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提神)
<题记>代课教师即民办教师,是一个事物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称呼,只是偷换了概念而已。
民办教师是我国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中一支特殊群体,始于建国初期,因师资匮乏,财力不济,国家为解决师资紧缺采取选用农村知识人才替补方法,并持续到本世纪末。
国办[1997](32)号出台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关招转辞退”“五字方针”,各省也相继有了解决民师的在册“界线”。甘肃省也不涉于后,“界线”就是“底线”,才造成了崇信被政府因各种理由县聘的200多位民办教师,成了“清退”对象。直至现在,到县市,赴省城,去京都信访。血泪的倾诉还是没有感动任何一级的为官者,可他们还是相信“包青天”会有的!他们再一次发出了呼唤——
甘肃崇信原代幼教师诉求书
国家教育部
甘肃省教育厅
我们是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被“清退”民代幼教师。
崇信县原民代幼教师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81年以前国家收转民办教师时因各种原因遗漏的部分年龄较大的教师;二是84年经崇信县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经原红专学校(后更名为教师进修学校)由财政出资委培的第二期学员,他是84年9月培训,85年3月上岗,后被列入“不在册”民师;三是89年经崇信电大,县教师进学校培训的电大生、中师,幼师生,毕业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四是由各乡(镇)教委,乡(镇)政府自主招录补充小学师资的“乡聘民教”。
甘肃省摸底建档是以1984年12月31日为界线。甭说,前一类型的民办教师,不用考试,都被录用为公办教师。后三种类型的,因此都是“册外”的,其称谓也改为代课教师,不能“评优选先”,不能申报《教师资格证》,更不能“民转公”。但是,他们还是默默奉献在教育上,等待省上民师划定的“口子”张开的那一天。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杳杳无信。直到03年,甘肃省遵照国家教委,“清退”民办教师的意见,他们这一拨人,
虽然从教十几年,有的也有教师资格证,有的有大专(中幼师)文凭,还有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的各种荣誉证,虽然都签定过劳动合同(进校时都签过1年合同,以后没有续签),但是还是被“一刀切”,全部“清退”出讲台,“清退”出校门。
崇信的原民代幼教师,还不如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农民工”。
依据教人[2011](8号)第九条“地方政府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和2011年9月8日国家信访局,教育部联合下发《中小学代课教师及民办教师问题接访答复口径》第三条“对于原民办教师上访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按政策清退或辞退的民办教师,没有得到补偿时,应告知上访人员,到所在地方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肯定原民办教师为我国农村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不管是国家承认的,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任用证,并在县级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还是计划外民办教师,只要他们曾经从事过教育工作,对其付出的努力都应该承认。”可是崇信县原代幼教师,从今年5月开始,不断信访,都被推诿,扯皮,8月又在平凉市艰难“维权”,还是踢回了崇信县。他们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解决“清退”补偿金,对他们“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有个安排。但是,踢回崇信的“皮球”还不是一样的结局!所以,他们只能向更上一级的你们发出求救:
一,恢复他们被“清退”及离岗民代幼教师身份,补发《教师资格证》。
国家四部委[1992](41号)第四条指出“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了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及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与民办之分。”鉴于此,要求重新认证我们原红专学校“先培训后上岗,同期招录,分期培训”的32名学员原办教师身份,承认分配在崇信教育行业上9名首届电大生教师资格,原教师进修学校中(幼)师生也是政府出资培训两年毕业的,也应相应归入民办教师行列。《教师资格证》94年《教师法》颁发之后实施的,仅限于公办教师,而对民(代)是个“死角”,才导致他们从教十几年,没有“证”证明他们是“专业”的,以至被政府“清退”后再无就业机会,导致成失岗再“失业”。补发《教师资格证》,使他们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实现再就业,既可预防他们上访,也可让他们间接实现“病有无医,老有所养”!
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清退”补偿金。
(1)根据《劳动法》第48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看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第49条“工资水平要考虑a劳动者本人及赡养人员的最低生活费”b社会平均工资水平。c劳动者生产率等因素。(2)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3)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应视无限期劳动合同确立,支付两倍以上工资”。
崇信被生活逼迫离岗或被政府“清退”的原民代幼教师,没有得到一分补偿金,都是在一纸文下,不由分说,很不友好的情况下离校的。他们眼下是教过书的农民,种过地的教书匠,村里“精准扶贫”,低保户根本轮不到他们。所以,发给他们应得的补偿金,是人道的体现,更是共同走向小康社会的必经之路。
解决“清退”离岗民代幼教师“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根本问题
(1)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委《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8号)第4条,第8条指出“将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和四部委[1992](41)号第四条规定“民办教师的国家补助部分,除按国家规定外,由县统一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进校都签过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再无续签,这是校方的失责,应视为无约定终止劳动合同,不交社会保险费,是校方对原民代幼教师的岐视而为之。
(2)民代幼教师在教育岗位上,大多都得了颈椎等职业病,“清退”时都年已过百,又要供子女读书,婚嫁,还要赡养老人,拼命维持一家人生活,积劳成疾。当务之机,应该把原民幼教师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按国办[2015](28)号“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他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进行补缴,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三,对因教育局违背“同期招考,分期培训”的原则,上报隐埋崇信红专84年培训班32名培训学员,使他们“在册不招转”,应视同一期学员“转公”,恢复他们教师身份,并按03年至今按公派教师月平均日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
四,原民代幼教师,都是在教育上有过十几年的经历者,应该同企业下岗职工一样对待,发放《下岗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有申报公租房的资格。
五,原民代幼教师从事于事业单位,就是事业单位职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甘肃省完善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执行,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执行。
崇信被“清退”代课教师,是实情所在,诉求也有法律政策依据。望政府有关部门,以法律政策为依据,及早做出有实际意义的回应。他们等不起,他们要生存……
甘肃崇信县原民代幼教师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