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我赴京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就已经给我上岗了,大白天的派员开着警车上门查岗,看我是否已经外出,我当即致电(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派出所长莫明晱(其电话为151-1596-3456),告诉他们这种行为带有恐吓性质,会对因采石场污染敢怒不敢言的周边邻居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于是改为晚上七点以后上门查岗,先是村长上门然后辅警上门来查看,我要该所所长给我一个理由,说是十九大维稳。
此前因环保维权,我先后在中纪委官网,湖南红网,中共邵阳市书记(其电话为18907393188)及市长在红网的网页上,实名举报了邵东县环保局,安监局不经过村民听证会,未经周边村民同意,擅自违法颁发行政许可状与流泽镇杨梅村祠堂边采石场。该采石场在离周边住户距离只有二百多米到四百多米的情况下,造成了爆破物损害周边住户房屋,灰尘污染、噪音污染损害周边住户身体健康,对杨梅经济林造成了不可逆的品牌损害等一系列扰民害民的严重后果。8.30日,该矿法人代表赵联合纠集黑社会人员,在镇政府门前非法侵犯我人身权利及人格尊严近半小时之久,并威胁要把我绑起来扔水库里。随后不久,派出所即正式派员对我上岗。
今年大年十二,邵东县国保队长龙某携员四人上门,对我去年年底在邵阳祭拜李旺阳先生时写的《祭李公旺阳文》做了笔录,要求我签名,我拒签了。9.16日,我在京期间发了一条信息至中共邵阳市书记龚文密手机,不到二十分钟我接到一个电话(138-7421-7899),自称是邵东县县长周玉凡,通话过后我在朋友圈查证该号,李旺阳妹夫赵宝珠来电告知,这个电话号码是周玉凡的,李旺阳那个时候他就是这个号码,百度周玉凡简历,2008年至2011年任邵阳市政法委副书记。与周通话两次,短信沟通一次,周答复说已派出调查组。迄今邵东县当局对我在8.30号报案的赵联合非法侵犯我人权一事不做处置,不做书面答复,据悉已派员至长沙,北京等地寻找我,试图将我绑架回原户籍地,逼得我只有逃亡在外。该派出所所长莫明晱在我村微信群对我冠以“反党分子”的罪名,威吓其他维权村民以致于害怕牵连,不敢和我联系。
因我在七月份刘晓波先生逝世时曾赴沈阳哀悼,江天勇律师在长沙开庭时曾赴现场声援,皆为该镇派出所所长携员接回,有鉴于此,本公民吁请海内外媒体关注我的人权状况!
编注:彭佩玉今天下午2点被山西文水县下曲派出所从家中带走,控制到3点左右由湖南邵阳警方押回原籍。
下曲派出所电活:03583056803
邵阳市委书记电话:18907393188
邵东县县长周玉凡电话:13874217899
2017年9月26日星期二
2017年9月25日星期一
郑贻春:支持借钱不还的奇葩裁定
中国大陆,是一个奇葩的国度。在这个奇葩的国度里,什么稀奇古怪的事情都可以匪夷所思地发生,也都能够超出想象地出现。借钱不还的终审裁定,显而易见就是一个实例。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或中院)(2017)辽08民终947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见附后的《裁定书》)竟作出了借钱不还之裁定。
奇葩一、《裁定书》篡改《欠款证明》证据
1、《欠款证明》(见附后的《欠款证明》)原件如下:
“因为继承母亲周玉英房产等遗产以及其他许多原因的财务往来,郑晓春尚欠郑贻春人民币五十万元整(500,000.00)。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以此证明为准。
补注:至还款之日按年利息百分之三(3%)计算。
郑晓春字
2012年2月14日”
为叙述方便,以下称郑贻春为债权人(一审的原告,二审的被上诉人),郑晓春为债务人(一审的被告,二审的上诉人)。
2、《裁定书》的内容
中院的《裁定书》裁定,“该欠据约定有‘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等内容,属附条件合同,因该条件尚未成就,诉争合同暂未生效。故被上诉人可在该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向上诉人主张讼争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驳回郑贻春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书》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3、《裁定书》篡改《欠款证明》证据
债务人在《欠款证明》里写的是“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以此证明为准”。可是,《裁定书》却认定其为“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裁定书》竟然把“一次性还讫”之后的“。”号改成了“,”号,并删除了“其他失效”之后的“以此证明为准”。
句号,是一句话完成的标志。“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已经完成了其意思的表达,所以用了句号。而另一句“其他失效,以此证明为准。”讲的则是以往其它的借条、欠据统统失效,只有此张《欠款证明》有效。
《裁定书》通过篡改证据中的标点符号而改变原有语句的意思,通过把“。”改为“,”,把本不相连更不相关的两句话葫芦茄子地搅合在一起,强行地曲解不同语句的意思。《裁定书》篡改《欠款证明》证据,就是要使其所认定的附条件成立并确定其凌驾于借款之上的主导地位。经过篡改的“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把《裁定书》所认定的附条件一下子提高到至关重要的乃至绝对重要的位置上来,至于欠债还钱,则就根本不值一提了。
奇葩二、《裁定书》违背程序,荒腔走板
1、《裁定书》霸王硬上弓地撤销一审作出的正义判决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81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债务人偿还债权人5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债务人为此提起上诉,但却根本拿不出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任何新证据,只是走了二审的程序而已。结果,二审的《裁定书》霸王硬上弓地撤销了一审作出的正义判决。
2、中院审理此案超越法律规定的时限。超时超限的《裁定书》实属难产
本案普通、简单,而且明了,然而,中院非但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审结,反而还一个劲儿地往后拖延,一直不予结案。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二审三个月期限过后,三番五次地到中院强烈要求下判,但中院却从不予以正面回应与解释,反而极尽推脱、搪塞、敷衍之能事。
但凡冤案,大都存在超时超限的问题。
本案的二审超时超限已达两个月,难产的《裁定书》才千呼万唤始出来。
3、《裁定书》把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为“欠款纠纷”,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连债务人也承认借条《欠款证明》是其亲笔所写,并标注了借款利息,而且也给付了2012.3—2015.10月的利息。一审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此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二审的《裁定书》认定此案是“欠款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欠款法律关系”,连案由也确认为欠款纠纷。但法律压根就没有“欠款纠纷”这个案由。二审裁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存在欠款法律关系,不是借贷法律关系,违反了客观事实。《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了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法律不当。
4、《裁定书》违反当事人主义不诉不理的原则
债务人在《上诉状》里根本没有提及所谓的附条件,更没有对此进行诉讼,债权人在二审中也没有提及同样的问题。但《裁定书》却作出了非上诉内容的裁定。这,违反了当事人主义不诉不理的原则。
5、依法要求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怎么竟不予受理?
