那么自信历史还会重演吗?
我们期待,我们努力,但无论何时,面对任何利用专制强权侵犯公民天赋人权的行经,我们依然不会妥协和恐惧!再次引用你们党最推崇的领袖毛泽东语录:“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压迫越深反抗欲烈!”“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中国独立人权观察员徐秦
2017年10月19日
附:上海南汇区航头派出所电话:021-58222129,021-68221965
陈建芳在杭州机场被拦后举牌抗议的照片 |
2017年10月1日星期日
2017年9月26日星期二
彭佩玉:维稳与维权,一场不宣而战的战争
9月6日,我赴京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就已经给我上岗了,大白天的派员开着警车上门查岗,看我是否已经外出,我当即致电(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派出所长莫明晱(其电话为151-1596-3456),告诉他们这种行为带有恐吓性质,会对因采石场污染敢怒不敢言的周边邻居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于是改为晚上七点以后上门查岗,先是村长上门然后辅警上门来查看,我要该所所长给我一个理由,说是十九大维稳。
此前因环保维权,我先后在中纪委官网,湖南红网,中共邵阳市书记(其电话为18907393188)及市长在红网的网页上,实名举报了邵东县环保局,安监局不经过村民听证会,未经周边村民同意,擅自违法颁发行政许可状与流泽镇杨梅村祠堂边采石场。该采石场在离周边住户距离只有二百多米到四百多米的情况下,造成了爆破物损害周边住户房屋,灰尘污染、噪音污染损害周边住户身体健康,对杨梅经济林造成了不可逆的品牌损害等一系列扰民害民的严重后果。8.30日,该矿法人代表赵联合纠集黑社会人员,在镇政府门前非法侵犯我人身权利及人格尊严近半小时之久,并威胁要把我绑起来扔水库里。随后不久,派出所即正式派员对我上岗。
今年大年十二,邵东县国保队长龙某携员四人上门,对我去年年底在邵阳祭拜李旺阳先生时写的《祭李公旺阳文》做了笔录,要求我签名,我拒签了。9.16日,我在京期间发了一条信息至中共邵阳市书记龚文密手机,不到二十分钟我接到一个电话(138-7421-7899),自称是邵东县县长周玉凡,通话过后我在朋友圈查证该号,李旺阳妹夫赵宝珠来电告知,这个电话号码是周玉凡的,李旺阳那个时候他就是这个号码,百度周玉凡简历,2008年至2011年任邵阳市政法委副书记。与周通话两次,短信沟通一次,周答复说已派出调查组。迄今邵东县当局对我在8.30号报案的赵联合非法侵犯我人权一事不做处置,不做书面答复,据悉已派员至长沙,北京等地寻找我,试图将我绑架回原户籍地,逼得我只有逃亡在外。该派出所所长莫明晱在我村微信群对我冠以“反党分子”的罪名,威吓其他维权村民以致于害怕牵连,不敢和我联系。
因我在七月份刘晓波先生逝世时曾赴沈阳哀悼,江天勇律师在长沙开庭时曾赴现场声援,皆为该镇派出所所长携员接回,有鉴于此,本公民吁请海内外媒体关注我的人权状况!
编注:彭佩玉今天下午2点被山西文水县下曲派出所从家中带走,控制到3点左右由湖南邵阳警方押回原籍。
下曲派出所电活:03583056803
邵阳市委书记电话:18907393188
邵东县县长周玉凡电话:13874217899
此前因环保维权,我先后在中纪委官网,湖南红网,中共邵阳市书记(其电话为18907393188)及市长在红网的网页上,实名举报了邵东县环保局,安监局不经过村民听证会,未经周边村民同意,擅自违法颁发行政许可状与流泽镇杨梅村祠堂边采石场。该采石场在离周边住户距离只有二百多米到四百多米的情况下,造成了爆破物损害周边住户房屋,灰尘污染、噪音污染损害周边住户身体健康,对杨梅经济林造成了不可逆的品牌损害等一系列扰民害民的严重后果。8.30日,该矿法人代表赵联合纠集黑社会人员,在镇政府门前非法侵犯我人身权利及人格尊严近半小时之久,并威胁要把我绑起来扔水库里。随后不久,派出所即正式派员对我上岗。
今年大年十二,邵东县国保队长龙某携员四人上门,对我去年年底在邵阳祭拜李旺阳先生时写的《祭李公旺阳文》做了笔录,要求我签名,我拒签了。9.16日,我在京期间发了一条信息至中共邵阳市书记龚文密手机,不到二十分钟我接到一个电话(138-7421-7899),自称是邵东县县长周玉凡,通话过后我在朋友圈查证该号,李旺阳妹夫赵宝珠来电告知,这个电话号码是周玉凡的,李旺阳那个时候他就是这个号码,百度周玉凡简历,2008年至2011年任邵阳市政法委副书记。与周通话两次,短信沟通一次,周答复说已派出调查组。迄今邵东县当局对我在8.30号报案的赵联合非法侵犯我人权一事不做处置,不做书面答复,据悉已派员至长沙,北京等地寻找我,试图将我绑架回原户籍地,逼得我只有逃亡在外。该派出所所长莫明晱在我村微信群对我冠以“反党分子”的罪名,威吓其他维权村民以致于害怕牵连,不敢和我联系。
因我在七月份刘晓波先生逝世时曾赴沈阳哀悼,江天勇律师在长沙开庭时曾赴现场声援,皆为该镇派出所所长携员接回,有鉴于此,本公民吁请海内外媒体关注我的人权状况!
编注:彭佩玉今天下午2点被山西文水县下曲派出所从家中带走,控制到3点左右由湖南邵阳警方押回原籍。
下曲派出所电活:03583056803
邵阳市委书记电话:18907393188
邵东县县长周玉凡电话:13874217899
2017年9月25日星期一
郑贻春:支持借钱不还的奇葩裁定
中国大陆,是一个奇葩的国度。在这个奇葩的国度里,什么稀奇古怪的事情都可以匪夷所思地发生,也都能够超出想象地出现。借钱不还的终审裁定,显而易见就是一个实例。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或中院)(2017)辽08民终947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见附后的《裁定书》)竟作出了借钱不还之裁定。
奇葩一、《裁定书》篡改《欠款证明》证据
1、《欠款证明》(见附后的《欠款证明》)原件如下:
“因为继承母亲周玉英房产等遗产以及其他许多原因的财务往来,郑晓春尚欠郑贻春人民币五十万元整(500,000.00)。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以此证明为准。
补注:至还款之日按年利息百分之三(3%)计算。
郑晓春字
2012年2月14日”
为叙述方便,以下称郑贻春为债权人(一审的原告,二审的被上诉人),郑晓春为债务人(一审的被告,二审的上诉人)。
2、《裁定书》的内容
中院的《裁定书》裁定,“该欠据约定有‘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等内容,属附条件合同,因该条件尚未成就,诉争合同暂未生效。故被上诉人可在该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向上诉人主张讼争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驳回郑贻春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书》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3、《裁定书》篡改《欠款证明》证据
债务人在《欠款证明》里写的是“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以此证明为准”。可是,《裁定书》却认定其为“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裁定书》竟然把“一次性还讫”之后的“。”号改成了“,”号,并删除了“其他失效”之后的“以此证明为准”。
句号,是一句话完成的标志。“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已经完成了其意思的表达,所以用了句号。而另一句“其他失效,以此证明为准。”讲的则是以往其它的借条、欠据统统失效,只有此张《欠款证明》有效。
《裁定书》通过篡改证据中的标点符号而改变原有语句的意思,通过把“。”改为“,”,把本不相连更不相关的两句话葫芦茄子地搅合在一起,强行地曲解不同语句的意思。《裁定书》篡改《欠款证明》证据,就是要使其所认定的附条件成立并确定其凌驾于借款之上的主导地位。经过篡改的“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把《裁定书》所认定的附条件一下子提高到至关重要的乃至绝对重要的位置上来,至于欠债还钱,则就根本不值一提了。
奇葩二、《裁定书》违背程序,荒腔走板
1、《裁定书》霸王硬上弓地撤销一审作出的正义判决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81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债务人偿还债权人5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债务人为此提起上诉,但却根本拿不出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任何新证据,只是走了二审的程序而已。结果,二审的《裁定书》霸王硬上弓地撤销了一审作出的正义判决。
2、中院审理此案超越法律规定的时限。超时超限的《裁定书》实属难产
本案普通、简单,而且明了,然而,中院非但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审结,反而还一个劲儿地往后拖延,一直不予结案。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二审三个月期限过后,三番五次地到中院强烈要求下判,但中院却从不予以正面回应与解释,反而极尽推脱、搪塞、敷衍之能事。
但凡冤案,大都存在超时超限的问题。
本案的二审超时超限已达两个月,难产的《裁定书》才千呼万唤始出来。
3、《裁定书》把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为“欠款纠纷”,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连债务人也承认借条《欠款证明》是其亲笔所写,并标注了借款利息,而且也给付了2012.3—2015.10月的利息。一审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此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二审的《裁定书》认定此案是“欠款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欠款法律关系”,连案由也确认为欠款纠纷。但法律压根就没有“欠款纠纷”这个案由。二审裁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存在欠款法律关系,不是借贷法律关系,违反了客观事实。《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了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法律不当。
4、《裁定书》违反当事人主义不诉不理的原则
债务人在《上诉状》里根本没有提及所谓的附条件,更没有对此进行诉讼,债权人在二审中也没有提及同样的问题。但《裁定书》却作出了非上诉内容的裁定。这,违反了当事人主义不诉不理的原则。
5、依法要求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怎么竟不予受理?
