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之声2017/6/29消息] 今天下午,江苏扬州祝秀华、许月玲、汪豪、傅涛4访民到公安部递交反映材料,要求撤销扬州公安局下属分局对他们进行非法传唤的决定,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据悉,2月7日上午8 时许,祝秀华等9人在扬州市东岳酒店聚餐,次日被各辖区派出所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传唤。因警方始终不肯认错,造成他们到公安部上访。
以下是祝秀华等人的反映材料
关于要求撤销扬州市公安局下属分局派出所的传唤证,
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有关问题的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九名信访人均是江苏扬州市各区市民,对扬州市公安局下属有关分局派出所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名,对九名市民正常聚餐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传唤,对市民正常社会生活给予的干预行为与处置有异议,特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事情发生在2017年2月7日上午8 时许,上述九名市民相约到扬州市东岳酒店吃早餐,席间欢聚一堂,各自相谈后离开,其间并无发生任何事情。
2017年2月8日,扬州市公安局下属有关分局派出所违反行为发生地管辖的有关规定,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之名,分别传唤聚会到场的九名市民。并对各名市民适用了"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分别传唤留置长达近二十四小时之久。
对其中汪豪连续二次传唤,计近四十八小时,传唤留置中采用涉嫌刑事传唤的程序,采血,印手印,指纹等。由于传唤留置当天夜晚特冷,气温下降天下小雪,留置当夜致祝长奇心脏病发作送医抢救,许月玲血压升高心脏不适,第二天早晨直接由询问室送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时间长达一月之久。后傅涛,祝秀华,汪豪均因留置当夜受凉致肺部感染而住院治疗。
信访人认为,在治安管理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可以进行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法律禁止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治安传唤行为是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要求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治安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必经程序。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传唤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但是在上述本案中对传唤的对象,市民相聚就餐纯属正常社会生活的法律属性己很明确 ,导致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实务中使用非法传唤这种手段,来压制打击上访群众的做法,为世人所不能接受。
信访人认为,在公民之间正常社会交往聚早餐过程中,并无任何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言论等。
扬州市公安局下属有关各分局派出所严重侵害了其利益,信访反映人只是在公共场所正常社会交往聚餐,与所有顾客并无二异,聚餐完毕安然离开,从警方所掌控的视频资料完全可得到准确无疑的印证。不构成任何危害治安管理的行为,扬州市公安局下属有关各分局派出所的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信访人强烈要求撤销扬州市公安局下属有关各分局派出所的传唤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对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并赔偿各被传唤人因违法传唤而致病所造成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
还望解决是盼。
信访人:汪豪 祝秀华 祝长奇
傅涛 许月玲 崔平生
刘良梅 汤小燕 汪增雄
2017年 6月 29 日
|
照片左起祝秀华、许月玲、汪豪、傅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