《裁定书》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不应该由法院受理。其以民诉法解释第330条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债权人起诉,即是明证。债权人连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可能都没有了——公民的正当诉讼权就这么毫无道理地被剥夺净尽。
任何要求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都是法院应该、可以而且必须予以受理的,绝没有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根据。一般地说,人们日常生活中有矛盾、有问题、有纠纷,能够私下解决的,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解决,当然可以,也没有任何问题。但私下解决不了的矛盾、问题、纠纷等,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事人理应上法院,以求得公正、正义的判决。但《裁定书》却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下子推出了法律的大门之外,法院对合理合法的诉求紧紧地关闭了本应敞开的大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竟采取置若罔闻、不理不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态度。
既然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予受理,那么还要法院的民事庭干什么?倘若法院的民事庭不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那么除了充当冠冕堂皇的的摆设或花瓶之外,还能有什么用?倘如此,法院的民事庭就没有更不应当有任何值得保留的价值与意义了,因而就应当按照精简机构的原则予以裁撤。何必还要让纯属多余的摆设——法院的民事庭尸位素餐地挥霍着金山银山的民脂民膏、浪费着无穷无尽的国民资源呢?是故《裁定书》在撤销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同时,实际上一并撤销了法院的民事庭,也一并撤销了《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
6、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予受理,意味着法律支持、纵容并鼓励人们必须按照野蛮的丛林法则行事
《裁定书》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予受理,意味着法律认可、纵容并鼓励人们不应按照文明的法律方式行事,而必须按照野蛮的丛林法则行事。
根据《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讲道理的方式行不通,也不可以讲法律。文明的规则不能讲也不让讲。除此之外,还可以讲什么?也许就只能讲所谓的丛林法则了。
《裁定书》的裁定意味着不讲道理讲实力,不讲法律讲武力,不讲文明讲野蛮。这,明摆着是在支持、纵容并鼓励人们挺而走险、逼上梁山,采取法律之外的措施,从事法律之外的行动,动粗动武等等。
7、《裁定书》用“暂未生效”一词,否定了债务人出具的《欠款证明》以及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
《裁定书》声称,“诉争合同暂未生效”。“暂未生效”里的“暂”,究竟有多长时间?是一年、三年、五年,还是几十年抑或是一百年?《裁定书》里的“暂”,应当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暂”,意味着“永远”。故此《裁定书》的“诉争合同暂未生效”,是“诉争合同永远不能生效”的含义。
既然《裁定书》认定“诉争合同暂未生效”,那么就应该以合同不生效、不成立去判决,而不应以民诉法第330条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驳回起诉。
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借条《欠款证明》,无论何时何地,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书。但《裁定书》的“暂未生效”,竟把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借条《欠款证明》,一下子就变成是无效的废纸一张了,由此《裁定书》否定了债务人的债务,即,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因“暂未生效”而永远不生效。
奇葩三、《裁定书》把还款期限错误地认定为附条件
所谓的附条件,应该是还款期限。《裁定书》认定其为附条件,实属错误。
由于《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客观事实,本案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所以,本案应按《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予以审理和裁判。本案由于是借款合同,因而不属于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既然是借款合同,就必然约定还款日期,这是常识。“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是对还款期限的一种约定,只是具体还款时间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不确定的还款期限,是不生效力的。《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裁定书》认定“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是附条件,是错误的。但中院非得这么认定,那么,以下只好将错就错地按照附条件予以论述。
1、无论是不明确的还款时间,还是《裁定书》予以认定和支持的附条件,都于法无据,因而都无效
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适法、可能和确定,即内容妥当。但中院认定的附条件,与上述的法律规定截然不同、刚好相反。因为附条件违法、不可能、不确定,即内容不妥当,所以无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2、附条件,违反法律
附条件违反《合同法》第三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附条件是债务人将其意志肆意强加给债权人的,更是债务人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附条件,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欺骗
“债务人在欠条中附加了条件,但债权人对此却从未予以认可。不认可就无法达成合意,因为欠条上的附加条件只是债务人自己一厢情愿的霸王条款,故而此附加条件无效。”(卷宗《50万元起诉状》)。
“债务人在2012年曾数次向债权人下保证说,成福里70号楼在一、两年之内,最晚不超过三年,肯定动迁”。可是,“在2015年的9、10月份,债务人却把成福里70号楼以每年25万元的租金给出租了,并且租期一签就是十年”(卷宗《50万元的来龙去脉》)。
在中院复庭时,当法官询问债务人成福里70号楼什么时候动迁时,债务人依然信誓旦旦地、大言不惭地、撒谎不脸红地说市政府至今有动迁规划,报纸上也登过要动迁的消息等等。然而,复庭的当日——2017年6月15日,与债务人签署《欠款证明》日即2012年2月14日,业已超过了5年零4个月之久的时间,债务人在中院复庭时再三申明,但又拿不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的“成福里70号楼马上就要动迁了”之事,仍然无声无息、无影无踪、遥遥无期。这充分说明了一个事实,债务人这是把根本就没有影子的事情拿出来当做其肆意强加的所谓附条件来说事。
4、附条件,只是债务人单方面的意愿,债权人却从来没有予以认定,何来“约定”?此乃无据断案的“约定”
《裁定书》所认定的“该欠据约定有‘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是无据断案的“约定”,而不是事实。《裁定书》认定的“约定”,绝不是双方的约定。故此,所谓的“约定”,纯系无稽之谈。
5、附条件是标的不能,由于不能实现,因而无效
民事行为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称为标的不能,标的不能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
附条件所指的70号大楼,至少在三、四十年内,甚至在五、六十年内都不能动迁。这表明《裁定书》所裁定的“被上诉人可在该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向上诉人主张诉争欠款”,是毫无根据的没谱之事。大楼动迁就像太阳从西方升起一样,是事实不能;当债务人写下《欠款证明》时,大楼就不存在动迁之事,是自始不能;债务人所说的大楼动迁,完全是债务人的主观意愿,而不是客观事实,是客观不能;大楼动迁根本不能实现,是全部不能。所谓的附条件是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完全不能,总之是标的不能。大楼动迁,从根本上就不能确定。由于标的不确定,故而附条件无效。
完全可以把《欠款证明》中的“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的附条件精准地翻译为“待不能实现的事情实现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所谓的“一次性还讫”,实质上是“永远不能还讫”的意思。
奇葩四、《裁定书》裁定,不当得利,合法;借钱不还,正当。借出去的钱不能物归原主,债权人只能两手空空、血本无归;反之,债务人却可以永久地霸占债权人的钱款
1、《裁定书》游离欠债还钱的主题,反而以次为主、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本末倒置
杀人偿命,古来已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裁定书》却与之相反,非但鱼目混珠、偷梁换柱、以次为主,而且更是本末倒置。债务人偿还欠款一事,应该而且必须是首要的、至关重要的、绝对不可或缺的。然而,《裁定书》却对欠债还钱一事不屑一顾、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反而却把次要的乃至无关紧要的所谓附条件当成了欠债不还的唯一理由。《裁定书》王顾左右而言他,岂不怪哉?
这是狸猫换太子的伎俩。欠债还钱这个“太子”,却被《裁定书》认定的附条件这只“狸猫”给完全彻底地偷换了。欠债还钱不见了,欠债还钱没有了,欠债还钱不能了,却只剩下了附条件;
这是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这句流行了几千年的俗语按照《裁定书》应当改成前所未有的新俗语:蚍蜉撼大树——自量不可笑。如果把债务人清偿债务之事比作“大树”,那么附条件就是“蚍蜉”。这只“蚍蜉”竟然撼动了“大树”,并且一举推倒了大树。可笑不自量的是欠债还钱的“大树”,“蚍蜉”则自量不可笑。借出去的钱理应讨回的“大树”,竟被附条件这只“蚍蜉”给摇撼得东倒西歪,最后竟如弱不经风的纸墙一样轰然倒塌、分崩离析且支离破碎。
根据《裁定书》,附条件主要,债务清偿则是次要或无关紧要,甚至若无其事;附条件为王、不是理由的理由为王、肆意编造的借口为王,债务清偿则是臣属或奴才,可以被排除在外,甚或根本不予理睬。
2、《裁定书》裁定,不当得利,合法;借钱不还,正当。债权人借给债务人的钱款有等于无——化归于零。借出去的钱讨不回来,活该倒霉;债务人却无等于有——得到的是其向债权人所借的全部钱款
根据《裁定书》,在不可预测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乃至于百年之久,债权人都讨不回属于自己的钱款,只能别无选择地在与其说是慢慢煎熬不如说是慢性自杀的过程中,在撕心裂肺、望眼欲穿、失望加绝望、无边无际的苍茫等待中,在过了几十年乃至上百年之后,按照《裁定书》所要求的那样,再来向债务人“主张诉争欠款”。难道债权人现在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钱款无声无息地打了水漂,而对被债务人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地借去的钱款既不能拥有又不能支配,只能无可奈何地更是无能为力地隔山打牛、望洋兴叹了吗?
债权人所能获得的,仅仅是一个零而已,是一个零蛋的零、一个圆圈的零;非但如此,而且还是个负数,并且是个极大的负数。
偿还欠款的日子,究竟是哪一天?肯定是不定期的或者是遥遥无期的某一天。这个某一天,很可能是40——50年后的某年某月某日,也可能是70——80年后的某个灰朦朦的日子,也许是100年之后的某个不见天日的沉沉暗夜。故此债务人可以一辈子独霸债权人的钱款,不用忧愁、不用害怕、不用担心,直至其生命的终点,也压根用不着考虑多此一举的欠债还钱问题。
3、根据《裁定书》,只有借钱,但却绝没有欠债还钱这一说
借钱,是否需要偿还?《裁定书》堂而皇之地作出了“NO”的回答。
早已风行并将继续风行于中国大陆的时尚是:欠债还钱不可能,连蒙带骗是能耐,赖账不给就是高,债务泡汤不算事!耳熟能详的“欠钱的是大爷,被欠的是三孙子”这句口头禅,栩栩如生地更是一针见血地说明了中国市场经济的现实竟是多么地荒诞不经了?!
根据《裁定书》,债务人只有借钱,但却绝没有欠债还钱这一说。债权人想让自己的债权理所当然地、顺顺利利地、毫无阻碍地予以兑现——要讨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吗?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吗?这,纯粹是异想天开的痴心妄想,是一枕黄粱的美梦!
奇葩五、《裁定书》对借钱不还的老赖行为予以认定和支持,由此完全可以名至实归地称之为《老赖宣言书》
所谓老赖,是借完钱之后,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极力敷衍、搪塞、推脱,就不还钱的债务人。《裁定书》对老赖及其行为予以认定和支持,可以名至实归地称之为《老赖宣言书》。
依此《裁定书》,即《老赖宣言书》,债务人必定无所顾忌地、明目张胆地、有恃无恐地赖账不给,并且一以贯之地赖到底。因为借钱不还,合法;赖账不给,有理。赖账,不但昨天有理,今天有理,明天有理,而且永远有理。总之,赖账不还就是有理;反之,被欠的债权人则是无理,并且是有理无处说,只能叫苦不迭地打掉了牙往肚子里面咽,眼看着自己的血汗钱付诸东流而又无可奈何花落去!