《裁定书》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不应该由法院受理。其以民诉法解释第330条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债权人起诉,即是明证。债权人连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可能都没有了——公民的正当诉讼权就这么毫无道理地被剥夺净尽。
任何要求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都是法院应该、可以而且必须予以受理的,绝没有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根据。一般地说,人们日常生活中有矛盾、有问题、有纠纷,能够私下解决的,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解决,当然可以,也没有任何问题。但私下解决不了的矛盾、问题、纠纷等,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事人理应上法院,以求得公正、正义的判决。但《裁定书》却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下子推出了法律的大门之外,法院对合理合法的诉求紧紧地关闭了本应敞开的大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竟采取置若罔闻、不理不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态度。
既然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予受理,那么还要法院的民事庭干什么?倘若法院的民事庭不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那么除了充当冠冕堂皇的的摆设或花瓶之外,还能有什么用?倘如此,法院的民事庭就没有更不应当有任何值得保留的价值与意义了,因而就应当按照精简机构的原则予以裁撤。何必还要让纯属多余的摆设——法院的民事庭尸位素餐地挥霍着金山银山的民脂民膏、浪费着无穷无尽的国民资源呢?是故《裁定书》在撤销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同时,实际上一并撤销了法院的民事庭,也一并撤销了《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
6、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予受理,意味着法律支持、纵容并鼓励人们必须按照野蛮的丛林法则行事
《裁定书》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予受理,意味着法律认可、纵容并鼓励人们不应按照文明的法律方式行事,而必须按照野蛮的丛林法则行事。
根据《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讲道理的方式行不通,也不可以讲法律。文明的规则不能讲也不让讲。除此之外,还可以讲什么?也许就只能讲所谓的丛林法则了。
《裁定书》的裁定意味着不讲道理讲实力,不讲法律讲武力,不讲文明讲野蛮。这,明摆着是在支持、纵容并鼓励人们挺而走险、逼上梁山,采取法律之外的措施,从事法律之外的行动,动粗动武等等。
7、《裁定书》用“暂未生效”一词,否定了债务人出具的《欠款证明》以及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
《裁定书》声称,“诉争合同暂未生效”。“暂未生效”里的“暂”,究竟有多长时间?是一年、三年、五年,还是几十年抑或是一百年?《裁定书》里的“暂”,应当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暂”,意味着“永远”。故此《裁定书》的“诉争合同暂未生效”,是“诉争合同永远不能生效”的含义。
既然《裁定书》认定“诉争合同暂未生效”,那么就应该以合同不生效、不成立去判决,而不应以民诉法第330条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驳回起诉。
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借条《欠款证明》,无论何时何地,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书。但《裁定书》的“暂未生效”,竟把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借条《欠款证明》,一下子就变成是无效的废纸一张了,由此《裁定书》否定了债务人的债务,即,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因“暂未生效”而永远不生效。
奇葩三、《裁定书》把还款期限错误地认定为附条件
所谓的附条件,应该是还款期限。《裁定书》认定其为附条件,实属错误。
由于《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客观事实,本案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所以,本案应按《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予以审理和裁判。本案由于是借款合同,因而不属于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既然是借款合同,就必然约定还款日期,这是常识。“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是对还款期限的一种约定,只是具体还款时间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不确定的还款期限,是不生效力的。《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裁定书》认定“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是附条件,是错误的。但中院非得这么认定,那么,以下只好将错就错地按照附条件予以论述。
1、无论是不明确的还款时间,还是《裁定书》予以认定和支持的附条件,都于法无据,因而都无效
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适法、可能和确定,即内容妥当。但中院认定的附条件,与上述的法律规定截然不同、刚好相反。因为附条件违法、不可能、不确定,即内容不妥当,所以无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2、附条件,违反法律
附条件违反《合同法》第三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附条件是债务人将其意志肆意强加给债权人的,更是债务人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附条件,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欺骗
“债务人在欠条中附加了条件,但债权人对此却从未予以认可。不认可就无法达成合意,因为欠条上的附加条件只是债务人自己一厢情愿的霸王条款,故而此附加条件无效。”(卷宗《50万元起诉状》)。
“债务人在2012年曾数次向债权人下保证说,成福里70号楼在一、两年之内,最晚不超过三年,肯定动迁”。可是,“在2015年的9、10月份,债务人却把成福里70号楼以每年25万元的租金给出租了,并且租期一签就是十年”(卷宗《50万元的来龙去脉》)。
在中院复庭时,当法官询问债务人成福里70号楼什么时候动迁时,债务人依然信誓旦旦地、大言不惭地、撒谎不脸红地说市政府至今有动迁规划,报纸上也登过要动迁的消息等等。然而,复庭的当日——2017年6月15日,与债务人签署《欠款证明》日即2012年2月14日,业已超过了5年零4个月之久的时间,债务人在中院复庭时再三申明,但又拿不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的“成福里70号楼马上就要动迁了”之事,仍然无声无息、无影无踪、遥遥无期。这充分说明了一个事实,债务人这是把根本就没有影子的事情拿出来当做其肆意强加的所谓附条件来说事。
4、附条件,只是债务人单方面的意愿,债权人却从来没有予以认定,何来“约定”?此乃无据断案的“约定”
《裁定书》所认定的“该欠据约定有‘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是无据断案的“约定”,而不是事实。《裁定书》认定的“约定”,绝不是双方的约定。故此,所谓的“约定”,纯系无稽之谈。
5、附条件是标的不能,由于不能实现,因而无效
民事行为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称为标的不能,标的不能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
附条件所指的70号大楼,至少在三、四十年内,甚至在五、六十年内都不能动迁。这表明《裁定书》所裁定的“被上诉人可在该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向上诉人主张诉争欠款”,是毫无根据的没谱之事。大楼动迁就像太阳从西方升起一样,是事实不能;当债务人写下《欠款证明》时,大楼就不存在动迁之事,是自始不能;债务人所说的大楼动迁,完全是债务人的主观意愿,而不是客观事实,是客观不能;大楼动迁根本不能实现,是全部不能。所谓的附条件是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完全不能,总之是标的不能。大楼动迁,从根本上就不能确定。由于标的不确定,故而附条件无效。
完全可以把《欠款证明》中的“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的附条件精准地翻译为“待不能实现的事情实现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所谓的“一次性还讫”,实质上是“永远不能还讫”的意思。
奇葩四、《裁定书》裁定,不当得利,合法;借钱不还,正当。借出去的钱不能物归原主,债权人只能两手空空、血本无归;反之,债务人却可以永久地霸占债权人的钱款
1、《裁定书》游离欠债还钱的主题,反而以次为主、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本末倒置
杀人偿命,古来已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裁定书》却与之相反,非但鱼目混珠、偷梁换柱、以次为主,而且更是本末倒置。债务人偿还欠款一事,应该而且必须是首要的、至关重要的、绝对不可或缺的。然而,《裁定书》却对欠债还钱一事不屑一顾、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反而却把次要的乃至无关紧要的所谓附条件当成了欠债不还的唯一理由。《裁定书》王顾左右而言他,岂不怪哉?
