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3日上午约7点50分,遇害人林祥波骑着一部三轮电动车去上班,在经过福州市仓山区盖山投资区高旺路某电器厂附近时,不慎撞上违规停在此路段的一辆车牌号为闽A-566D1的车,右前额被车厢铁架划开一道长十几厘米的大口,流血不止,以至连嘴、鼻等多处出血,当场死亡,年仅32岁。
命案发生后,家人及时报警,并对该路段违法施划停车位,长期违停车辆,严重影响道路安全畅通而无人监管、不作为和乱作为表示严正抗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明文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毫无疑问,高旺路段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造成林祥波死亡一案,就是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所造成的,作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仓山交警大队,违法批准施划停车泊位、甚至放任车辆长期乱停乱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基于此,2018年2月24日下午,林祥波家人及亲朋好友, 前往福州市仓山交警大队交涉,没想到,仓山交警大队,大队长、分管副大队长和经办中队长等官员全都避而不见!
一个年轻的生命,被这些交管部门的官员和车主视生命如草芥,而遇害人林祥波,家里有年迈的父母和一个残疾的妻子均需要他来照顾。此案发生,犹如天塌!
要知道,林祥波之父林应棋,原是福州二轻局属下福州纤维厂全民所有制职工,工厂被贪官卖掉后下岗了,生活一直十分拮据,儿子林祥波是他们家唯一的希望和依靠,现在先他而去,一家人悲痛欲绝!
然而,更让遇害人一家感到悲愤的是,出了“人命关天”的大事,居然找不到交警部门的官员陈情!天理何在?
遇害人林祥波父母:林应棋 刘光珍
2018年2月24日星期六
2018年2月15日星期四
全国访民2018新年贺词
东风万里,战彭崔春!狗跃山河瑞气生 莫为狗苟总偷安,亲爱的全国访民,维权人士:大家晚上好!
感谢在这个特殊的节日里,我们一起共度,一起狂欢!一起庆祝春节这个美好的节日。
我们跨过了二0一七年,喜迎二O一八年,两会快到来,今年更特别,是党心,军心,民心,所向,是前所未有反腐力度,小官大贪,祸害公民,群众切身利益,行行色色的犯罪!党中央及时提出打黑除恶政治斗争。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政治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根本利! 访民是站在反黑除恶最前哨,恶人逍遥法外,维权者深受其害,我们的亲人,关押在监狱被冤判不能与亲人团聚过年,亲人常年逃亡,奔波流浪不能回家,这种悲惨每天都在上演。面对邪恶,我们要排除万难,向李延香女士学习!要求,坚决惩办犯罪作恶为官,双重身份黑官员, 严惩各住京办,把首都视为犯罪乐园,随便抓人,抢劫,打人,关押,限制人生自由,等暴力,保障受害人,敢举报,控告,我们是党和习主席的同盟军,反对,抗议,将我们例为所谓的维稳对象!我们是反腐,反黑恶的坚强钢铁战士,是真正共产党坚石的群众捕护者,支持者,保卫者。
十九大精神鼓舞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旗帜、团结奋进;扫黑除恶的号召为腐败分子敲响了丧钟;习主席的讲话为我们注入了一股新的动力,促使我们每一个人以更加沉着,自信的心态来迎接新一年的维权机遇和挑战。
一心有一份大海的气魄、一生有一份苍穹的广阔。执着、梦想、追求、团结,跨艰难而含笑,厉万险而傲然。巅峰领跃!梦想从不止步,一路走来,正是凭借着内心深处这份果敢和坚韧,让我们不畏惧困境、不畏惧坎坷,迎难而上,谱写出中国法制史上一路壮歌。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见证了维权律师被打压,维权律师王全璋至今为止没有得到律师的会见,超法律程序的关押就是不尊重法律,在开年打压律师继续再升级,隋牧青律师被吊销律师执照引起几千人签名但是当局还是无视人民群众的意见,非法蒋隋牧青律师的执照被吊销了,余文生律师给当局提出修改宪法意见书后被非法抓铺并且以涉嫌颠覆监室居住,得不到律师会见,不告诉家人关押地点等等一系列恐惧正在发生,还有独立人权观察员徐秦已经失联一个星期没有消息了,维权人士姜家文征集访民春晚被多次非法传唤并强制被北京与辽宁两地交接遣返回辽宁丹东,目前姜家文的情况不明。
2018年2月15日春节
王丽珍
感谢在这个特殊的节日里,我们一起共度,一起狂欢!一起庆祝春节这个美好的节日。
我们跨过了二0一七年,喜迎二O一八年,两会快到来,今年更特别,是党心,军心,民心,所向,是前所未有反腐力度,小官大贪,祸害公民,群众切身利益,行行色色的犯罪!党中央及时提出打黑除恶政治斗争。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政治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根本利! 访民是站在反黑除恶最前哨,恶人逍遥法外,维权者深受其害,我们的亲人,关押在监狱被冤判不能与亲人团聚过年,亲人常年逃亡,奔波流浪不能回家,这种悲惨每天都在上演。面对邪恶,我们要排除万难,向李延香女士学习!要求,坚决惩办犯罪作恶为官,双重身份黑官员, 严惩各住京办,把首都视为犯罪乐园,随便抓人,抢劫,打人,关押,限制人生自由,等暴力,保障受害人,敢举报,控告,我们是党和习主席的同盟军,反对,抗议,将我们例为所谓的维稳对象!我们是反腐,反黑恶的坚强钢铁战士,是真正共产党坚石的群众捕护者,支持者,保卫者。
十九大精神鼓舞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旗帜、团结奋进;扫黑除恶的号召为腐败分子敲响了丧钟;习主席的讲话为我们注入了一股新的动力,促使我们每一个人以更加沉着,自信的心态来迎接新一年的维权机遇和挑战。
一心有一份大海的气魄、一生有一份苍穹的广阔。执着、梦想、追求、团结,跨艰难而含笑,厉万险而傲然。巅峰领跃!梦想从不止步,一路走来,正是凭借着内心深处这份果敢和坚韧,让我们不畏惧困境、不畏惧坎坷,迎难而上,谱写出中国法制史上一路壮歌。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见证了维权律师被打压,维权律师王全璋至今为止没有得到律师的会见,超法律程序的关押就是不尊重法律,在开年打压律师继续再升级,隋牧青律师被吊销律师执照引起几千人签名但是当局还是无视人民群众的意见,非法蒋隋牧青律师的执照被吊销了,余文生律师给当局提出修改宪法意见书后被非法抓铺并且以涉嫌颠覆监室居住,得不到律师会见,不告诉家人关押地点等等一系列恐惧正在发生,还有独立人权观察员徐秦已经失联一个星期没有消息了,维权人士姜家文征集访民春晚被多次非法传唤并强制被北京与辽宁两地交接遣返回辽宁丹东,目前姜家文的情况不明。