依此《老赖宣言书》,有借有还的公序良俗被完全地颠覆了,生活的正常秩序被彻底地歼灭了。这,不能不相当程度地乃至极大程度地鼓舞、激励、褒奖着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老赖们;这,不能不深入而广泛地引发、刺激并煽动着一切跃跃欲试的巧取豪夺之邪念。
依此《老赖宣言书》,老赖们可以问心无愧地渺视、蔑视、无视任何形式与任何种类的债务,更可以毫不在乎地熟视无睹债权人默默无语两眼泪抑或是叫苦连天的忧伤、悲哀、绝望与无奈,还可以把酒言欢、推杯换盏地弹冠相庆,颐指气使、兴致勃勃地明确宣告: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
奇葩六、《裁定书》认定和支持的附条件实质就是:“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
《裁定书》的“暂未生效”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混淆视听、似是而非、充满歧意、可以有多重解释,所谓的附条件也存在这个问题。“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的实质就是:“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裁定书》裁定,该理由成立。
举例如下,以证明“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的理由不能成立:
(1)债务人乙向债权人甲借款40万元人民币。乙写给甲的欠据上有附条件“待第三方丙还我钱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可是,在第三方丙不还钱给乙的情况下,甲是否就讨不回属于自己的钱款呢?欠钱的债务人乙是否就可以躺在其给出的附条件之上心安理得地高枕无忧,借钱不还了呢?
(2)如果包工头王二在给民工出具的欠据上写有“待开发商李四还钱给我后,再予以一次性还讫”的附条件,但李四一直不还钱给王二,那么民工是否就一直乃至永远都拿不回属于他们自己的血汗钱了呢?
(3)假设我郑贻春向别人借款30万元,也同样在欠据里面写上附条件“待郑晓春还给我50万元后,再将该欠款30万元予以一次性还讫”。请问,我的这个附条件是否成立?对此,中院是否予以认定和支持?如果认定和支持我的附条件,那么请问中院,你们是否企图让我也堂堂正正地、厚颜无耻地更是死不要脸地当老赖?郑晓春若是赖账不还钱,那我对欠别人的30万元应该怎么办?难道还非得逼着我也要违背良心、丧失人性、抛弃道义,浑不讲理、卑鄙下流地耍赖不成?真乃岂有此理?!是可忍,而孰不可忍!?
奇葩七、根据《裁定书》,只要有理由、有借口、有托辞,那么,借钱不还,就合法
根据《裁定书》,以这样或那样的“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的理由、借口、托辞等作为所谓附条件、作为挡箭牌,那么,债务人是否就可以无忧无虑地、没事人儿似地、干净利索地无债一身轻了呢?
根据《裁定书》,借钱,只要在欠据上巧立名目地写上所谓的理由、借口、托辞等,无论这个名目多么荒唐、多么奇异、多么怪诞,也都可以据此而不用还钱了,借钱不还都是可以成立的,都是法律予以认定和支持的。这就是说,在具有某种理由、借口、托辞的情况下,债务完全可以统统地泡汤。哪怕该理由、借口、托辞说不过去,《裁定书》也肯定要想方设法地、千方百计地让巧立名目的这个理由或那个借口以及托辞等等说得过去的。不管滥竽充数的也好还是浑水摸鱼的也罢,无论貌似有理的也好还是歪理邪说的也罢,总之,一定要找出个理由来,一定要编出个借口来,一定要造出个托辞来。哪怕没理由硬找理由,没借口硬编借口,没托辞硬造托辞,那么,一切也就都称心如意地好办了。比如,以“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的附条件,或者以诸如此类的、大大小小的、大同小异的、牵强附会的、似是而非的、胡搅蛮缠的、强词夺理的理由、借口或托辞来说事儿,那么,任何的欠款、一切的债务也就都可以“暂未生效”,即,永远无效了。
奇葩八、《裁定书》明目张胆地支持耍赖,实乃《耍赖鼓风机》。更有甚者,《裁定书》还赤膊上阵地参与剥夺公民财产的暴力抢劫
违背常识,不守规矩,蛮不讲理,是耍赖;借钱不还,食言自肥,不守信用,是耍赖;硬拿不是当理说,硬拿不要脸当饭吃,出尔反尔,胡编乱造,还是耍赖;民间借贷的规矩都是见条说话,可是见条说不了话或者干脆不让说话,就更是赤裸裸的耍赖了。耍赖是邪恶。人邪恶,虽然可怕,但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法律邪恶,尤其是代表法律的法官邪恶。法官不公不正的判决和裁定,决不能惩恶扬善,却一定是惩善扬恶。故此,司法犯法的枉法裁判,是最不能予以饶恕的行凶作恶,是影响重大而且深远的监守自盗,是最为可耻的职务犯罪——这是比所有的邪恶都更加严重的令人发指的甚至极为严重的邪恶,这是比所有的犯罪都更加严重的令人深恶痛绝的甚至极为严重的犯罪。
《裁定书》明目张胆地支持耍赖,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全力以赴地袒护、纵容、鼓励耍赖,实乃《耍赖鼓风机》。
依此《裁定书》,即《耍赖鼓风机》,包括赖账在内的耍赖,在以往不胜枚举的、层出不穷的、滔滔不绝的恬不知耻基础上将大展宏图、势如破竹,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别开生面地继往开来,长袖善舞地攻城略地,无所不能地高歌猛进!
依此《耍赖鼓风机》,这样的理由或是那样的托辞、这样的借口或是那样的名目都必将纷纷出笼且大兴土木,仅凭三寸不烂之舌信马由缰地胡诌八扯,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把债务给抹平了;债务人使阴谋耍诡计为达到赖账不还之目的而精心布局、巧设障碍、深埋陷阱,在欠据上写下不实的、具有欺诈性质的附条件,便都能够一逞其能地赖掉所有的借款了;债务人对其所借的债务千方百计地极尽推脱,一退六二五地推卸掉其所必须承担的还款义务与责任,直到把债权人给拖得个精疲力尽、哀叹连绵、向隅而泣,甚至命在旦夕,债权人也仍然拿不回属于自己的钱款了。
依此《耍赖鼓风机》,还有什么是不可以耍赖的?还有什么是老赖不能够耍赖的?耍赖,难道还需要寻找什么理由吗?哪怕胡编乱造,也终究可以编造出个驴唇不对马嘴或风马牛不相及的理由来的;耍赖,难道还用担心没有什么借口吗?哪怕枉费心机,也还是可以弄出个颠三倒四、浑水摸鱼的摸样来的。凡是耍赖,可以找得到的和能够找得到的理由有的是,可以用的和能够用的借口满大街,随随便便地说一个,信口雌黄地讲一个,只要上嘴唇下嘴唇一碰,就算OK了。换言之,欠账不还,尽可以用花样翻新的借口来搪塞,尽可以用五花八门的托辞来推脱,这样的或类似的理由,简直有如过江之鲫——数不胜数。
《裁定书》支持赖账,就是支持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的暴力抢劫,堪比侵吞、掠夺、偷盗等行为,甚至比这些犯罪还要更加严重。
借钱不还,而且还要言之凿凿、似是而非、歪理邪说地讲理由——这是在公然地耍无赖。“你的钱,就不还你了”跟“留下买路钱”的土匪,又有何差异?“借钱,可以;还钱,没门。就这么一锤定音地决定了,不服的话,随你便,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去”!我是天、我是地,我想咋判就咋判;我是刀、我是剑,我想咋定就咋定;东风吹,战鼓擂,我是天王我怕谁?我有权、我有势,你想维权滚蛋去!《裁定书》的机关算尽与疯狂,蛮横无理与霸道,嚣张跋扈与非法,委实堪称一绝。
《裁定书》以其所认定的附条件为由,竟把本属于债权人的钱款直接地、明确地、完全彻底地变成了债务人可以为其终生拥有并随意支配的钱款了。这,是不是在从事着光天化日之下明火执仗的暴力抢劫?《裁定书》肆无忌惮地更是赤膊上阵地亲自参与剥夺公民财产的抢劫活动,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奇葩九、《裁定书》不但没有息纷止讼,反而挑起事端、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埋下祸根,唯恐天下不乱
《裁定书》置法律主要的和重要的功能——息纷止讼于不顾,反而却弃之如敝履,肆意妄为地为老赖张目。
债权人在走投无路的被逼无奈之下,毅然决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原本是为求得一纸公正、正义的裁判。可是,《裁定书》却让债权人立马走向了茫茫苍苍的五里雾中,堕入到一眼望不到头的黑暗深渊。更为糟糕的是,中国法律的标志——《裁定书》,竟然比借钱不还的老赖还要更加耍赖,还要更加蛮横,还要更加霸道!
借钱不还,这究竟算是哪门子的法律裁定?真乃闻所未闻的天下奇闻!其荒唐、怪诞、奇特、苟且、无耻,简直横绝古今中外,令人不可想象、错愕不已、瞠目结舌。就连最腐朽、最黑暗、最混账的古代王朝恐怕都没有借钱不还的裁定,怎么竟偏偏横空出世在每时每刻都在宣传着“依法治国”,口口声声地说是要建立“法治社会”的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大陆?!
