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6日星期二

警方违规办案 甘肃访民侯敏玲被取保候审两年方才解除

[访民之声2016/12/6消息] 甘肃陇南徽县访民侯敏玲,2014102因张打支持香港占中横幅,被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35天后取保释放,直到今天侯敏玲才拿到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侯敏玲告诉本网志愿者:“是2014117给我办理取保释放的,当时地方政府带着我的孩子来办的取保,我儿子做的担保并签了字。但警方没有给我们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期限最长是1年,可2年过去了我也没接到警方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

今天她和几个访民一起到大兴公安分局才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上边写着没有发现新的犯罪证据,落款日期是2015107

随后,本网志愿者查看发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在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就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