2018年2月15日春节
王丽珍
2018年2月2日星期五
湖南长沙天骄宾馆拆迁补偿争议的情况汇报
关于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将应当归承租人天骄宾馆所得的房屋装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占为己有,其行为严重侵犯天骄宾馆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汇报
尊敬的区委、区政府领导:
您好!
为繁荣长沙市芙蓉区的旅游业,天骄宾馆(乙方)于2006年10月19日与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甲方)共同签订六年期《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宾馆经营。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方提供的房地产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乙方应服从国家利益。乙方已装修部分由拆迁方案政策规定补偿给乙方,甲方不另外负责赔偿。合同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负责”。2010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三年的续租协议,其它条款仍按原始合同执行。
因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获知天骄宾馆所在地段即将启动房屋征收工作,所以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在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强势下,天骄宾馆被迫同意修改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第十三条约定,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第十三条约定修改为:“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城市规划建设或开发征地拆迁时,乙方必须服从政府的拆迁令,乙方在接到拆迁正式通知后的五日内必须无条件搬出,其租赁期间内所有不动产(室内的装修、设施设备的改造)按原貌完整移交甲方。可动产(室内的家具、空调、电视、电梯等)乙方可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且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征迁部门索要赔偿或补偿。合同自行终止”,并于2015年12月17日,双方再续签三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然该合同的第6.3条没有延续第十三条的约定,其显失公正。
在天骄宾馆的房屋所在地被纳入芙蓉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范围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补偿”、第十四条:“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偿等计算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等部门。产权单位负责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第十五条第四款:“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产权单位补偿给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第十六条:“产权单位对自管非住宅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应依据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之规定及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天骄宾馆应当获得装修补偿费926562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415503元、附属设施补偿费191025元、搬迁费12682元,合计:1545772元。然而,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只同意支付装修补偿费46965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50400元、附属设施补偿费191025元、搬迁费12682元,合计:301072元。故天骄宾馆认为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据此,天骄宾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上述事实与理由,向芙蓉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请求区委、区政府领导依法支持乙方天骄宾馆再为繁荣长沙市芙蓉区的旅游业做贡献,纠正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上述错误,以维护法律尊严,以维护天骄宾馆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天骄宾馆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1.2006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2.2010年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2015年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复印件一份。
5.与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谈话录音光盘一张。
尊敬的区委、区政府领导:
您好!