这是狸猫换太子的伎俩。欠债还钱这个“太子”,却被《裁定书》认定的附条件这只“狸猫”给完全彻底地偷换了。欠债还钱不见了,欠债还钱没有了,欠债还钱不能了,却只剩下了附条件;
这是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这句流行了几千年的俗语按照《裁定书》应当改成前所未有的新俗语:蚍蜉撼大树——自量不可笑。如果把债务人清偿债务之事比作“大树”,那么附条件就是“蚍蜉”。这只“蚍蜉”竟然撼动了“大树”,并且一举推倒了大树。可笑不自量的是欠债还钱的“大树”,“蚍蜉”则自量不可笑。借出去的钱理应讨回的“大树”,竟被附条件这只“蚍蜉”给摇撼得东倒西歪,最后竟如弱不经风的纸墙一样轰然倒塌、分崩离析且支离破碎。
根据《裁定书》,附条件主要,债务清偿则是次要或无关紧要,甚至若无其事;附条件为王、不是理由的理由为王、肆意编造的借口为王,债务清偿则是臣属或奴才,可以被排除在外,甚或根本不予理睬。
2、《裁定书》裁定,不当得利,合法;借钱不还,正当。债权人借给债务人的钱款有等于无——化归于零。借出去的钱讨不回来,活该倒霉;债务人却无等于有——得到的是其向债权人所借的全部钱款
根据《裁定书》,在不可预测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乃至于百年之久,债权人都讨不回属于自己的钱款,只能别无选择地在与其说是慢慢煎熬不如说是慢性自杀的过程中,在撕心裂肺、望眼欲穿、失望加绝望、无边无际的苍茫等待中,在过了几十年乃至上百年之后,按照《裁定书》所要求的那样,再来向债务人“主张诉争欠款”。难道债权人现在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钱款无声无息地打了水漂,而对被债务人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地借去的钱款既不能拥有又不能支配,只能无可奈何地更是无能为力地隔山打牛、望洋兴叹了吗?
债权人所能获得的,仅仅是一个零而已,是一个零蛋的零、一个圆圈的零;非但如此,而且还是个负数,并且是个极大的负数。
偿还欠款的日子,究竟是哪一天?肯定是不定期的或者是遥遥无期的某一天。这个某一天,很可能是40——50年后的某年某月某日,也可能是70——80年后的某个灰朦朦的日子,也许是100年之后的某个不见天日的沉沉暗夜。故此债务人可以一辈子独霸债权人的钱款,不用忧愁、不用害怕、不用担心,直至其生命的终点,也压根用不着考虑多此一举的欠债还钱问题。
3、根据《裁定书》,只有借钱,但却绝没有欠债还钱这一说
借钱,是否需要偿还?《裁定书》堂而皇之地作出了“NO”的回答。
早已风行并将继续风行于中国大陆的时尚是:欠债还钱不可能,连蒙带骗是能耐,赖账不给就是高,债务泡汤不算事!耳熟能详的“欠钱的是大爷,被欠的是三孙子”这句口头禅,栩栩如生地更是一针见血地说明了中国市场经济的现实竟是多么地荒诞不经了?!
根据《裁定书》,债务人只有借钱,但却绝没有欠债还钱这一说。债权人想让自己的债权理所当然地、顺顺利利地、毫无阻碍地予以兑现——要讨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吗?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吗?这,纯粹是异想天开的痴心妄想,是一枕黄粱的美梦!
奇葩五、《裁定书》对借钱不还的老赖行为予以认定和支持,由此完全可以名至实归地称之为《老赖宣言书》
所谓老赖,是借完钱之后,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极力敷衍、搪塞、推脱,就不还钱的债务人。《裁定书》对老赖及其行为予以认定和支持,可以名至实归地称之为《老赖宣言书》。
依此《裁定书》,即《老赖宣言书》,债务人必定无所顾忌地、明目张胆地、有恃无恐地赖账不给,并且一以贯之地赖到底。因为借钱不还,合法;赖账不给,有理。赖账,不但昨天有理,今天有理,明天有理,而且永远有理。总之,赖账不还就是有理;反之,被欠的债权人则是无理,并且是有理无处说,只能叫苦不迭地打掉了牙往肚子里面咽,眼看着自己的血汗钱付诸东流而又无可奈何花落去!
依此《老赖宣言书》,有借有还的公序良俗被完全地颠覆了,生活的正常秩序被彻底地歼灭了。这,不能不相当程度地乃至极大程度地鼓舞、激励、褒奖着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老赖们;这,不能不深入而广泛地引发、刺激并煽动着一切跃跃欲试的巧取豪夺之邪念。
依此《老赖宣言书》,老赖们可以问心无愧地渺视、蔑视、无视任何形式与任何种类的债务,更可以毫不在乎地熟视无睹债权人默默无语两眼泪抑或是叫苦连天的忧伤、悲哀、绝望与无奈,还可以把酒言欢、推杯换盏地弹冠相庆,颐指气使、兴致勃勃地明确宣告: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
奇葩六、《裁定书》认定和支持的附条件实质就是:“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
《裁定书》的“暂未生效”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混淆视听、似是而非、充满歧意、可以有多重解释,所谓的附条件也存在这个问题。“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的实质就是:“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裁定书》裁定,该理由成立。
举例如下,以证明“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的理由不能成立:
(1)债务人乙向债权人甲借款40万元人民币。乙写给甲的欠据上有附条件“待第三方丙还我钱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可是,在第三方丙不还钱给乙的情况下,甲是否就讨不回属于自己的钱款呢?欠钱的债务人乙是否就可以躺在其给出的附条件之上心安理得地高枕无忧,借钱不还了呢?
(2)如果包工头王二在给民工出具的欠据上写有“待开发商李四还钱给我后,再予以一次性还讫”的附条件,但李四一直不还钱给王二,那么民工是否就一直乃至永远都拿不回属于他们自己的血汗钱了呢?
(3)假设我郑贻春向别人借款30万元,也同样在欠据里面写上附条件“待郑晓春还给我50万元后,再将该欠款30万元予以一次性还讫”。请问,我的这个附条件是否成立?对此,中院是否予以认定和支持?如果认定和支持我的附条件,那么请问中院,你们是否企图让我也堂堂正正地、厚颜无耻地更是死不要脸地当老赖?郑晓春若是赖账不还钱,那我对欠别人的30万元应该怎么办?难道还非得逼着我也要违背良心、丧失人性、抛弃道义,浑不讲理、卑鄙下流地耍赖不成?真乃岂有此理?!是可忍,而孰不可忍!?
奇葩七、根据《裁定书》,只要有理由、有借口、有托辞,那么,借钱不还,就合法
根据《裁定书》,以这样或那样的“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的理由、借口、托辞等作为所谓附条件、作为挡箭牌,那么,债务人是否就可以无忧无虑地、没事人儿似地、干净利索地无债一身轻了呢?