《裁定书》代表的法律如此地不讲理,那么还有什么可以讲理、应该讲理并且能够讲理?以法律之名的《裁定书》如此地作为,那么还有什么不能够肆意妄为、为所欲为、胡作非为?代表法律的《裁定书》这般地无能,那么还有什么可以有能?《裁定书》不公地出场,正义必然化为灰烬。《裁定书》连最起码的法律底线都守不住甚或根本就没有,那么还能有什么可以守得住法律的底线?照理说,作为法律的标志,《裁定书》应该而且必须是拦截邪恶与罪恶的牢不可破的堤坝。可是连堤坝本身就已经糟糕透顶、千疮百孔、不堪一击了,那么,邪恶罪恶岂不是要一泄如注、一溃千里、汪洋恣肆?本应坚守正义、维护正义、捍卫正义并实现正义的《裁定书》,却以丧失自身的本质而存在。法律的标志——《裁定书》不正义,那么,还有什么可以正义、应该正义并且能够正义?正义疲软、无能、无力、无效,流离失所且消遁于无形。
本应走的正常的法律途径被堵得死死的因而根本走不通,那么非正常的、反正常的途径就一定会应运而生、大行其道并畅通无阻。请问,还有正常的途径可以走的吗?还有正常的活路可以让人正常的活下去吗?既然法律都不能行之有效地解决如此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那么恐怕就只有法律之外——非法的、违法的、犯法的解决方式就不得不被逼无奈地、别无选择地、适得其所地去填充本应由法律去占据的空间、欠缺与漏洞了。
有一句话说到了点子上,这就是: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肯定要给你一个说法。毫无疑问,既然法律以极不负责的退场方式瞎了眼,又以胡作非为的方式支持借钱不还——在这种举目四望无理讲、天良丧尽没法说的情况下,债权人也一定不会善罢甘休的,也肯定是要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进行维权的:向债务人讨回其所借的全部钱款,而且,还要让债务人付出其所应予付出的赖账不还之代价。至于如何向债务人讨要钱款,又会产生怎样的一系列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等等隐形的或显现的危害,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可以预料的和不可预料的悲惨之结果?那就是一言难尽、无法一一诉说的了。这,都是因为挑起事端、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不利于和谐稳定的《裁定书》所埋下的唯恐天下不乱之祸根。
奇葩十、《裁定书》,是《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
不公正、不正义的判决或裁定,哪怕只有一个,都是对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挑战、践踏、糟蹋与破坏;错误的、有毛病的、有问题的裁定或判决,哪怕只有一个,都是人类不得不共同面对的忧伤、疼痛、苦难与灾害。这就是说,哪怕有一个冤案,都是让人无法释怀的、一言难尽的、痛苦不堪的煎熬与折磨,都是整个社会深陷其中且无可自拔的莫大耻辱与悲剧;哪怕有一个蒙冤受屈之人,都是人类无可避免的堕落与塌陷,都是丧钟已然敲响的灭顶之灾。倘若有冤案,一定要有解决冤案的畅通的和充分的救济渠道。如果建立一个与人类文明普世价值接轨的、适合于人居的正常社会,那就决不允许出现任何的冤案。即便有一个冤案,那也是绝不允许、绝不可以的。
《裁定书》确实制造了一个冤案,一个无可置疑的、清清楚楚的、明明白白的冤案。
在中国大陆,此类冤案可以说是草原上的草,无边无际,春风吹又生;就像天上的星星,数也数不清。
像几乎所有的冤假错罪案一样,《裁定书》无所顾忌地破坏并尽其所能地摧毁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与人际交往的传统习惯,一举灭绝了最起码的道德常识,并把行使正义职责的法律一股脑地抛掷到九霄云外,由此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都必然带来无远弗届的恶劣之影响与多米诺骨牌之效应。
《裁定书》是当代中国大陆经济、法律、社会等秩序畸形怪状以至于极度混乱的一个真实反映,也是政治、文化、日常生活等不尊重更不遵守规则的如假包换的一个缩影。中国大陆光怪陆离、眼花缭乱、触目惊心的经济混乱、文化混乱、社会混乱及其形成的丛林社会之乱世,首要的、主要的、重要的乃是法律混乱,法律不完善、法律无能、法律不作为,或者进而言之,是法律乱作为、胡作为、瞎作为之缘故。法律不彰,邪恶势所必然地张狂;无法无天,肯定要造成惨绝人寰的巨大灾难。
依此《裁定书》,即《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整个社会岂不是都要乱了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难道还要继续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吗?没有欠债还钱的正常秩序,而只有赖账不给的社会环境,人们还怎么能够从事应有的社会交往和正常的经济活动?
坑绷拐骗,猖獗;假冒伪劣,盛行;背信弃义,成风;借钱不还,得逞。这,必然极大地增加社会经济成本,不但造成经济乱套,而且使得整个社会也都乱了套。由于没有正义的信仰、理念和追求,人心总是乱套,正常的人生价值观也都彻底地崩溃了。总之,乱了套是常态,不乱套才是非常态。
依此《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包括赖账在内的耍赖必然兴旺发达、一马平川、势不可挡,有如蝗虫一般地到处弥漫,遮天蔽日;不当得利的邪恶之风横扫千军如卷席地掠过并滞留于立交桥、车站、码头、飞机场、银行等融资机构或不挂银行名头的各个准融资机构和寻租中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税务局、城管局、工商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全面地攻取并占领学校、医院、田间地头、高楼大厦,还有人心、垃圾场、灵魂、下水道。
依此《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人性、良知、道义、真与善,还有其它同样的或类似的一切的美好,都必然塌方似地分崩离析、稀里哗啦,或者水银泻地一样地流失而去、捡拾不起。
结论:《裁定书》是经不起任何推敲的一滴污水
《裁定书》既背离欠债还钱的道德常识,又违反《民法通则》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以及其它的民事法律;既经不起实践的考验,又经不住时间的检验。总之,经不起任何的推敲。
《裁定书》只是中国大陆冤假错罪案汪洋大海里的一滴污水而已。一滴污水,足以反射出整个邪恶大海的无耻能量。
2017年8月
奇葩一、《裁定书》篡改《欠款证明》证据
1、《欠款证明》(见附后的《欠款证明》)原件如下:
“因为继承母亲周玉英房产等遗产以及其他许多原因的财务往来,郑晓春尚欠郑贻春人民币五十万元整(500,000.00)。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以此证明为准。
补注:至还款之日按年利息百分之三(3%)计算。
郑晓春字
2012年2月14日”
为叙述方便,以下称郑贻春为债权人(一审的原告,二审的被上诉人),郑晓春为债务人(一审的被告,二审的上诉人)。
2、《裁定书》的内容
中院的《裁定书》裁定,“该欠据约定有‘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等内容,属附条件合同,因该条件尚未成就,诉争合同暂未生效。故被上诉人可在该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向上诉人主张讼争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驳回郑贻春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书》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3、《裁定书》篡改《欠款证明》证据
债务人在《欠款证明》里写的是“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以此证明为准”。可是,《裁定书》却认定其为“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裁定书》竟然把“一次性还讫”之后的“。”号改成了“,”号,并删除了“其他失效”之后的“以此证明为准”。
句号,是一句话完成的标志。“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已经完成了其意思的表达,所以用了句号。而另一句“其他失效,以此证明为准。”讲的则是以往其它的借条、欠据统统失效,只有此张《欠款证明》有效。
《裁定书》通过篡改证据中的标点符号而改变原有语句的意思,通过把“。”改为“,”,把本不相连更不相关的两句话葫芦茄子地搅合在一起,强行地曲解不同语句的意思。《裁定书》篡改《欠款证明》证据,就是要使其所认定的附条件成立并确定其凌驾于借款之上的主导地位。经过篡改的“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其他失效”把《裁定书》所认定的附条件一下子提高到至关重要的乃至绝对重要的位置上来,至于欠债还钱,则就根本不值一提了。
奇葩二、《裁定书》违背程序,荒腔走板
1、《裁定书》霸王硬上弓地撤销一审作出的正义判决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81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债务人偿还债权人5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债务人为此提起上诉,但却根本拿不出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任何新证据,只是走了二审的程序而已。结果,二审的《裁定书》霸王硬上弓地撤销了一审作出的正义判决。
2、中院审理此案超越法律规定的时限。超时超限的《裁定书》实属难产
本案普通、简单,而且明了,然而,中院非但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审结,反而还一个劲儿地往后拖延,一直不予结案。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二审三个月期限过后,三番五次地到中院强烈要求下判,但中院却从不予以正面回应与解释,反而极尽推脱、搪塞、敷衍之能事。
但凡冤案,大都存在超时超限的问题。
本案的二审超时超限已达两个月,难产的《裁定书》才千呼万唤始出来。
3、《裁定书》把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为“欠款纠纷”,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连债务人也承认借条《欠款证明》是其亲笔所写,并标注了借款利息,而且也给付了2012.3—2015.10月的利息。一审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此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二审的《裁定书》认定此案是“欠款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欠款法律关系”,连案由也确认为欠款纠纷。但法律压根就没有“欠款纠纷”这个案由。二审裁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存在欠款法律关系,不是借贷法律关系,违反了客观事实。《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了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法律不当。
4、《裁定书》违反当事人主义不诉不理的原则
债务人在《上诉状》里根本没有提及所谓的附条件,更没有对此进行诉讼,债权人在二审中也没有提及同样的问题。但《裁定书》却作出了非上诉内容的裁定。这,违反了当事人主义不诉不理的原则。
5、依法要求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怎么竟不予受理?