为繁荣长沙市芙蓉区的旅游业,天骄宾馆(乙方)于2006年10月19日与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甲方)共同签订六年期《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宾馆经营。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方提供的房地产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乙方应服从国家利益。乙方已装修部分由拆迁方案政策规定补偿给乙方,甲方不另外负责赔偿。合同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负责”。2010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三年的续租协议,其它条款仍按原始合同执行。
因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获知天骄宾馆所在地段即将启动房屋征收工作,所以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在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强势下,天骄宾馆被迫同意修改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第十三条约定,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第十三条约定修改为:“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城市规划建设或开发征地拆迁时,乙方必须服从政府的拆迁令,乙方在接到拆迁正式通知后的五日内必须无条件搬出,其租赁期间内所有不动产(室内的装修、设施设备的改造)按原貌完整移交甲方。可动产(室内的家具、空调、电视、电梯等)乙方可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且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征迁部门索要赔偿或补偿。合同自行终止”,并于2015年12月17日,双方再续签三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然该合同的第6.3条没有延续第十三条的约定,其显失公正。
在天骄宾馆的房屋所在地被纳入芙蓉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范围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补偿”、第十四条:“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偿等计算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等部门。产权单位负责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第十五条第四款:“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产权单位补偿给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第十六条:“产权单位对自管非住宅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应依据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之规定及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天骄宾馆应当获得装修补偿费926562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415503元、附属设施补偿费191025元、搬迁费12682元,合计:1545772元。然而,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只同意支付装修补偿费46965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50400元、附属设施补偿费191025元、搬迁费12682元,合计:301072元。故天骄宾馆认为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据此,天骄宾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上述事实与理由,向芙蓉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请求区委、区政府领导依法支持乙方天骄宾馆再为繁荣长沙市芙蓉区的旅游业做贡献,纠正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上述错误,以维护法律尊严,以维护天骄宾馆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天骄宾馆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1.2006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2.2010年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2015年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复印件一份。
5.与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谈话录音光盘一张。
湖南蒙冤法官郭佑先的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郭佑先,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系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住益阳市益阳大道252号,联系电话18907379333(以下简称申诉人)。
被申诉人:鲁凯,男,成年人,汉族,原系益阳市电业局职工,住益阳市朝阳经济开发区紫龙郡住宅小区6栋-单元601号,联系电话18926075764,妻子叫曹喜云,系益阳市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职工,联系电话13875391163(以下称被申诉人鲁凯)。
被申诉人:徐勇,男,身份证号432322195512060015,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办事处(秀峰剧院家属区二楼202室),联系电话13873791687(以下称被申诉人徐勇)。
申诉人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湘0921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曰作出(2016)湘09刑终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和第422条之规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921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9刑终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请求对被申诉人鲁凯.徐勇恶意串通合谋捏造虚假事实,故意栽赃诬告陷害申诉人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判令被申诉人鲁凯、徐勇共同赔偿申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费五十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诉人鲁凯、徐勇对申诉人栽赃诬告陷害的行为事实如下:
申诉人原系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法官。2003年初申诉人在承办原告湖南建材纸厂诉被告沈阳新型建材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中,在原告委托代理人(被申诉人)鲁凯的书面和口头申请,要求法院将执行款汇入被申诉人徐勇开设的企业(益阳大禹有限公司帐户)。湖南建材纸厂系列刑事案案发前、中,被申诉人鲁凯、徐勇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想退出非法收入)的动机,被申诉人鲁凯被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抓获归案)采取刑事措施前,于2009年3月至同年4月初与被申诉人徐勇恶意串通合谋,故意虚假捏造申诉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被申诉人徐勇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情况声明和说明书内容证实“2009年4月初……;3月份时当时鲁凯也同我讲了这事……”。见证据一p1-2页)。被申诉人鲁凯被资阳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措施中,将(两被申诉人已串通合谋)虚假捏造的事实诬告陷害申诉人。在2009年4月10曰被申诉人鲁凯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张先楼、胡志明、杨士升)诬告:‘‘咸丰宾馆谈完后的一天,郭佑先带我找了大禹公司的徐勇的家里,说要借用大禹公司的帐号,徐勇同意了,并提出来要付6一7万元的费用”;同年9月21日被申诉人鲁凯又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范玮、曹泽军)诬告:“2003年4月的一天,90万汇票到帐后取现金之前,我从自己家里拿了7万元现金与郭佑先.唐红全-起到了徐勇家里,给了徐勇7万块钱的过帐费”;同年10月26曰被申诉人鲁凯再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鲁建华.刘巧玲)诬告:‘‘是郭佑先.艾祖元他们提出来要把钱汇到徐勇的帐户上。在从沈阳回来的火车上,郭佑先再向我提出来,要用这个帐户可能要点过帐费,至于多少要我和徐勇商量。回来以后,徐勇向我提出要这笔钱的20%企业所得税税款,后来经过我与徐勇讨价还价,最后决定付给徐勇7万元过帐费”(见证据二p3-19页)。2009年4月29曰被申诉人徐勇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宫莉萍、张先楼、杨士升、曹泽军)诬告:“郭佑先指使我出面向鲁凯索要过帐费7万元,我在家收取鲁凯的7万元过帐费的当时(在家里),我将7万元全部给了郭佑先”;同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徐勇又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刘志飚、罗建能、林洛夫、曹泽军)诬告:“郭佑先指使我出面向鲁凯索要过帐费7万元,我在家收取鲁凯的7万元过帐费后的二天上午,郭佑先开他自己的奥拓车到秀峰剧院家属区接了我,我在家里用报纸把7万元人民币包了一下,一上车就给了郭佑先,郭顺便把钱放在车手刹那里。还记得在金山加油站时我给他的车加了油,加完油后郭开车带我到了一个饭店。我们到饭店后,郭给艾祖元打了个电话,叫艾到饭店来,艾祖元过来后,郭当着我的面把用报纸包好的钱(从外表上看,报纸里肯定没有7万块钱,但不晓得有多少)给了艾,艾把钱放在他的黑色的包里”(见证据三p20-30页)。事后,被申诉人徐勇处于良心谴责,于2014年4月29曰当着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司法所所长黄双红和刘副所长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情况声明和说明。声明:“是鲁凯请我向侦查机关陈述,为了帮他担7万元金额,怕上缴非法收入,而实际上郭佑先他并没有收到我给他的一分钱”。情况说明:“是根据鲁凯的交待,要说成是郭佑先找我借用帐号,而实际上是鲁凯找我借用帐号的真实情况”。
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一审法院错误的认为:“鲁凯、徐勇虽有诬告的事实,但郭佑先并没有因此受到犯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判决,郭佑先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被判处刑罚皆因其受贿行为所造成,鲁凯、徐勇的诬告行为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不应当认定是犯罪”。二审法院又错误的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凯、徐勇是在接受侦查机关关于郭佑先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的调查、询问时做出有关郭佑先到刑事追究的动机和目的,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见证据五p64-70页)。而被申诉人鲁凯是因涉嫌犯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中(关押看守所长达近一年之久),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对被申诉人鲁凯分别多次制作的是讯问笔录,不是二审法院认为的是询问笔录,两种笔录在刑事侦查程序中,适用对象有明显区别,讯问笔录制作适用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制作则不适用犯罪嫌疑人。另外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鲁凯,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中,“没有主动告发的行为”。那么被申诉人鲁凯是被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刑讯逼供或者侦查机关与被申诉人鲁凯之间达成了某种违法的默契,侦查机关与被申诉人鲁凯合谋故意捏造事实栽赃陷害申诉人啦?由此被申诉人鲁凯、徐勇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讯问笔录,均是栽赃捏造的事实,陷害申诉人犯受贿和诈骗罪,申诉人所受刑处的受贿案与本刑事附带民事申诉案,均是被被申诉人鲁凯、徐勇栽赃嫁祸诬告陷害申诉人,具有证据之间存在关联性和证明力的疑点和矛盾。故被申诉人鲁凯、徐勇捏造的事实,不缺乏使申诉人受到刑事追究动机(栽赃)和目的,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只要被申诉人行为实施了捏造申诉人犯罪事实,进行有告发的行为,就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既遂。至于被害人的本案申诉人是否受到错误地刑事处罚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鲁凯、徐勇为自己逃避被没收非法收入(栽赃)的动机,在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诉人鲁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徐勇讯问过程中,恶意串通,合谋故意虚假捏造诬告申诉人犯诈骗罪全过程的事实,栽赃嫁祸诬告陷害申诉人,意图使申诉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情节特别严重,在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讯问过程中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诬告申诉人,致使该检察院对申诉人错误立案、侦察,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使申诉人的身体.、名誉、经济、精神及司法机关(检察)的名誉受到严重的损害,申诉人被检察机关错误地追究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见证据四p31-63页),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动机卑鄙,社会影响恶劣。被申诉人鲁凯.徐勇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之规定,依法应追究被申诉人鲁凯、徐勇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合法诉求,依法认定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违法错误的裁判,还原事实真相,法官(申诉人)的人身权利,也应受法律保护。