根据《裁定书》,借钱,只要在欠据上巧立名目地写上所谓的理由、借口、托辞等,无论这个名目多么荒唐、多么奇异、多么怪诞,也都可以据此而不用还钱了,借钱不还都是可以成立的,都是法律予以认定和支持的。这就是说,在具有某种理由、借口、托辞的情况下,债务完全可以统统地泡汤。哪怕该理由、借口、托辞说不过去,《裁定书》也肯定要想方设法地、千方百计地让巧立名目的这个理由或那个借口以及托辞等等说得过去的。不管滥竽充数的也好还是浑水摸鱼的也罢,无论貌似有理的也好还是歪理邪说的也罢,总之,一定要找出个理由来,一定要编出个借口来,一定要造出个托辞来。哪怕没理由硬找理由,没借口硬编借口,没托辞硬造托辞,那么,一切也就都称心如意地好办了。比如,以“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的附条件,或者以诸如此类的、大大小小的、大同小异的、牵强附会的、似是而非的、胡搅蛮缠的、强词夺理的理由、借口或托辞来说事儿,那么,任何的欠款、一切的债务也就都可以“暂未生效”,即,永远无效了。
奇葩八、《裁定书》明目张胆地支持耍赖,实乃《耍赖鼓风机》。更有甚者,《裁定书》还赤膊上阵地参与剥夺公民财产的暴力抢劫
违背常识,不守规矩,蛮不讲理,是耍赖;借钱不还,食言自肥,不守信用,是耍赖;硬拿不是当理说,硬拿不要脸当饭吃,出尔反尔,胡编乱造,还是耍赖;民间借贷的规矩都是见条说话,可是见条说不了话或者干脆不让说话,就更是赤裸裸的耍赖了。耍赖是邪恶。人邪恶,虽然可怕,但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法律邪恶,尤其是代表法律的法官邪恶。法官不公不正的判决和裁定,决不能惩恶扬善,却一定是惩善扬恶。故此,司法犯法的枉法裁判,是最不能予以饶恕的行凶作恶,是影响重大而且深远的监守自盗,是最为可耻的职务犯罪——这是比所有的邪恶都更加严重的令人发指的甚至极为严重的邪恶,这是比所有的犯罪都更加严重的令人深恶痛绝的甚至极为严重的犯罪。
《裁定书》明目张胆地支持耍赖,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全力以赴地袒护、纵容、鼓励耍赖,实乃《耍赖鼓风机》。
依此《裁定书》,即《耍赖鼓风机》,包括赖账在内的耍赖,在以往不胜枚举的、层出不穷的、滔滔不绝的恬不知耻基础上将大展宏图、势如破竹,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别开生面地继往开来,长袖善舞地攻城略地,无所不能地高歌猛进!
依此《耍赖鼓风机》,这样的理由或是那样的托辞、这样的借口或是那样的名目都必将纷纷出笼且大兴土木,仅凭三寸不烂之舌信马由缰地胡诌八扯,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把债务给抹平了;债务人使阴谋耍诡计为达到赖账不还之目的而精心布局、巧设障碍、深埋陷阱,在欠据上写下不实的、具有欺诈性质的附条件,便都能够一逞其能地赖掉所有的借款了;债务人对其所借的债务千方百计地极尽推脱,一退六二五地推卸掉其所必须承担的还款义务与责任,直到把债权人给拖得个精疲力尽、哀叹连绵、向隅而泣,甚至命在旦夕,债权人也仍然拿不回属于自己的钱款了。
依此《耍赖鼓风机》,还有什么是不可以耍赖的?还有什么是老赖不能够耍赖的?耍赖,难道还需要寻找什么理由吗?哪怕胡编乱造,也终究可以编造出个驴唇不对马嘴或风马牛不相及的理由来的;耍赖,难道还用担心没有什么借口吗?哪怕枉费心机,也还是可以弄出个颠三倒四、浑水摸鱼的摸样来的。凡是耍赖,可以找得到的和能够找得到的理由有的是,可以用的和能够用的借口满大街,随随便便地说一个,信口雌黄地讲一个,只要上嘴唇下嘴唇一碰,就算OK了。换言之,欠账不还,尽可以用花样翻新的借口来搪塞,尽可以用五花八门的托辞来推脱,这样的或类似的理由,简直有如过江之鲫——数不胜数。
《裁定书》支持赖账,就是支持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的暴力抢劫,堪比侵吞、掠夺、偷盗等行为,甚至比这些犯罪还要更加严重。
借钱不还,而且还要言之凿凿、似是而非、歪理邪说地讲理由——这是在公然地耍无赖。“你的钱,就不还你了”跟“留下买路钱”的土匪,又有何差异?“借钱,可以;还钱,没门。就这么一锤定音地决定了,不服的话,随你便,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去”!我是天、我是地,我想咋判就咋判;我是刀、我是剑,我想咋定就咋定;东风吹,战鼓擂,我是天王我怕谁?我有权、我有势,你想维权滚蛋去!《裁定书》的机关算尽与疯狂,蛮横无理与霸道,嚣张跋扈与非法,委实堪称一绝。
《裁定书》以其所认定的附条件为由,竟把本属于债权人的钱款直接地、明确地、完全彻底地变成了债务人可以为其终生拥有并随意支配的钱款了。这,是不是在从事着光天化日之下明火执仗的暴力抢劫?《裁定书》肆无忌惮地更是赤膊上阵地亲自参与剥夺公民财产的抢劫活动,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奇葩九、《裁定书》不但没有息纷止讼,反而挑起事端、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埋下祸根,唯恐天下不乱
《裁定书》置法律主要的和重要的功能——息纷止讼于不顾,反而却弃之如敝履,肆意妄为地为老赖张目。
债权人在走投无路的被逼无奈之下,毅然决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原本是为求得一纸公正、正义的裁判。可是,《裁定书》却让债权人立马走向了茫茫苍苍的五里雾中,堕入到一眼望不到头的黑暗深渊。更为糟糕的是,中国法律的标志——《裁定书》,竟然比借钱不还的老赖还要更加耍赖,还要更加蛮横,还要更加霸道!
借钱不还,这究竟算是哪门子的法律裁定?真乃闻所未闻的天下奇闻!其荒唐、怪诞、奇特、苟且、无耻,简直横绝古今中外,令人不可想象、错愕不已、瞠目结舌。就连最腐朽、最黑暗、最混账的古代王朝恐怕都没有借钱不还的裁定,怎么竟偏偏横空出世在每时每刻都在宣传着“依法治国”,口口声声地说是要建立“法治社会”的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大陆?!
《裁定书》代表的法律如此地不讲理,那么还有什么可以讲理、应该讲理并且能够讲理?以法律之名的《裁定书》如此地作为,那么还有什么不能够肆意妄为、为所欲为、胡作非为?代表法律的《裁定书》这般地无能,那么还有什么可以有能?《裁定书》不公地出场,正义必然化为灰烬。《裁定书》连最起码的法律底线都守不住甚或根本就没有,那么还能有什么可以守得住法律的底线?照理说,作为法律的标志,《裁定书》应该而且必须是拦截邪恶与罪恶的牢不可破的堤坝。可是连堤坝本身就已经糟糕透顶、千疮百孔、不堪一击了,那么,邪恶罪恶岂不是要一泄如注、一溃千里、汪洋恣肆?本应坚守正义、维护正义、捍卫正义并实现正义的《裁定书》,却以丧失自身的本质而存在。法律的标志——《裁定书》不正义,那么,还有什么可以正义、应该正义并且能够正义?正义疲软、无能、无力、无效,流离失所且消遁于无形。
本应走的正常的法律途径被堵得死死的因而根本走不通,那么非正常的、反正常的途径就一定会应运而生、大行其道并畅通无阻。请问,还有正常的途径可以走的吗?还有正常的活路可以让人正常的活下去吗?既然法律都不能行之有效地解决如此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那么恐怕就只有法律之外——非法的、违法的、犯法的解决方式就不得不被逼无奈地、别无选择地、适得其所地去填充本应由法律去占据的空间、欠缺与漏洞了。
有一句话说到了点子上,这就是: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肯定要给你一个说法。毫无疑问,既然法律以极不负责的退场方式瞎了眼,又以胡作非为的方式支持借钱不还——在这种举目四望无理讲、天良丧尽没法说的情况下,债权人也一定不会善罢甘休的,也肯定是要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进行维权的:向债务人讨回其所借的全部钱款,而且,还要让债务人付出其所应予付出的赖账不还之代价。至于如何向债务人讨要钱款,又会产生怎样的一系列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等等隐形的或显现的危害,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可以预料的和不可预料的悲惨之结果?那就是一言难尽、无法一一诉说的了。这,都是因为挑起事端、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不利于和谐稳定的《裁定书》所埋下的唯恐天下不乱之祸根。
奇葩十、《裁定书》,是《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
不公正、不正义的判决或裁定,哪怕只有一个,都是对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挑战、践踏、糟蹋与破坏;错误的、有毛病的、有问题的裁定或判决,哪怕只有一个,都是人类不得不共同面对的忧伤、疼痛、苦难与灾害。这就是说,哪怕有一个冤案,都是让人无法释怀的、一言难尽的、痛苦不堪的煎熬与折磨,都是整个社会深陷其中且无可自拔的莫大耻辱与悲剧;哪怕有一个蒙冤受屈之人,都是人类无可避免的堕落与塌陷,都是丧钟已然敲响的灭顶之灾。倘若有冤案,一定要有解决冤案的畅通的和充分的救济渠道。如果建立一个与人类文明普世价值接轨的、适合于人居的正常社会,那就决不允许出现任何的冤案。即便有一个冤案,那也是绝不允许、绝不可以的。
《裁定书》确实制造了一个冤案,一个无可置疑的、清清楚楚的、明明白白的冤案。
在中国大陆,此类冤案可以说是草原上的草,无边无际,春风吹又生;就像天上的星星,数也数不清。
像几乎所有的冤假错罪案一样,《裁定书》无所顾忌地破坏并尽其所能地摧毁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与人际交往的传统习惯,一举灭绝了最起码的道德常识,并把行使正义职责的法律一股脑地抛掷到九霄云外,由此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都必然带来无远弗届的恶劣之影响与多米诺骨牌之效应。
《裁定书》是当代中国大陆经济、法律、社会等秩序畸形怪状以至于极度混乱的一个真实反映,也是政治、文化、日常生活等不尊重更不遵守规则的如假包换的一个缩影。中国大陆光怪陆离、眼花缭乱、触目惊心的经济混乱、文化混乱、社会混乱及其形成的丛林社会之乱世,首要的、主要的、重要的乃是法律混乱,法律不完善、法律无能、法律不作为,或者进而言之,是法律乱作为、胡作为、瞎作为之缘故。法律不彰,邪恶势所必然地张狂;无法无天,肯定要造成惨绝人寰的巨大灾难。
依此《裁定书》,即《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整个社会岂不是都要乱了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难道还要继续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吗?没有欠债还钱的正常秩序,而只有赖账不给的社会环境,人们还怎么能够从事应有的社会交往和正常的经济活动?