《裁定书》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不应该由法院受理。其以民诉法解释第330条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债权人起诉,即是明证。债权人连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可能都没有了——公民的正当诉讼权就这么毫无道理地被剥夺净尽。
任何要求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都是法院应该、可以而且必须予以受理的,绝没有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根据。一般地说,人们日常生活中有矛盾、有问题、有纠纷,能够私下解决的,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解决,当然可以,也没有任何问题。但私下解决不了的矛盾、问题、纠纷等,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事人理应上法院,以求得公正、正义的判决。但《裁定书》却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下子推出了法律的大门之外,法院对合理合法的诉求紧紧地关闭了本应敞开的大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竟采取置若罔闻、不理不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态度。
既然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予受理,那么还要法院的民事庭干什么?倘若法院的民事庭不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那么除了充当冠冕堂皇的的摆设或花瓶之外,还能有什么用?倘如此,法院的民事庭就没有更不应当有任何值得保留的价值与意义了,因而就应当按照精简机构的原则予以裁撤。何必还要让纯属多余的摆设——法院的民事庭尸位素餐地挥霍着金山银山的民脂民膏、浪费着无穷无尽的国民资源呢?是故《裁定书》在撤销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同时,实际上一并撤销了法院的民事庭,也一并撤销了《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
6、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予受理,意味着法律支持、纵容并鼓励人们必须按照野蛮的丛林法则行事
《裁定书》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予受理,意味着法律认可、纵容并鼓励人们不应按照文明的法律方式行事,而必须按照野蛮的丛林法则行事。
根据《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讲道理的方式行不通,也不可以讲法律。文明的规则不能讲也不让讲。除此之外,还可以讲什么?也许就只能讲所谓的丛林法则了。
《裁定书》的裁定意味着不讲道理讲实力,不讲法律讲武力,不讲文明讲野蛮。这,明摆着是在支持、纵容并鼓励人们挺而走险、逼上梁山,采取法律之外的措施,从事法律之外的行动,动粗动武等等。
7、《裁定书》用“暂未生效”一词,否定了债务人出具的《欠款证明》以及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
《裁定书》声称,“诉争合同暂未生效”。“暂未生效”里的“暂”,究竟有多长时间?是一年、三年、五年,还是几十年抑或是一百年?《裁定书》里的“暂”,应当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暂”,意味着“永远”。故此《裁定书》的“诉争合同暂未生效”,是“诉争合同永远不能生效”的含义。
既然《裁定书》认定“诉争合同暂未生效”,那么就应该以合同不生效、不成立去判决,而不应以民诉法第330条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驳回起诉。
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借条《欠款证明》,无论何时何地,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书。但《裁定书》的“暂未生效”,竟把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借条《欠款证明》,一下子就变成是无效的废纸一张了,由此《裁定书》否定了债务人的债务,即,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因“暂未生效”而永远不生效。
奇葩三、《裁定书》把还款期限错误地认定为附条件
所谓的附条件,应该是还款期限。《裁定书》认定其为附条件,实属错误。
由于《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客观事实,本案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所以,本案应按《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予以审理和裁判。本案由于是借款合同,因而不属于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既然是借款合同,就必然约定还款日期,这是常识。“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是对还款期限的一种约定,只是具体还款时间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不确定的还款期限,是不生效力的。《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裁定书》认定“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是附条件,是错误的。但中院非得这么认定,那么,以下只好将错就错地按照附条件予以论述。
1、无论是不明确的还款时间,还是《裁定书》予以认定和支持的附条件,都于法无据,因而都无效
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适法、可能和确定,即内容妥当。但中院认定的附条件,与上述的法律规定截然不同、刚好相反。因为附条件违法、不可能、不确定,即内容不妥当,所以无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2、附条件,违反法律
附条件违反《合同法》第三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附条件是债务人将其意志肆意强加给债权人的,更是债务人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附条件,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欺骗
“债务人在欠条中附加了条件,但债权人对此却从未予以认可。不认可就无法达成合意,因为欠条上的附加条件只是债务人自己一厢情愿的霸王条款,故而此附加条件无效。”(卷宗《50万元起诉状》)。
“债务人在2012年曾数次向债权人下保证说,成福里70号楼在一、两年之内,最晚不超过三年,肯定动迁”。可是,“在2015年的9、10月份,债务人却把成福里70号楼以每年25万元的租金给出租了,并且租期一签就是十年”(卷宗《50万元的来龙去脉》)。
在中院复庭时,当法官询问债务人成福里70号楼什么时候动迁时,债务人依然信誓旦旦地、大言不惭地、撒谎不脸红地说市政府至今有动迁规划,报纸上也登过要动迁的消息等等。然而,复庭的当日——2017年6月15日,与债务人签署《欠款证明》日即2012年2月14日,业已超过了5年零4个月之久的时间,债务人在中院复庭时再三申明,但又拿不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的“成福里70号楼马上就要动迁了”之事,仍然无声无息、无影无踪、遥遥无期。这充分说明了一个事实,债务人这是把根本就没有影子的事情拿出来当做其肆意强加的所谓附条件来说事。
4、附条件,只是债务人单方面的意愿,债权人却从来没有予以认定,何来“约定”?此乃无据断案的“约定”
《裁定书》所认定的“该欠据约定有‘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是无据断案的“约定”,而不是事实。《裁定书》认定的“约定”,绝不是双方的约定。故此,所谓的“约定”,纯系无稽之谈。
5、附条件是标的不能,由于不能实现,因而无效
民事行为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称为标的不能,标的不能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
附条件所指的70号大楼,至少在三、四十年内,甚至在五、六十年内都不能动迁。这表明《裁定书》所裁定的“被上诉人可在该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向上诉人主张诉争欠款”,是毫无根据的没谱之事。大楼动迁就像太阳从西方升起一样,是事实不能;当债务人写下《欠款证明》时,大楼就不存在动迁之事,是自始不能;债务人所说的大楼动迁,完全是债务人的主观意愿,而不是客观事实,是客观不能;大楼动迁根本不能实现,是全部不能。所谓的附条件是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完全不能,总之是标的不能。大楼动迁,从根本上就不能确定。由于标的不确定,故而附条件无效。
完全可以把《欠款证明》中的“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的附条件精准地翻译为“待不能实现的事情实现时予以一次性还讫”。所谓的“一次性还讫”,实质上是“永远不能还讫”的意思。
奇葩四、《裁定书》裁定,不当得利,合法;借钱不还,正当。借出去的钱不能物归原主,债权人只能两手空空、血本无归;反之,债务人却可以永久地霸占债权人的钱款
1、《裁定书》游离欠债还钱的主题,反而以次为主、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本末倒置
杀人偿命,古来已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裁定书》却与之相反,非但鱼目混珠、偷梁换柱、以次为主,而且更是本末倒置。债务人偿还欠款一事,应该而且必须是首要的、至关重要的、绝对不可或缺的。然而,《裁定书》却对欠债还钱一事不屑一顾、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反而却把次要的乃至无关紧要的所谓附条件当成了欠债不还的唯一理由。《裁定书》王顾左右而言他,岂不怪哉?
这是狸猫换太子的伎俩。欠债还钱这个“太子”,却被《裁定书》认定的附条件这只“狸猫”给完全彻底地偷换了。欠债还钱不见了,欠债还钱没有了,欠债还钱不能了,却只剩下了附条件;
这是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这句流行了几千年的俗语按照《裁定书》应当改成前所未有的新俗语:蚍蜉撼大树——自量不可笑。如果把债务人清偿债务之事比作“大树”,那么附条件就是“蚍蜉”。这只“蚍蜉”竟然撼动了“大树”,并且一举推倒了大树。可笑不自量的是欠债还钱的“大树”,“蚍蜉”则自量不可笑。借出去的钱理应讨回的“大树”,竟被附条件这只“蚍蜉”给摇撼得东倒西歪,最后竟如弱不经风的纸墙一样轰然倒塌、分崩离析且支离破碎。
根据《裁定书》,附条件主要,债务清偿则是次要或无关紧要,甚至若无其事;附条件为王、不是理由的理由为王、肆意编造的借口为王,债务清偿则是臣属或奴才,可以被排除在外,甚或根本不予理睬。
2、《裁定书》裁定,不当得利,合法;借钱不还,正当。债权人借给债务人的钱款有等于无——化归于零。借出去的钱讨不回来,活该倒霉;债务人却无等于有——得到的是其向债权人所借的全部钱款
根据《裁定书》,在不可预测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乃至于百年之久,债权人都讨不回属于自己的钱款,只能别无选择地在与其说是慢慢煎熬不如说是慢性自杀的过程中,在撕心裂肺、望眼欲穿、失望加绝望、无边无际的苍茫等待中,在过了几十年乃至上百年之后,按照《裁定书》所要求的那样,再来向债务人“主张诉争欠款”。难道债权人现在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钱款无声无息地打了水漂,而对被债务人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地借去的钱款既不能拥有又不能支配,只能无可奈何地更是无能为力地隔山打牛、望洋兴叹了吗?
