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将应当归承租人天骄宾馆所得的房屋装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占为己有,其行为严重侵犯天骄宾馆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汇报
尊敬的区委、区政府领导:
您好!
为繁荣长沙市芙蓉区的旅游业,天骄宾馆(乙方)于2006年10月19日与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甲方)共同签订六年期《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宾馆经营。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方提供的房地产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乙方应服从国家利益。乙方已装修部分由拆迁方案政策规定补偿给乙方,甲方不另外负责赔偿。合同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负责”。2010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三年的续租协议,其它条款仍按原始合同执行。
因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获知天骄宾馆所在地段即将启动房屋征收工作,所以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在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强势下,天骄宾馆被迫同意修改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第十三条约定,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第十三条约定修改为:“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城市规划建设或开发征地拆迁时,乙方必须服从政府的拆迁令,乙方在接到拆迁正式通知后的五日内必须无条件搬出,其租赁期间内所有不动产(室内的装修、设施设备的改造)按原貌完整移交甲方。可动产(室内的家具、空调、电视、电梯等)乙方可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且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征迁部门索要赔偿或补偿。合同自行终止”,并于2015年12月17日,双方再续签三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然该合同的第6.3条没有延续第十三条的约定,其显失公正。
在天骄宾馆的房屋所在地被纳入芙蓉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范围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补偿”、第十四条:“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偿等计算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等部门。产权单位负责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第十五条第四款:“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产权单位补偿给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第十六条:“产权单位对自管非住宅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应依据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之规定及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天骄宾馆应当获得装修补偿费926562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415503元、附属设施补偿费191025元、搬迁费12682元,合计:1545772元。然而,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只同意支付装修补偿费46965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50400元、附属设施补偿费191025元、搬迁费12682元,合计:301072元。故天骄宾馆认为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据此,天骄宾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上述事实与理由,向芙蓉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请求区委、区政府领导依法支持乙方天骄宾馆再为繁荣长沙市芙蓉区的旅游业做贡献,纠正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上述错误,以维护法律尊严,以维护天骄宾馆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天骄宾馆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1.2006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2.2010年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2015年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复印件一份。
5.与长沙共大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谈话录音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