坑绷拐骗,猖獗;假冒伪劣,盛行;背信弃义,成风;借钱不还,得逞。这,必然极大地增加社会经济成本,不但造成经济乱套,而且使得整个社会也都乱了套。由于没有正义的信仰、理念和追求,人心总是乱套,正常的人生价值观也都彻底地崩溃了。总之,乱了套是常态,不乱套才是非常态。
依此《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包括赖账在内的耍赖必然兴旺发达、一马平川、势不可挡,有如蝗虫一般地到处弥漫,遮天蔽日;不当得利的邪恶之风横扫千军如卷席地掠过并滞留于立交桥、车站、码头、飞机场、银行等融资机构或不挂银行名头的各个准融资机构和寻租中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税务局、城管局、工商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全面地攻取并占领学校、医院、田间地头、高楼大厦,还有人心、垃圾场、灵魂、下水道。
依此《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人性、良知、道义、真与善,还有其它同样的或类似的一切的美好,都必然塌方似地分崩离析、稀里哗啦,或者水银泻地一样地流失而去、捡拾不起。
结论:《裁定书》是经不起任何推敲的一滴污水
《裁定书》既背离欠债还钱的道德常识,又违反《民法通则》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以及其它的民事法律;既经不起实践的考验,又经不住时间的检验。总之,经不起任何的推敲。
《裁定书》只是中国大陆冤假错罪案汪洋大海里的一滴污水而已。一滴污水,足以反射出整个邪恶大海的无耻能量。
2017年8月
奇葩一、《裁定书》篡改《欠款证明》证据
1、《欠款证明》(见附后的《欠款证明》)原件如下:
“因为继承母亲周玉英房产等遗产以及其他许多原因的财务往来,郑晓春尚欠郑贻春人民币五十万元整(500,000.00)。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以此证明为准。
补注:至还款之日按年利息百分之三(3%)计算。
郑晓春字
2012年2月14日”
为叙述方便,以下称郑贻春为债权人(一审的原告,二审的被上诉人),郑晓春为债务人(一审的被告,二审的上诉人)。
2、《裁定书》的内容
中院的《裁定书》裁定,“该欠据约定有‘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等内容,属附条件合同,因该条件尚未成就,诉争合同暂未生效。故被上诉人可在该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向上诉人主张讼争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驳回郑贻春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书》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3、《裁定书》篡改《欠款证明》证据
债务人在《欠款证明》里写的是“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以此证明为准”。可是,《裁定书》却认定其为“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裁定书》竟然把“一次性还讫”之后的“。”号改成了“,”号,并删除了“其他失效”之后的“以此证明为准”。
句号,是一句话完成的标志。“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已经完成了其意思的表达,所以用了句号。而另一句“其他失效,以此证明为准。”讲的则是以往其它的借条、欠据统统失效,只有此张《欠款证明》有效。
《裁定书》通过篡改证据中的标点符号而改变原有语句的意思,通过把“。”改为“,”,把本不相连更不相关的两句话葫芦茄子地搅合在一起,强行地曲解不同语句的意思。《裁定书》篡改《欠款证明》证据,就是要使其所认定的附条件成立并确定其凌驾于借款之上的主导地位。经过篡改的“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把《裁定书》所认定的附条件一下子提高到至关重要的乃至绝对重要的位置上来,至于欠债还钱,则就根本不值一提了。
奇葩二、《裁定书》违背程序,荒腔走板
1、《裁定书》霸王硬上弓地撤销一审作出的正义判决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81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债务人偿还债权人5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债务人为此提起上诉,但却根本拿不出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任何新证据,只是走了二审的程序而已。结果,二审的《裁定书》霸王硬上弓地撤销了一审作出的正义判决。
2、中院审理此案超越法律规定的时限。超时超限的《裁定书》实属难产
本案普通、简单,而且明了,然而,中院非但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审结,反而还一个劲儿地往后拖延,一直不予结案。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二审三个月期限过后,三番五次地到中院强烈要求下判,但中院却从不予以正面回应与解释,反而极尽推脱、搪塞、敷衍之能事。
但凡冤案,大都存在超时超限的问题。
本案的二审超时超限已达两个月,难产的《裁定书》才千呼万唤始出来。
3、《裁定书》把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为“欠款纠纷”,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连债务人也承认借条《欠款证明》是其亲笔所写,并标注了借款利息,而且也给付了2012.3—2015.10月的利息。一审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此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二审的《裁定书》认定此案是“欠款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欠款法律关系”,连案由也确认为欠款纠纷。但法律压根就没有“欠款纠纷”这个案由。二审裁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存在欠款法律关系,不是借贷法律关系,违反了客观事实。《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了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法律不当。
4、《裁定书》违反当事人主义不诉不理的原则
债务人在《上诉状》里根本没有提及所谓的附条件,更没有对此进行诉讼,债权人在二审中也没有提及同样的问题。但《裁定书》却作出了非上诉内容的裁定。这,违反了当事人主义不诉不理的原则。
5、依法要求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怎么竟不予受理?