债权人所能获得的,仅仅是一个零而已,是一个零蛋的零、一个圆圈的零;非但如此,而且还是个负数,并且是个极大的负数。
偿还欠款的日子,究竟是哪一天?肯定是不定期的或者是遥遥无期的某一天。这个某一天,很可能是40——50年后的某年某月某日,也可能是70——80年后的某个灰朦朦的日子,也许是100年之后的某个不见天日的沉沉暗夜。故此债务人可以一辈子独霸债权人的钱款,不用忧愁、不用害怕、不用担心,直至其生命的终点,也压根用不着考虑多此一举的欠债还钱问题。
3、根据《裁定书》,只有借钱,但却绝没有欠债还钱这一说
借钱,是否需要偿还?《裁定书》堂而皇之地作出了“NO”的回答。
早已风行并将继续风行于中国大陆的时尚是:欠债还钱不可能,连蒙带骗是能耐,赖账不给就是高,债务泡汤不算事!耳熟能详的“欠钱的是大爷,被欠的是三孙子”这句口头禅,栩栩如生地更是一针见血地说明了中国市场经济的现实竟是多么地荒诞不经了?!
根据《裁定书》,债务人只有借钱,但却绝没有欠债还钱这一说。债权人想让自己的债权理所当然地、顺顺利利地、毫无阻碍地予以兑现——要讨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吗?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吗?这,纯粹是异想天开的痴心妄想,是一枕黄粱的美梦!
奇葩五、《裁定书》对借钱不还的老赖行为予以认定和支持,由此完全可以名至实归地称之为《老赖宣言书》
所谓老赖,是借完钱之后,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极力敷衍、搪塞、推脱,就不还钱的债务人。《裁定书》对老赖及其行为予以认定和支持,可以名至实归地称之为《老赖宣言书》。
依此《裁定书》,即《老赖宣言书》,债务人必定无所顾忌地、明目张胆地、有恃无恐地赖账不给,并且一以贯之地赖到底。因为借钱不还,合法;赖账不给,有理。赖账,不但昨天有理,今天有理,明天有理,而且永远有理。总之,赖账不还就是有理;反之,被欠的债权人则是无理,并且是有理无处说,只能叫苦不迭地打掉了牙往肚子里面咽,眼看着自己的血汗钱付诸东流而又无可奈何花落去!
依此《老赖宣言书》,有借有还的公序良俗被完全地颠覆了,生活的正常秩序被彻底地歼灭了。这,不能不相当程度地乃至极大程度地鼓舞、激励、褒奖着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老赖们;这,不能不深入而广泛地引发、刺激并煽动着一切跃跃欲试的巧取豪夺之邪念。
依此《老赖宣言书》,老赖们可以问心无愧地渺视、蔑视、无视任何形式与任何种类的债务,更可以毫不在乎地熟视无睹债权人默默无语两眼泪抑或是叫苦连天的忧伤、悲哀、绝望与无奈,还可以把酒言欢、推杯换盏地弹冠相庆,颐指气使、兴致勃勃地明确宣告: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
奇葩六、《裁定书》认定和支持的附条件实质就是:“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
《裁定书》的“暂未生效”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混淆视听、似是而非、充满歧意、可以有多重解释,所谓的附条件也存在这个问题。“待成福里70号楼动迁时予以一次性还讫”的实质就是:“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裁定书》裁定,该理由成立。
举例如下,以证明“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的理由不能成立:
(1)债务人乙向债权人甲借款40万元人民币。乙写给甲的欠据上有附条件“待第三方丙还我钱时予以一次性还讫”。可是,在第三方丙不还钱给乙的情况下,甲是否就讨不回属于自己的钱款呢?欠钱的债务人乙是否就可以躺在其给出的附条件之上心安理得地高枕无忧,借钱不还了呢?
(2)如果包工头王二在给民工出具的欠据上写有“待开发商李四还钱给我后,再予以一次性还讫”的附条件,但李四一直不还钱给王二,那么民工是否就一直乃至永远都拿不回属于他们自己的血汗钱了呢?
(3)假设我郑贻春向别人借款30万元,也同样在欠据里面写上附条件“待郑晓春还给我50万元后,再将该欠款30万元予以一次性还讫”。请问,我的这个附条件是否成立?对此,中院是否予以认定和支持?如果认定和支持我的附条件,那么请问中院,你们是否企图让我也堂堂正正地、厚颜无耻地更是死不要脸地当老赖?郑晓春若是赖账不还钱,那我对欠别人的30万元应该怎么办?难道还非得逼着我也要违背良心、丧失人性、抛弃道义,浑不讲理、卑鄙下流地耍赖不成?真乃岂有此理?!是可忍,而孰不可忍!?
奇葩七、根据《裁定书》,只要有理由、有借口、有托辞,那么,借钱不还,就合法
根据《裁定书》,以这样或那样的“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的理由、借口、托辞等作为所谓附条件、作为挡箭牌,那么,债务人是否就可以无忧无虑地、没事人儿似地、干净利索地无债一身轻了呢?
根据《裁定书》,借钱,只要在欠据上巧立名目地写上所谓的理由、借口、托辞等,无论这个名目多么荒唐、多么奇异、多么怪诞,也都可以据此而不用还钱了,借钱不还都是可以成立的,都是法律予以认定和支持的。这就是说,在具有某种理由、借口、托辞的情况下,债务完全可以统统地泡汤。哪怕该理由、借口、托辞说不过去,《裁定书》也肯定要想方设法地、千方百计地让巧立名目的这个理由或那个借口以及托辞等等说得过去的。不管滥竽充数的也好还是浑水摸鱼的也罢,无论貌似有理的也好还是歪理邪说的也罢,总之,一定要找出个理由来,一定要编出个借口来,一定要造出个托辞来。哪怕没理由硬找理由,没借口硬编借口,没托辞硬造托辞,那么,一切也就都称心如意地好办了。比如,以“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的附条件,或者以诸如此类的、大大小小的、大同小异的、牵强附会的、似是而非的、胡搅蛮缠的、强词夺理的理由、借口或托辞来说事儿,那么,任何的欠款、一切的债务也就都可以“暂未生效”,即,永远无效了。
奇葩八、《裁定书》明目张胆地支持耍赖,实乃《耍赖鼓风机》。更有甚者,《裁定书》还赤膊上阵地参与剥夺公民财产的暴力抢劫
违背常识,不守规矩,蛮不讲理,是耍赖;借钱不还,食言自肥,不守信用,是耍赖;硬拿不是当理说,硬拿不要脸当饭吃,出尔反尔,胡编乱造,还是耍赖;民间借贷的规矩都是见条说话,可是见条说不了话或者干脆不让说话,就更是赤裸裸的耍赖了。耍赖是邪恶。人邪恶,虽然可怕,但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法律邪恶,尤其是代表法律的法官邪恶。法官不公不正的判决和裁定,决不能惩恶扬善,却一定是惩善扬恶。故此,司法犯法的枉法裁判,是最不能予以饶恕的行凶作恶,是影响重大而且深远的监守自盗,是最为可耻的职务犯罪——这是比所有的邪恶都更加严重的令人发指的甚至极为严重的邪恶,这是比所有的犯罪都更加严重的令人深恶痛绝的甚至极为严重的犯罪。
《裁定书》明目张胆地支持耍赖,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全力以赴地袒护、纵容、鼓励耍赖,实乃《耍赖鼓风机》。
依此《裁定书》,即《耍赖鼓风机》,包括赖账在内的耍赖,在以往不胜枚举的、层出不穷的、滔滔不绝的恬不知耻基础上将大展宏图、势如破竹,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别开生面地继往开来,长袖善舞地攻城略地,无所不能地高歌猛进!
