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星期三

广西村民举报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违法拆迁

关于对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单位
实施拆迁的行为依法查处的举报和申请

举报申请人:高世福,身份证号码:450503197212030415   
举报申请人:许坤,身份证号:450511197406200419
举报申请事项:
对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事实和理由: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规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在白虎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拆迁中,委托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40名工作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见附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举报人是白虎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被拆迁户,现申请贵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的规定对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举报申请人:高世福

联系电话:18278995982
举报申请人:许坤
1303699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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