《裁定书》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不应该由法院受理。其以民诉法解释第330条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债权人起诉,即是明证。债权人连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可能都没有了——公民的正当诉讼权就这么毫无道理地被剥夺净尽。
任何要求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都是法院应该、可以而且必须予以受理的,绝没有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根据。一般地说,人们日常生活中有矛盾、有问题、有纠纷,能够私下解决的,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解决,当然可以,也没有任何问题。但私下解决不了的矛盾、问题、纠纷等,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事人理应上法院,以求得公正、正义的判决。但《裁定书》却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下子推出了法律的大门之外,法院对合理合法的诉求紧紧地关闭了本应敞开的大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竟采取置若罔闻、不理不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态度。
既然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予受理,那么还要法院的民事庭干什么?倘若法院的民事庭不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那么除了充当冠冕堂皇的的摆设或花瓶之外,还能有什么用?倘如此,法院的民事庭就没有更不应当有任何值得保留的价值与意义了,因而就应当按照精简机构的原则予以裁撤。何必还要让纯属多余的摆设——法院的民事庭尸位素餐地挥霍着金山银山的民脂民膏、浪费着无穷无尽的国民资源呢?是故《裁定书》在撤销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同时,实际上一并撤销了法院的民事庭,也一并撤销了《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
6、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予受理,意味着法律支持、纵容并鼓励人们必须按照野蛮的丛林法则行事
《裁定书》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予受理,意味着法律认可、纵容并鼓励人们不应按照文明的法律方式行事,而必须按照野蛮的丛林法则行事。
根据《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讲道理的方式行不通,也不可以讲法律。文明的规则不能讲也不让讲。除此之外,还可以讲什么?也许就只能讲所谓的丛林法则了。
《裁定书》的裁定意味着不讲道理讲实力,不讲法律讲武力,不讲文明讲野蛮。这,明摆着是在支持、纵容并鼓励人们挺而走险、逼上梁山,采取法律之外的措施,从事法律之外的行动,动粗动武等等。
7、《裁定书》用“暂未生效”一词,否定了债务人出具的《欠款证明》以及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
《裁定书》声称,“诉争合同暂未生效”。“暂未生效”里的“暂”,究竟有多长时间?是一年、三年、五年,还是几十年抑或是一百年?《裁定书》里的“暂”,应当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暂”,意味着“永远”。故此《裁定书》的“诉争合同暂未生效”,是“诉争合同永远不能生效”的含义。
既然《裁定书》认定“诉争合同暂未生效”,那么就应该以合同不生效、不成立去判决,而不应以民诉法第330条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驳回起诉。
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借条《欠款证明》,无论何时何地,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书。但《裁定书》的“暂未生效”,竟把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借条《欠款证明》,一下子就变成是无效的废纸一张了,由此《裁定书》否定了债务人的债务,即,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因“暂未生效”而永远不生效。
奇葩三、《裁定书》把还款期限错误地认定为附条件
所谓的附条件,应该是还款期限。《裁定书》认定其为附条件,实属错误。
由于《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客观事实,本案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所以,本案应按《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予以审理和裁判。本案由于是借款合同,因而不属于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既然是借款合同,就必然约定还款日期,这是常识。“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是对还款期限的一种约定,只是具体还款时间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不确定的还款期限,是不生效力的。《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裁定书》认定“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是附条件,是错误的。但中院非得这么认定,那么,以下只好将错就错地按照附条件予以论述。
1、无论是不明确的还款时间,还是《裁定书》予以认定和支持的附条件,都于法无据,因而都无效
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适法、可能和确定,即内容妥当。但中院认定的附条件,与上述的法律规定截然不同、刚好相反。因为附条件违法、不可能、不确定,即内容不妥当,所以无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2、附条件,违反法律
附条件违反《合同法》第三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附条件是债务人将其意志肆意强加给债权人的,更是债务人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附条件,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欺骗
“债务人在欠条中附加了条件,但债权人对此却从未予以认可。不认可就无法达成合意,因为欠条上的附加条件只是债务人自己一厢情愿的霸王条款,故而此附加条件无效。”(卷宗《50万元起诉状》)。
“债务人在2012年曾数次向债权人下保证说,成福里70号楼在一、两年之内,最晚不超过三年,肯定动迁”。可是,“在2015年的9、10月份,债务人却把成福里70号楼以每年25万元的租金给出租了,并且租期一签就是十年”(卷宗《50万元的来龙去脉》)。
在中院复庭时,当法官询问债务人成福里70号楼什么时候动迁时,债务人依然信誓旦旦地、大言不惭地、撒谎不脸红地说市政府至今有动迁规划,报纸上也登过要动迁的消息等等。然而,复庭的当日——2017年6月15日,与债务人签署《欠款证明》日即2012年2月14日,业已超过了5年零4个月之久的时间,债务人在中院复庭时再三申明,但又拿不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的“成福里70号楼马上就要动迁了”之事,仍然无声无息、无影无踪、遥遥无期。这充分说明了一个事实,债务人这是把根本就没有影子的事情拿出来当做其肆意强加的所谓附条件来说事。
4、附条件,只是债务人单方面的意愿,债权人却从来没有予以认定,何来“约定”?此乃无据断案的“约定”
《裁定书》所认定的“该欠据约定有‘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是无据断案的“约定”,而不是事实。《裁定书》认定的“约定”,绝不是双方的约定。故此,所谓的“约定”,纯系无稽之谈。
5、附条件是标的不能,由于不能实现,因而无效
民事行为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称为标的不能,标的不能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
附条件所指的70号大楼,至少在三、四十年内,甚至在五、六十年内都不能动迁。这表明《裁定书》所裁定的“被上诉人可在该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向上诉人主张诉争欠款”,是毫无根据的没谱之事。大楼动迁就像太阳从西方升起一样,是事实不能;当债务人写下《欠款证明》时,大楼就不存在动迁之事,是自始不能;债务人所说的大楼动迁,完全是债务人的主观意愿,而不是客观事实,是客观不能;大楼动迁根本不能实现,是全部不能。所谓的附条件是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完全不能,总之是标的不能。大楼动迁,从根本上就不能确定。由于标的不确定,故而附条件无效。
完全可以把《欠款证明》中的“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的附条件精准地翻译为“待不能实现的事情实现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所谓的“一次性还讫”,实质上是“永远不能还讫”的意思。
奇葩四、《裁定书》裁定,不当得利,合法;借钱不还,正当。借出去的钱不能物归原主,债权人只能两手空空、血本无归;反之,债务人却可以永久地霸占债权人的钱款
1、《裁定书》游离欠债还钱的主题,反而以次为主、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本末倒置
杀人偿命,古来已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裁定书》却与之相反,非但鱼目混珠、偷梁换柱、以次为主,而且更是本末倒置。债务人偿还欠款一事,应该而且必须是首要的、至关重要的、绝对不可或缺的。然而,《裁定书》却对欠债还钱一事不屑一顾、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反而却把次要的乃至无关紧要的所谓附条件当成了欠债不还的唯一理由。《裁定书》王顾左右而言他,岂不怪哉?
这是狸猫换太子的伎俩。欠债还钱这个“太子”,却被《裁定书》认定的附条件这只“狸猫”给完全彻底地偷换了。欠债还钱不见了,欠债还钱没有了,欠债还钱不能了,却只剩下了附条件;
这是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这句流行了几千年的俗语按照《裁定书》应当改成前所未有的新俗语:蚍蜉撼大树——自量不可笑。如果把债务人清偿债务之事比作“大树”,那么附条件就是“蚍蜉”。这只“蚍蜉”竟然撼动了“大树”,并且一举推倒了大树。可笑不自量的是欠债还钱的“大树”,“蚍蜉”则自量不可笑。借出去的钱理应讨回的“大树”,竟被附条件这只“蚍蜉”给摇撼得东倒西歪,最后竟如弱不经风的纸墙一样轰然倒塌、分崩离析且支离破碎。
根据《裁定书》,附条件主要,债务清偿则是次要或无关紧要,甚至若无其事;附条件为王、不是理由的理由为王、肆意编造的借口为王,债务清偿则是臣属或奴才,可以被排除在外,甚或根本不予理睬。
2、《裁定书》裁定,不当得利,合法;借钱不还,正当。债权人借给债务人的钱款有等于无——化归于零。借出去的钱讨不回来,活该倒霉;债务人却无等于有——得到的是其向债权人所借的全部钱款
根据《裁定书》,在不可预测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乃至于百年之久,债权人都讨不回属于自己的钱款,只能别无选择地在与其说是慢慢煎熬不如说是慢性自杀的过程中,在撕心裂肺、望眼欲穿、失望加绝望、无边无际的苍茫等待中,在过了几十年乃至上百年之后,按照《裁定书》所要求的那样,再来向债务人“主张诉争欠款”。难道债权人现在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钱款无声无息地打了水漂,而对被债务人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地借去的钱款既不能拥有又不能支配,只能无可奈何地更是无能为力地隔山打牛、望洋兴叹了吗?
债权人所能获得的,仅仅是一个零而已,是一个零蛋的零、一个圆圈的零;非但如此,而且还是个负数,并且是个极大的负数。
偿还欠款的日子,究竟是哪一天?肯定是不定期的或者是遥遥无期的某一天。这个某一天,很可能是40——50年后的某年某月某日,也可能是70——80年后的某个灰朦朦的日子,也许是100年之后的某个不见天日的沉沉暗夜。故此债务人可以一辈子独霸债权人的钱款,不用忧愁、不用害怕、不用担心,直至其生命的终点,也压根用不着考虑多此一举的欠债还钱问题。
3、根据《裁定书》,只有借钱,但却绝没有欠债还钱这一说
借钱,是否需要偿还?《裁定书》堂而皇之地作出了“NO”的回答。
早已风行并将继续风行于中国大陆的时尚是:欠债还钱不可能,连蒙带骗是能耐,赖账不给就是高,债务泡汤不算事!耳熟能详的“欠钱的是大爷,被欠的是三孙子”这句口头禅,栩栩如生地更是一针见血地说明了中国市场经济的现实竟是多么地荒诞不经了?!