依此《耍赖鼓风机》,这样的理由或是那样的托辞、这样的借口或是那样的名目都必将纷纷出笼且大兴土木,仅凭三寸不烂之舌信马由缰地胡诌八扯,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把债务给抹平了;债务人使阴谋耍诡计为达到赖账不还之目的而精心布局、巧设障碍、深埋陷阱,在欠据上写下不实的、具有欺诈性质的附条件,便都能够一逞其能地赖掉所有的借款了;债务人对其所借的债务千方百计地极尽推脱,一退六二五地推卸掉其所必须承担的还款义务与责任,直到把债权人给拖得个精疲力尽、哀叹连绵、向隅而泣,甚至命在旦夕,债权人也仍然拿不回属于自己的钱款了。
依此《耍赖鼓风机》,还有什么是不可以耍赖的?还有什么是老赖不能够耍赖的?耍赖,难道还需要寻找什么理由吗?哪怕胡编乱造,也终究可以编造出个驴唇不对马嘴或风马牛不相及的理由来的;耍赖,难道还用担心没有什么借口吗?哪怕枉费心机,也还是可以弄出个颠三倒四、浑水摸鱼的摸样来的。凡是耍赖,可以找得到的和能够找得到的理由有的是,可以用的和能够用的借口满大街,随随便便地说一个,信口雌黄地讲一个,只要上嘴唇下嘴唇一碰,就算OK了。换言之,欠账不还,尽可以用花样翻新的借口来搪塞,尽可以用五花八门的托辞来推脱,这样的或类似的理由,简直有如过江之鲫——数不胜数。
《裁定书》支持赖账,就是支持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的暴力抢劫,堪比侵吞、掠夺、偷盗等行为,甚至比这些犯罪还要更加严重。
借钱不还,而且还要言之凿凿、似是而非、歪理邪说地讲理由——这是在公然地耍无赖。“你的钱,就不还你了”跟“留下买路钱”的土匪,又有何差异?“借钱,可以;还钱,没门。就这么一锤定音地决定了,不服的话,随你便,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去”!我是天、我是地,我想咋判就咋判;我是刀、我是剑,我想咋定就咋定;东风吹,战鼓擂,我是天王我怕谁?我有权、我有势,你想维权滚蛋去!《裁定书》的机关算尽与疯狂,蛮横无理与霸道,嚣张跋扈与非法,委实堪称一绝。
《裁定书》以其所认定的附条件为由,竟把本属于债权人的钱款直接地、明确地、完全彻底地变成了债务人可以为其终生拥有并随意支配的钱款了。这,是不是在从事着光天化日之下明火执仗的暴力抢劫?《裁定书》肆无忌惮地更是赤膊上阵地亲自参与剥夺公民财产的抢劫活动,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奇葩九、《裁定书》不但没有息纷止讼,反而挑起事端、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埋下祸根,唯恐天下不乱
《裁定书》置法律主要的和重要的功能——息纷止讼于不顾,反而却弃之如敝履,肆意妄为地为老赖张目。
债权人在走投无路的被逼无奈之下,毅然决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原本是为求得一纸公正、正义的裁判。可是,《裁定书》却让债权人立马走向了茫茫苍苍的五里雾中,堕入到一眼望不到头的黑暗深渊。更为糟糕的是,中国法律的标志——《裁定书》,竟然比借钱不还的老赖还要更加耍赖,还要更加蛮横,还要更加霸道!
借钱不还,这究竟算是哪门子的法律裁定?真乃闻所未闻的天下奇闻!其荒唐、怪诞、奇特、苟且、无耻,简直横绝古今中外,令人不可想象、错愕不已、瞠目结舌。就连最腐朽、最黑暗、最混账的古代王朝恐怕都没有借钱不还的裁定,怎么竟偏偏横空出世在每时每刻都在宣传着“依法治国”,口口声声地说是要建立“法治社会”的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大陆?!
《裁定书》代表的法律如此地不讲理,那么还有什么可以讲理、应该讲理并且能够讲理?以法律之名的《裁定书》如此地作为,那么还有什么不能够肆意妄为、为所欲为、胡作非为?代表法律的《裁定书》这般地无能,那么还有什么可以有能?《裁定书》不公地出场,正义必然化为灰烬。《裁定书》连最起码的法律底线都守不住甚或根本就没有,那么还能有什么可以守得住法律的底线?照理说,作为法律的标志,《裁定书》应该而且必须是拦截邪恶与罪恶的牢不可破的堤坝。可是连堤坝本身就已经糟糕透顶、千疮百孔、不堪一击了,那么,邪恶罪恶岂不是要一泄如注、一溃千里、汪洋恣肆?本应坚守正义、维护正义、捍卫正义并实现正义的《裁定书》,却以丧失自身的本质而存在。法律的标志——《裁定书》不正义,那么,还有什么可以正义、应该正义并且能够正义?正义疲软、无能、无力、无效,流离失所且消遁于无形。
本应走的正常的法律途径被堵得死死的因而根本走不通,那么非正常的、反正常的途径就一定会应运而生、大行其道并畅通无阻。请问,还有正常的途径可以走的吗?还有正常的活路可以让人正常的活下去吗?既然法律都不能行之有效地解决如此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那么恐怕就只有法律之外——非法的、违法的、犯法的解决方式就不得不被逼无奈地、别无选择地、适得其所地去填充本应由法律去占据的空间、欠缺与漏洞了。
有一句话说到了点子上,这就是: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肯定要给你一个说法。毫无疑问,既然法律以极不负责的退场方式瞎了眼,又以胡作非为的方式支持借钱不还——在这种举目四望无理讲、天良丧尽没法说的情况下,债权人也一定不会善罢甘休的,也肯定是要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进行维权的:向债务人讨回其所借的全部钱款,而且,还要让债务人付出其所应予付出的赖账不还之代价。至于如何向债务人讨要钱款,又会产生怎样的一系列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等等隐形的或显现的危害,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可以预料的和不可预料的悲惨之结果?那就是一言难尽、无法一一诉说的了。这,都是因为挑起事端、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不利于和谐稳定的《裁定书》所埋下的唯恐天下不乱之祸根。
奇葩十、《裁定书》,是《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
不公正、不正义的判决或裁定,哪怕只有一个,都是对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挑战、践踏、糟蹋与破坏;错误的、有毛病的、有问题的裁定或判决,哪怕只有一个,都是人类不得不共同面对的忧伤、疼痛、苦难与灾害。这就是说,哪怕有一个冤案,都是让人无法释怀的、一言难尽的、痛苦不堪的煎熬与折磨,都是整个社会深陷其中且无可自拔的莫大耻辱与悲剧;哪怕有一个蒙冤受屈之人,都是人类无可避免的堕落与塌陷,都是丧钟已然敲响的灭顶之灾。倘若有冤案,一定要有解决冤案的畅通的和充分的救济渠道。如果建立一个与人类文明普世价值接轨的、适合于人居的正常社会,那就决不允许出现任何的冤案。即便有一个冤案,那也是绝不允许、绝不可以的。
《裁定书》确实制造了一个冤案,一个无可置疑的、清清楚楚的、明明白白的冤案。
在中国大陆,此类冤案可以说是草原上的草,无边无际,春风吹又生;就像天上的星星,数也数不清。
像几乎所有的冤假错罪案一样,《裁定书》无所顾忌地破坏并尽其所能地摧毁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与人际交往的传统习惯,一举灭绝了最起码的道德常识,并把行使正义职责的法律一股脑地抛掷到九霄云外,由此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都必然带来无远弗届的恶劣之影响与多米诺骨牌之效应。
《裁定书》是当代中国大陆经济、法律、社会等秩序畸形怪状以至于极度混乱的一个真实反映,也是政治、文化、日常生活等不尊重更不遵守规则的如假包换的一个缩影。中国大陆光怪陆离、眼花缭乱、触目惊心的经济混乱、文化混乱、社会混乱及其形成的丛林社会之乱世,首要的、主要的、重要的乃是法律混乱,法律不完善、法律无能、法律不作为,或者进而言之,是法律乱作为、胡作为、瞎作为之缘故。法律不彰,邪恶势所必然地张狂;无法无天,肯定要造成惨绝人寰的巨大灾难。
依此《裁定书》,即《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整个社会岂不是都要乱了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难道还要继续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吗?没有欠债还钱的正常秩序,而只有赖账不给的社会环境,人们还怎么能够从事应有的社会交往和正常的经济活动?
