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2日星期四

事故责任认定林祥波全责 福州交警乱指事故起因规避未监管和乱作为责任

今天(2018年3月22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仓山交警大队迟迟才作出林祥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仓公交认字[2018]第00505号),认定林祥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从仓山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仓公交认字[2018]第00505号)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林祥波骑非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恰恰可以看出所谓“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不是遇害者林祥波的过失和责任,而是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监管的职能部门仓山交警大队的不作为所致!很明显因仓山交警大队长期未依法履责,才造成林祥波交通事故发生,没想到其作出的责任认定反而倒打一耙,让冤死的遇害者林祥波承担全责,残忍地在家属的伤口上再补一刀。

针对林祥波交通事故现场施划停车泊位有无经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家属于2018年2月28日同时向福州市仓山区政府和仓山交警大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8年3月21日仓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书面告知说:“非本部门制作和保全,建议向交警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这说明施划停车泊位未经仓山区政府批准。而仓山区交警大队直至今日已过办理信息公开15个工作日的时限,还未向家属依法作出书面告知。当今天家属当面向仓山交警大队大队长郭文质问为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告知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情况时,郭文大队长表示他从没遇过所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据悉,林祥波交通事故路段位于仓山区盖山投资区高旺路福顺半导体公司前,该路段周边有很多车行。附近群众都熟悉施划停车泊位的内情,乃车行勾结交警违法施划的,甚至把4路公交车停靠站都包括进去,专门作为二手车转让长期停泊之用。就如事故肇事车闽A-566D1的货车和闽AW989B普通客车,都是僵尸车,之前至少已长期违停在事故现场几个月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明文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因为高旺路道路交通长期缺乏监管,致使车辆违停乱像充斥整条道路。因为道路不畅通,使行人、非机动车只得在机动车道与机动车争路通行,存在严重的行车安全隐患!

本案人命关天,从现场视频,车辆、痕迹、尸检等司法鉴定,事故责任认定都无法体现遇害者林祥波骑电动车通行时突然失控的真正原因。事故发生于2018年2月23日,之后根据有过路群众反映:“林祥波交通事故系因与其他车辆刮擦引起电动车突然失控原因造成,事故后倒地的林祥波起先右额创口还没出血,在被他人移位后才大量出血。”家属多次到仓山交警大队请求调查事故发生时与遇害者林祥波并行的骑电动车之人及随后驶过的一部小汽车车主,以还原事故真相和直接起因,但都遭到仓山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潘光辉无理拒绝,包括复制事故的所有有关资料及视频,并规避未监管和乱作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