此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郭佑先
二0-八年一月十八曰
附:证据:
(1)被申诉人徐勇当着金银山司法所所长黄双红的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情况声明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p1-2页);
(2)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诉人鲁凯作的讯问笔录三份(p3-19页);
(3)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诉人徐勇作的询问笔录两份(p20-30页);
(4)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公诉起诉书一份;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资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份;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益法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一份及发回重审提纲-份;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资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份;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益法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份(p31-63页);
(5)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921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份;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9刑终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份(p64-70页)。
申诉人:郭佑先,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系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住益阳市益阳大道252号,联系电话18907379333(以下简称申诉人)。
被申诉人:鲁凯,男,成年人,汉族,原系益阳市电业局职工,住益阳市朝阳经济开发区紫龙郡住宅小区6栋-单元601号,联系电话18926075764,妻子叫曹喜云,系益阳市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职工,联系电话13875391163(以下称被申诉人鲁凯)。
被申诉人:徐勇,男,身份证号432322195512060015,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办事处(秀峰剧院家属区二楼202室),联系电话13873791687(以下称被申诉人徐勇)。
申诉人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湘0921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曰作出(2016)湘09刑终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和第422条之规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921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9刑终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请求对被申诉人鲁凯.徐勇恶意串通合谋捏造虚假事实,故意栽赃诬告陷害申诉人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判令被申诉人鲁凯、徐勇共同赔偿申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费五十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诉人鲁凯、徐勇对申诉人栽赃诬告陷害的行为事实如下:
申诉人原系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法官。2003年初申诉人在承办原告湖南建材纸厂诉被告沈阳新型建材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中,在原告委托代理人(被申诉人)鲁凯的书面和口头申请,要求法院将执行款汇入被申诉人徐勇开设的企业(益阳大禹有限公司帐户)。湖南建材纸厂系列刑事案案发前、中,被申诉人鲁凯、徐勇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想退出非法收入)的动机,被申诉人鲁凯被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抓获归案)采取刑事措施前,于2009年3月至同年4月初与被申诉人徐勇恶意串通合谋,故意虚假捏造申诉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被申诉人徐勇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情况声明和说明书内容证实“2009年4月初……;3月份时当时鲁凯也同我讲了这事……”。见证据一p1-2页)。被申诉人鲁凯被资阳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措施中,将(两被申诉人已串通合谋)虚假捏造的事实诬告陷害申诉人。在2009年4月10曰被申诉人鲁凯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张先楼、胡志明、杨士升)诬告:‘‘咸丰宾馆谈完后的一天,郭佑先带我找了大禹公司的徐勇的家里,说要借用大禹公司的帐号,徐勇同意了,并提出来要付6一7万元的费用”;同年9月21日被申诉人鲁凯又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范玮、曹泽军)诬告:“2003年4月的一天,90万汇票到帐后取现金之前,我从自己家里拿了7万元现金与郭佑先.唐红全-起到了徐勇家里,给了徐勇7万块钱的过帐费”;同年10月26曰被申诉人鲁凯再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鲁建华.刘巧玲)诬告:‘‘是郭佑先.艾祖元他们提出来要把钱汇到徐勇的帐户上。在从沈阳回来的火车上,郭佑先再向我提出来,要用这个帐户可能要点过帐费,至于多少要我和徐勇商量。回来以后,徐勇向我提出要这笔钱的20%企业所得税税款,后来经过我与徐勇讨价还价,最后决定付给徐勇7万元过帐费”(见证据二p3-19页)。2009年4月29曰被申诉人徐勇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宫莉萍、张先楼、杨士升、曹泽军)诬告:“郭佑先指使我出面向鲁凯索要过帐费7万元,我在家收取鲁凯的7万元过帐费的当时(在家里),我将7万元全部给了郭佑先”;同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徐勇又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刘志飚、罗建能、林洛夫、曹泽军)诬告:“郭佑先指使我出面向鲁凯索要过帐费7万元,我在家收取鲁凯的7万元过帐费后的二天上午,郭佑先开他自己的奥拓车到秀峰剧院家属区接了我,我在家里用报纸把7万元人民币包了一下,一上车就给了郭佑先,郭顺便把钱放在车手刹那里。还记得在金山加油站时我给他的车加了油,加完油后郭开车带我到了一个饭店。我们到饭店后,郭给艾祖元打了个电话,叫艾到饭店来,艾祖元过来后,郭当着我的面把用报纸包好的钱(从外表上看,报纸里肯定没有7万块钱,但不晓得有多少)给了艾,艾把钱放在他的黑色的包里”(见证据三p20-30页)。事后,被申诉人徐勇处于良心谴责,于2014年4月29曰当着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司法所所长黄双红和刘副所长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情况声明和说明。声明:“是鲁凯请我向侦查机关陈述,为了帮他担7万元金额,怕上缴非法收入,而实际上郭佑先他并没有收到我给他的一分钱”。情况说明:“是根据鲁凯的交待,要说成是郭佑先找我借用帐号,而实际上是鲁凯找我借用帐号的真实情况”。