坑绷拐骗,猖獗;假冒伪劣,盛行;背信弃义,成风;借钱不还,得逞。这,必然极大地增加社会经济成本,不但造成经济乱套,而且使得整个社会也都乱了套。由于没有正义的信仰、理念和追求,人心总是乱套,正常的人生价值观也都彻底地崩溃了。总之,乱了套是常态,不乱套才是非常态。
依此《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包括赖账在内的耍赖必然兴旺发达、一马平川、势不可挡,有如蝗虫一般地到处弥漫,遮天蔽日;不当得利的邪恶之风横扫千军如卷席地掠过并滞留于立交桥、车站、码头、飞机场、银行等融资机构或不挂银行名头的各个准融资机构和寻租中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税务局、城管局、工商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全面地攻取并占领学校、医院、田间地头、高楼大厦,还有人心、垃圾场、灵魂、下水道。
依此《灭绝公序良俗的宣战书》,人性、良知、道义、真与善,还有其它同样的或类似的一切的美好,都必然塌方似地分崩离析、稀里哗啦,或者水银泻地一样地流失而去、捡拾不起。
结论:《裁定书》是经不起任何推敲的一滴污水
《裁定书》既背离欠债还钱的道德常识,又违反《民法通则》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以及其它的民事法律;既经不起实践的考验,又经不住时间的检验。总之,经不起任何的推敲。
《裁定书》只是中国大陆冤假错罪案汪洋大海里的一滴污水而已。一滴污水,足以反射出整个邪恶大海的无耻能量。
2017年8月
2017年9月21日星期四
广西北海陈时佳等村民不服法院裁定递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陈时佳,男,1957年5月4日 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1119570504041X,住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咸田村后背沙4号。
复议申请人李冰凤,女,1953年6月6日 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11195306060421,住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咸田村后背沙4号。
复议申请人陈时佳、李冰凤不服银海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3执异4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申请人等咸田村、白虎头村民诉北海市建设委员会(现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补偿行政裁决系列案中,有一份至关重要的关键证据——“关于参与银滩改造房屋拆迁协商谈判工作人员的说明”。该证据形成的时间是2010年3月19日 ,明显属于被告在作出房屋价格裁决书具体行政行为(2009年12月29日 )后形成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条也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然而该案中无论是作出一审判决的银海区法院还是作出二审判决的北海市中院,都枉法将这份在作出拆迁补偿裁决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此外,这份名单里,这些人并不都是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而参杂有市建委、拆迁办、银滩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及白虎头村、咸田村的村干部,不具有拆迁单位的资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6、38条的规定,拆迁人不得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管理部门对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复议申请人已向北海市检察院实名举报北海市住建局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北海市检察院已受理),足以证明符合: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鉴上,特提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恳请依法裁判!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陈时佳 李冰凤
甘肃访民侯敏玲受审未通知家人 庭审过程遭曝光
[访民之声2017/9/21 消息] 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多日的甘肃省徽县访民侯敏玲,9月19日 在其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受审,并遭媒体曝光。
其访友告诉本网,我多次打电话讯问徽县法院开庭时间,他们都说还没定时间,9月19日 为还问过,说定了一定告诉我。今天我在《徽县生活网》上发现,侯敏玲的案子19号已经开过庭了,律师及家属没一个人知道,文中说的侯某就是侯敏玲。
《徽县生活网》题为“徽县虞关,一女多年赴京非访终受审”的文章中载明,2017年9月19日 ,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江洛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江洛镇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旁听。
被告人侯某,女,家住徽县虞关乡,2008年至2017年间以虞关乡政府没有落实灾后重建政策为名,赴省、赴京非法上访次数达十余次之多,在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乃至行政拘留。回到虞关乡后,侯某仍然我行我素,经常在虞关乡政府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2017年5月,侯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8月被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9月19日 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侯某寻衅滋事一案,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在评议后择日进行宣判。
安徽宿州市访民王凤云遭悬赏通缉
[访民之声2017/9/21 消息] 今天安徽访民告诉本网,安徽省宿州市到处贴着悬赏通告,是通缉王凤云的,说她被批准刑事拘留了。
落款为打击“非访”领导小组的悬赏通告中显示,王凤云自2006年至今数次进京上访,并串联部分村民赴北京恶意上访登记,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交予他人登记,或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登记。王凤云的上访行为严重干扰了北京的社会治安秩序。
同时希望其他不明真相的同案犯以及其他恶意上访人员,认清形势,抓紧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公安机关宽大处理。
据了解,王凤云是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村村民,曾当选村主任。因政府及村委会以权谋私而上访。
事情发生在1996年到2002年,桃园煤矿占用杨寨村里集体耕地300余亩,已付补偿款300万元人民币,其中40万元人民币被杨寨乡政府强“借”至今不予归还,前村、乡两委干部还挪用其中260万元人民币。及乡政府还强行低价“购买”村里37.8亩耕地后被抛荒,并将村委会的财务公章及村委会公章以“乡里保管”为由占为己有。
因不满属于村民的财物被侵吞,2007年元月,王凤云带领10多名村民代表,向乡政府反映,乡政府党委书记赵存信却联合公安局、派出所,以 “煽动群众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将王凤云拘禁15天,罚款1000元。之后,王凤云因上访遭到多次关押及非法拘禁,并被强制做精神病鉴定。
甘肃数十名民师静宁县政府维权要求落实政策
[访民之声2017/9/21 消息] 有民师告诉本网,今天上午,甘肃平凉市静宁县在岗民师到县政府维权,结果县政府调来警察,要把民师们强制拉上警车,一位女民师的手被拉伤。
这位民师表示,4、50名民师今天一早到县政府维权,结果被政府调来的警察,强制把民师往警车上拉,一位女民师的眼镜被挤掉了,一位女民师的手被拉伤,现场一片哭嚎声。闹了半天之后,警察又把她们从车上放下来,让她们去上访。
据悉,今天民师们上访结果并不理想。她们的诉求是落实今年8月25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解决全省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方案的通知》。但县政府人员表示,他们不知道有这个通知。随后,民师们又派出代表到市政府反映,市政府让她们回县政府解决。
山东平度李延香等十余人因“非访”受刑并遭曝光
[访民之声2017/9/21 消息] 山东平度市访民李延香因进京上访 8月17日 被行政拘留,同月的25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转为刑事拘留,9月8日 被批准逮捕。其被捕后,平度政法网曝光了其在内的十余名“非访”人员遭公安机关处罚的文章。
文章发布于9月12日 ,平度政法网微信公众号以“我市两名“非访”人员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为题,发布了非正常上访人员李某香、任某江,因在信访活动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已被批准逮捕的文章。李延香的丈夫告诉本网,文中说的李某香就是李延香,并附有她的照片。
该文中说明,经查,李某香多次到北京非接访区域借上访名义滋事,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次,后继续到上述地区非法上访,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受他人组织指使,散发标语传单,采用“围观”、“声援”等方式,参与与己无关的事件,恶意炒作、混淆社会舆论、起哄闹事。
继李某香等“非访”受刑被曝光后,昨日平度政法网微信公众号以“违法上访尝苦果,我市九人被行拘”为题,再次曝光了王某书、荆某军、张某波、王某福、楚某春、王某锡、刘某石、李某庆、王某涛等九名“非访”人员,在北京上访期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执勤民警查获。我市公安部门依法对该九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的文章,并同样附上了九人的照片。
平度市公安机关还提醒广大市民,表达诉求要自觉遵守信访条例,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莫以闹访、缠访形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李延香的丈夫李洪财则表示,李延香并没有违法之处,是政府和司法部门不依法办事,才导致李延香进京上访,其并没有寻衅滋事行为。并告知本网他们夫妻的遭遇及上访的原因。
原来,李延香夫妻在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开了一家《福顺废旧物品回收站》。从开始生意就特别红火,但好景不长,先是即墨市大信镇派出所民警孙典东收中小企业保护费,一次打底5000元,李延香夫妻的废旧物品回收站也在保护范围。被人举报后不久,孙典东又开始收保护费,并告诉李延香夫妻,不拿钱就滚出大信镇。
事情发生后,因李洪财没有文化,李延香被迫担起维权重任,并聘请律师走法律途径。但几年来案件一直被推委扯皮,各职能机关相互勾结、官官相护。2017年5月,李延香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完庭后回家的途中,被法官打电话叫回去谈话,结果被司法拘留15天。
李延香想着国家总理李克强在记者招待会上说过,“假如在地方见不到阳光,中南海的大门永远为你们敞开着”的话,从此开始进京维权。2015年5月4日 ,李延香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中心被黑保安带出来塞进一辆无牌照车殴打搜身,把身上的东西洗劫一空。半夜时拉至滨州地界,用事先备好麻袋,把李延香装进去扔到河里,幸亏好心人发现才获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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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访民刘敏杰被戴黑头套及手铐押返原籍
[访民之声2017/9/21 消息] 昨天,遭最高人民法院法警告发,被北京警方抓走的河北定州市访民刘敏杰,今天被定州警方戴上黑头套及手铐押返原籍。
其访友告诉本网,今天下午她到关押刘敏杰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派出所去找刘敏杰,听到警察说办案组不要刘敏杰这个案子,她认为是好事,就没再多说,到门外等着刘敏杰出来。2点多的时候,来了辆河北保定的警车,刘敏杰被戴着黑头套和手铐从派出所押上了这辆警车给带走了。
据知情人透露,前一段时间,刘敏杰所在的子位镇政府人员告诉刘敏杰,让他回去问个材料,可能对他不利,不过政府要去接你的时候,你什么也别说就跟着回来兴许没事。当时刘敏杰预料到可能会被算计,之后就再没去上访,不料,昨天出去寄信也遭到抓捕。
刘敏杰是因儿子被人入室抢劫杀害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已经被地方法院判处死刑的杀人犯改判死缓而上访。因上访遭到公安机关多次处罚,并被最高人民法院法警殴打及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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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控告公安局违法 辽宁访民张雪春被逮捕
[访民之声2017/9/21 消息] 辽宁沈阳市访民张雪春8月11日 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9月13日 ,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仍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据其家属介绍,张雪春罪名的由来是因为参加了到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地方公安局非法拘留、劳教上访人员的集体访。公安局认为张雪春是组织者,在其上访回乡后将其抓捕,随后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
其家人认为,张雪春的行为并无过错,随聘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张雪春。岂料,律师4次会见遭到警方4次拒绝。目前,家属准备再次聘请律师会见张雪春,并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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