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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

河南访民张素珍解除取保候审赔偿委员会决定不予赔偿

[访民之声2016/11/11消息] 河南洛阳嵩县访民张素珍,在京上访期间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个月,取保候审1年,取保候审期满后,张素珍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

 张素珍的赔偿申请书中记载:她是2014年1月23日在去往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途中,遭北京市公安局人员绑架,送到阜外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随后西城区公安分局以其2014年1月4日到庆丰包子铺前观看习近平走群众路线,涉嫌寻衅滋事,将其刑事拘留1个月,取保候审1年。

 张素珍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她并没上述行为。且西城分局违反法定程序,没有给她拘留证,更不知道谁给她办的取保候审,及担保人和担保方式。

解除取保候审后,于2016年5月16日,张素珍向西城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西城公安分局以对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错误为由决定不予赔偿。北京市公安局经过复议,维持了西城公安分局不予赔偿决定。随后张素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西城公安分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对张素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赔偿范围,并出具2016京02委赔3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北京市公安局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张素珍不服此决定,日前,已提起上诉。


 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16年10月12日星期三

两高刑事赔偿规定又成废纸 河北访民刘敏杰索赔无果

[访民之声2016/10/12消息] 刘敏杰,是河北定州市子位镇东内堡村人。因上访诉冤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刑拘1个月,取保候审1年,取保期满后刘敏杰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

刘敏杰的材料记载,他是因为到习近平就餐的庆丰包子铺前诉冤,2014年1月23日被北京市西城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于2月23日获取保候审,2015年2月22日期满解除取保。

今年的2月底,刘敏杰依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规定向西城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西城分局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合法而不予赔偿。

刘敏杰认为这是警方对《国家赔偿法》的曲解和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漠视,随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复议。8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对赔偿申请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并无不当,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为由维持了西城分局的不赔偿决定。

刘敏杰说:“他是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把杀害他儿子的凶手改判死缓而上访诉冤,因为上访在没有违法行为和事实依据的前提下被警方多次拘留、劳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明目张胆的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他已经向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