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一审法院错误的认为:“鲁凯、徐勇虽有诬告的事实,但郭佑先并没有因此受到犯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判决,郭佑先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被判处刑罚皆因其受贿行为所造成,鲁凯、徐勇的诬告行为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不应当认定是犯罪”。二审法院又错误的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凯、徐勇是在接受侦查机关关于郭佑先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的调查、询问时做出有关郭佑先到刑事追究的动机和目的,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见证据五p64-70页)。而被申诉人鲁凯是因涉嫌犯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中(关押看守所长达近一年之久),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对被申诉人鲁凯分别多次制作的是讯问笔录,不是二审法院认为的是询问笔录,两种笔录在刑事侦查程序中,适用对象有明显区别,讯问笔录制作适用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制作则不适用犯罪嫌疑人。另外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鲁凯,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中,“没有主动告发的行为”。那么被申诉人鲁凯是被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刑讯逼供或者侦查机关与被申诉人鲁凯之间达成了某种违法的默契,侦查机关与被申诉人鲁凯合谋故意捏造事实栽赃陷害申诉人啦?由此被申诉人鲁凯、徐勇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讯问笔录,均是栽赃捏造的事实,陷害申诉人犯受贿和诈骗罪,申诉人所受刑处的受贿案与本刑事附带民事申诉案,均是被被申诉人鲁凯、徐勇栽赃嫁祸诬告陷害申诉人,具有证据之间存在关联性和证明力的疑点和矛盾。故被申诉人鲁凯、徐勇捏造的事实,不缺乏使申诉人受到刑事追究动机(栽赃)和目的,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只要被申诉人行为实施了捏造申诉人犯罪事实,进行有告发的行为,就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既遂。至于被害人的本案申诉人是否受到错误地刑事处罚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鲁凯、徐勇为自己逃避被没收非法收入(栽赃)的动机,在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诉人鲁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徐勇讯问过程中,恶意串通,合谋故意虚假捏造诬告申诉人犯诈骗罪全过程的事实,栽赃嫁祸诬告陷害申诉人,意图使申诉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情节特别严重,在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讯问过程中向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诬告申诉人,致使该检察院对申诉人错误立案、侦察,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使申诉人的身体.、名誉、经济、精神及司法机关(检察)的名誉受到严重的损害,申诉人被检察机关错误地追究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见证据四p31-63页),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动机卑鄙,社会影响恶劣。被申诉人鲁凯.徐勇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之规定,依法应追究被申诉人鲁凯、徐勇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合法诉求,依法认定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违法错误的裁判,还原事实真相,法官(申诉人)的人身权利,也应受法律保护。
此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郭佑先
二0-八年一月十八曰
附:证据:
(1)被申诉人徐勇当着金银山司法所所长黄双红的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情况声明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p1-2页);
(2)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诉人鲁凯作的讯问笔录三份(p3-19页);
(3)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诉人徐勇作的询问笔录两份(p20-30页);
(4)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公诉起诉书一份;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资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份;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益法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一份及发回重审提纲-份;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资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份;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益法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份(p31-63页);
(5)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921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份;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9刑终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份(p64-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