根据《裁定书》,债务人只有借钱,但却绝没有欠债还钱这一说。债权人想让自己的债权理所当然地、顺顺利利地、毫无阻碍地予以兑现——要讨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吗?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吗?这,纯粹是异想天开的痴心妄想,是一枕黄粱的美梦!
奇葩五、《裁定书》对借钱不还的老赖行为予以认定和支持,由此完全可以名至实归地称之为《老赖宣言书》
所谓老赖,是借完钱之后,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极力敷衍、搪塞、推脱,就不还钱的债务人。《裁定书》对老赖及其行为予以认定和支持,可以名至实归地称之为《老赖宣言书》。
依此《裁定书》,即《老赖宣言书》,债务人必定无所顾忌地、明目张胆地、有恃无恐地赖账不给,并且一以贯之地赖到底。因为借钱不还,合法;赖账不给,有理。赖账,不但昨天有理,今天有理,明天有理,而且永远有理。总之,赖账不还就是有理;反之,被欠的债权人则是无理,并且是有理无处说,只能叫苦不迭地打掉了牙往肚子里面咽,眼看着自己的血汗钱付诸东流而又无可奈何花落去!
依此《老赖宣言书》,有借有还的公序良俗被完全地颠覆了,生活的正常秩序被彻底地歼灭了。这,不能不相当程度地乃至极大程度地鼓舞、激励、褒奖着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老赖们;这,不能不深入而广泛地引发、刺激并煽动着一切跃跃欲试的巧取豪夺之邪念。
依此《老赖宣言书》,老赖们可以问心无愧地渺视、蔑视、无视任何形式与任何种类的债务,更可以毫不在乎地熟视无睹债权人默默无语两眼泪抑或是叫苦连天的忧伤、悲哀、绝望与无奈,还可以把酒言欢、推杯换盏地弹冠相庆,颐指气使、兴致勃勃地明确宣告: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
奇葩六、《裁定书》认定和支持的附条件实质就是:“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
《裁定书》的“暂未生效”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混淆视听、似是而非、充满歧意、可以有多重解释,所谓的附条件也存在这个问题。“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的实质就是:“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裁定书》裁定,该理由成立。
举例如下,以证明“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的理由不能成立:
(1)债务人乙向债权人甲借款40万元人民币。乙写给甲的欠据上有附条件“待第三方丙还我钱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可是,在第三方丙不还钱给乙的情况下,甲是否就讨不回属于自己的钱款呢?欠钱的债务人乙是否就可以躺在其给出的附条件之上心安理得地高枕无忧,借钱不还了呢?
(2)如果包工头王二在给民工出具的欠据上写有“待开发商李四还钱给我后,再予以一次性还讫”的附条件,但李四一直不还钱给王二,那么民工是否就一直乃至永远都拿不回属于他们自己的血汗钱了呢?
(3)假设我郑贻春向别人借款30万元,也同样在欠据里面写上附条件“待郑晓春还给我50万元后,再将该欠款30万元予以一次性还讫”。请问,我的这个附条件是否成立?对此,中院是否予以认定和支持?如果认定和支持我的附条件,那么请问中院,你们是否企图让我也堂堂正正地、厚颜无耻地更是死不要脸地当老赖?郑晓春若是赖账不还钱,那我对欠别人的30万元应该怎么办?难道还非得逼着我也要违背良心、丧失人性、抛弃道义,浑不讲理、卑鄙下流地耍赖不成?真乃岂有此理?!是可忍,而孰不可忍!?
奇葩七、根据《裁定书》,只要有理由、有借口、有托辞,那么,借钱不还,就合法
根据《裁定书》,以这样或那样的“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的理由、借口、托辞等作为所谓附条件、作为挡箭牌,那么,债务人是否就可以无忧无虑地、没事人儿似地、干净利索地无债一身轻了呢?
根据《裁定书》,借钱,只要在欠据上巧立名目地写上所谓的理由、借口、托辞等,无论这个名目多么荒唐、多么奇异、多么怪诞,也都可以据此而不用还钱了,借钱不还都是可以成立的,都是法律予以认定和支持的。这就是说,在具有某种理由、借口、托辞的情况下,债务完全可以统统地泡汤。哪怕该理由、借口、托辞说不过去,《裁定书》也肯定要想方设法地、千方百计地让巧立名目的这个理由或那个借口以及托辞等等说得过去的。不管滥竽充数的也好还是浑水摸鱼的也罢,无论貌似有理的也好还是歪理邪说的也罢,总之,一定要找出个理由来,一定要编出个借口来,一定要造出个托辞来。哪怕没理由硬找理由,没借口硬编借口,没托辞硬造托辞,那么,一切也就都称心如意地好办了。比如,以“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的附条件,或者以诸如此类的、大大小小的、大同小异的、牵强附会的、似是而非的、胡搅蛮缠的、强词夺理的理由、借口或托辞来说事儿,那么,任何的欠款、一切的债务也就都可以“暂未生效”,即,永远无效了。
奇葩八、《裁定书》明目张胆地支持耍赖,实乃《耍赖鼓风机》。更有甚者,《裁定书》还赤膊上阵地参与剥夺公民财产的暴力抢劫
违背常识,不守规矩,蛮不讲理,是耍赖;借钱不还,食言自肥,不守信用,是耍赖;硬拿不是当理说,硬拿不要脸当饭吃,出尔反尔,胡编乱造,还是耍赖;民间借贷的规矩都是见条说话,可是见条说不了话或者干脆不让说话,就更是赤裸裸的耍赖了。耍赖是邪恶。人邪恶,虽然可怕,但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法律邪恶,尤其是代表法律的法官邪恶。法官不公不正的判决和裁定,决不能惩恶扬善,却一定是惩善扬恶。故此,司法犯法的枉法裁判,是最不能予以饶恕的行凶作恶,是影响重大而且深远的监守自盗,是最为可耻的职务犯罪——这是比所有的邪恶都更加严重的令人发指的甚至极为严重的邪恶,这是比所有的犯罪都更加严重的令人深恶痛绝的甚至极为严重的犯罪。
《裁定书》明目张胆地支持耍赖,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全力以赴地袒护、纵容、鼓励耍赖,实乃《耍赖鼓风机》。
依此《裁定书》,即《耍赖鼓风机》,包括赖账在内的耍赖,在以往不胜枚举的、层出不穷的、滔滔不绝的恬不知耻基础上将大展宏图、势如破竹,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别开生面地继往开来,长袖善舞地攻城略地,无所不能地高歌猛进!
