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霍宏,男,1964年10月5日 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6410050370,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平山区东光街11-1栋1-6-18 .
被申请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姜应涛:系院长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明山法院对我的拘留违法,撤销对申请人(2017)辽0504执字第340号《拘留决定书》
二: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返还扣押申请人的940余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2017年5月9号乘车去沈阳辽宁省高法查询案件申诉情况时,被稳控“一带一路”警察盘查扣留。后被本溪市明山法院司法拘留15天。申请人获释后,多次找到张义强要求复议,张义强都以询问笔录拒签放弃复议权限为由,拒绝申请人复议的申请。索要被扣押的钱款遭到各种理由推脱,难道张义强法官想以此行为中饱私囊?
既然法院领导说终止执行,怎么会又因此对我拘留?难道官员都是说了不算,算了不说?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被法院无端扣押拒不返还,这是不是明火执仗的抢劫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权滥法,为了维稳就可以不尊重事实和人权。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主持公道,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7)辽0504执字第340号《拘留决定书》,并返还被扣押的940余元人民币。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霍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