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

从湖南徐端莲被刺重伤上访 反思破除刑案民事赔偿弊端

[访民之声2016/10/14消息] 湖南省耒阳市余庆乡访民徐端莲,被人重伤致残,凶手伍永地被耒阳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附带的20余万元民事赔偿却至今没有执行到位,徐端莲为此上访至今。
  
 徐端莲说;“凶手并不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他家有两处房产,一处地产,也有存款,法院判决后他家通过关系转移了所以财产。我要求法院执行,法院让我自己查清凶手家财产的去向,否则没办法执行,这本来是该法院做的事,却强加到受害人身上。”

据悉,徐端莲家住耒阳市余庆乡龙坡村,201169被伍永地连刺16刀造成七级伤残,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行负担,造成外债累累。因再无力缴纳医疗费,伤情未愈,且连缝合伤口的手术线都没有拆除,就被迫出院。

2012413,耒阳市法院一审判处伍永地有期徒刑12年,附带民事赔偿20余万元。但在随后的民事赔偿执行过程中,法院一直称凶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徐端莲为此上访遭到了地方劫访人员的虐待、辱骂和非法拘禁,所反映事情始终得不到解决。

去年耒阳市法院给余庆乡政府出具了一份司法建议函,内容是建议乡政府解决徐端莲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其对此置之不理。数日前,徐端莲再次进京上访遭到非法拘禁,与日前逃出。

《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但实际情况却是服刑人员只能拿到象征性的少的可怜一点“奖金”,完不成生产任务的甚至连这点都拿不到,其劳动成果全部归为国有。


本网志愿者认为, 如果监狱能够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劳动所得,并通过监狱系统,分配部分用于偿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既体现了监狱的文明执法、文明管理的气象,更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以免受害人被二次或者再次伤害。这样既能体现国家强调的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