依此《耍赖鼓风机》,这样的理由或是那样的托辞、这样的借口或是那样的名目都必将纷纷出笼且大兴土木,仅凭三寸不烂之舌信马由缰地胡诌八扯,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把债务给抹平了;债务人使阴谋耍诡计为达到赖账不还之目的而精心布局、巧设障碍、深埋陷阱,在欠据上写下不实的、具有欺诈性质的附条件,便都能够一逞其能地赖掉所有的借款了;债务人对其所借的债务千方百计地极尽推脱,一退六二五地推卸掉其所必须承担的还款义务与责任,直到把债权人给拖得个精疲力尽、哀叹连绵、向隅而泣,甚至命在旦夕,债权人也仍然拿不回属于自己的钱款了。
依此《耍赖鼓风机》,还有什么是不可以耍赖的?还有什么是老赖不能够耍赖的?耍赖,难道还需要寻找什么理由吗?哪怕胡编乱造,也终究可以编造出个驴唇不对马嘴或风马牛不相及的理由来的;耍赖,难道还用担心没有什么借口吗?哪怕枉费心机,也还是可以弄出个颠三倒四、浑水摸鱼的摸样来的。凡是耍赖,可以找得到的和能够找得到的理由有的是,可以用的和能够用的借口满大街,随随便便地说一个,信口雌黄地讲一个,只要上嘴唇下嘴唇一碰,就算OK了。换言之,欠账不还,尽可以用花样翻新的借口来搪塞,尽可以用五花八门的托辞来推脱,这样的或类似的理由,简直有如过江之鲫——数不胜数。
《裁定书》支持赖账,就是支持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的暴力抢劫,堪比侵吞、掠夺、偷盗等行为,甚至比这些犯罪还要更加严重。
借钱不还,而且还要言之凿凿、似是而非、歪理邪说地讲理由——这是在公然地耍无赖。“你的钱,就不还你了”跟“留下买路钱”的土匪,又有何差异?“借钱,可以;还钱,没门。就这么一锤定音地决定了,不服的话,随你便,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去”!我是天、我是地,我想咋判就咋判;我是刀、我是剑,我想咋定就咋定;东风吹,战鼓擂,我是天王我怕谁?我有权、我有势,你想维权滚蛋去!《裁定书》的机关算尽与疯狂,蛮横无理与霸道,嚣张跋扈与非法,委实堪称一绝。
《裁定书》以其所认定的附条件为由,竟把本属于债权人的钱款直接地、明确地、完全彻底地变成了债务人可以为其终生拥有并随意支配的钱款了。这,是不是在从事着光天化日之下明火执仗的暴力抢劫?《裁定书》肆无忌惮地更是赤膊上阵地亲自参与剥夺公民财产的抢劫活动,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奇葩九、《裁定书》不但没有息纷止讼,反而挑起事端、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埋下祸根,唯恐天下不乱
《裁定书》置法律主要的和重要的功能——息纷止讼于不顾,反而却弃之如敝履,肆意妄为地为老赖张目。
债权人在走投无路的被逼无奈之下,毅然决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原本是为求得一纸公正、正义的裁判。可是,《裁定书》却让债权人立马走向了茫茫苍苍的五里雾中,堕入到一眼望不到头的黑暗深渊。更为糟糕的是,中国法律的标志——《裁定书》,竟然比借钱不还的老赖还要更加耍赖,还要更加蛮横,还要更加霸道!
借钱不还,这究竟算是哪门子的法律裁定?真乃闻所未闻的天下奇闻!其荒唐、怪诞、奇特、苟且、无耻,简直横绝古今中外,令人不可想象、错愕不已、瞠目结舌。就连最腐朽、最黑暗、最混账的古代王朝恐怕都没有借钱不还的裁定,怎么竟偏偏横空出世在每时每刻都在宣传着“依法治国”,口口声声地说是要建立“法治社会”的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大陆?!
《裁定书》代表的法律如此地不讲理,那么还有什么可以讲理、应该讲理并且能够讲理?以法律之名的《裁定书》如此地作为,那么还有什么不能够肆意妄为、为所欲为、胡作非为?代表法律的《裁定书》这般地无能,那么还有什么可以有能?《裁定书》不公地出场,正义必然化为灰烬。《裁定书》连最起码的法律底线都守不住甚或根本就没有,那么还能有什么可以守得住法律的底线?照理说,作为法律的标志,《裁定书》应该而且必须是拦截邪恶与罪恶的牢不可破的堤坝。可是连堤坝本身就已经糟糕透顶、千疮百孔、不堪一击了,那么,邪恶罪恶岂不是要一泄如注、一溃千里、汪洋恣肆?本应坚守正义、维护正义、捍卫正义并实现正义的《裁定书》,却以丧失自身的本质而存在。法律的标志——《裁定书》不正义,那么,还有什么可以正义、应该正义并且能够正义?正义疲软、无能、无力、无效,流离失所且消遁于无形。
本应走的正常的法律途径被堵得死死的因而根本走不通,那么非正常的、反正常的途径就一定会应运而生、大行其道并畅通无阻。请问,还有正常的途径可以走的吗?还有正常的活路可以让人正常的活下去吗?既然法律都不能行之有效地解决如此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那么恐怕就只有法律之外——非法的、违法的、犯法的解决方式就不得不被逼无奈地、别无选择地、适得其所地去填充本应由法律去占据的空间、欠缺与漏洞了。
有一句话说到了点子上,这就是: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肯定要给你一个说法。毫无疑问,既然法律以极不负责的退场方式瞎了眼,又以胡作非为的方式支持借钱不还——在这种举目四望无理讲、天良丧尽没法说的情况下,债权人也一定不会善罢甘休的,也肯定是要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进行维权的:向债务人讨回其所借的全部钱款,而且,还要让债务人付出其所应予付出的赖账不还之代价。至于如何向债务人讨要钱款,又会产生怎样的一系列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等等隐形的或显现的危害,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可以预料的和不可预料的悲惨之结果?那就是一言难尽、无法一一诉说的了。这,都是因为挑起事端、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不利于和谐稳定的《裁定书》所埋下的唯恐天下不乱之祸根。
奇葩十、《裁定书》,是《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
不公正、不正义的判决或裁定,哪怕只有一个,都是对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挑战、践踏、糟蹋与破坏;错误的、有毛病的、有问题的裁定或判决,哪怕只有一个,都是人类不得不共同面对的忧伤、疼痛、苦难与灾害。这就是说,哪怕有一个冤案,都是让人无法释怀的、一言难尽的、痛苦不堪的煎熬与折磨,都是整个社会深陷其中且无可自拔的莫大耻辱与悲剧;哪怕有一个蒙冤受屈之人,都是人类无可避免的堕落与塌陷,都是丧钟已然敲响的灭顶之灾。倘若有冤案,一定要有解决冤案的畅通的和充分的救济渠道。如果建立一个与人类文明普世价值接轨的、适合于人居的正常社会,那就决不允许出现任何的冤案。即便有一个冤案,那也是绝不允许、绝不可以的。
《裁定书》确实制造了一个冤案,一个无可置疑的、清清楚楚的、明明白白的冤案。
在中国大陆,此类冤案可以说是草原上的草,无边无际,春风吹又生;就像天上的星星,数也数不清。
像几乎所有的冤假错罪案一样,《裁定书》无所顾忌地破坏并尽其所能地摧毁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与人际交往的传统习惯,一举灭绝了最起码的道德常识,并把行使正义职责的法律一股脑地抛掷到九霄云外,由此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都必然带来无远弗届的恶劣之影响与多米诺骨牌之效应。
《裁定书》是当代中国大陆经济、法律、社会等秩序畸形怪状以至于极度混乱的一个真实反映,也是政治、文化、日常生活等不尊重更不遵守规则的如假包换的一个缩影。中国大陆光怪陆离、眼花缭乱、触目惊心的经济混乱、文化混乱、社会混乱及其形成的丛林社会之乱世,首要的、主要的、重要的乃是法律混乱,法律不完善、法律无能、法律不作为,或者进而言之,是法律乱作为、胡作为、瞎作为之缘故。法律不彰,邪恶势所必然地张狂;无法无天,肯定要造成惨绝人寰的巨大灾难。
依此《裁定书》,即《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整个社会岂不是都要乱了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难道还要继续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吗?没有欠债还钱的正常秩序,而只有赖账不给的社会环境,人们还怎么能够从事应有的社会交往和正常的经济活动?
坑绷拐骗,猖獗;假冒伪劣,盛行;背信弃义,成风;借钱不还,得逞。这,必然极大地增加社会经济成本,不但造成经济乱套,而且使得整个社会也都乱了套。由于没有正义的信仰、理念和追求,人心总是乱套,正常的人生价值观也都彻底地崩溃了。总之,乱了套是常态,不乱套才是非常态。
依此《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包括赖账在内的耍赖必然兴旺发达、一马平川、势不可挡,有如蝗虫一般地到处弥漫,遮天蔽日;不当得利的邪恶之风横扫千军如卷席地掠过并滞留于立交桥、车站、码头、飞机场、银行等融资机构或不挂银行名头的各个准融资机构和寻租中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税务局、城管局、工商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全面地攻取并占领学校、医院、田间地头、高楼大厦,还有人心、垃圾场、灵魂、下水道。
依此《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人性、良知、道义、真与善,还有其它同样的或类似的一切的美好,都必然塌方似地分崩离析、稀里哗啦,或者水银泻地一样地流失而去、捡拾不起。
结论:《裁定书》是经不起任何推敲的一滴污水
《裁定书》既背离欠债还钱的道德常识,又违反《民法通则》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以及其它的民事法律;既经不起实践的考验,又经不住时间的检验。总之,经不起任何的推敲。
《裁定书》只是中国大陆冤假错罪案汪洋大海里的一滴污水而已。一滴污水,足以反射出整个邪恶大海的无耻能量。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