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情况
我们是七、八九十年代各地根据中、省有关文件,通过招贤考试、招聘、批文录用的民办教师。我们当时响应国家号召,在国家基础教育青黄不接,最困难的情况下,我们撑起了教育事业的一片蓝天。我们先后取得了大专、中师学历,教师资格证等诸多荣誉证书。(但有些县市的教师没有证,这不是教师的错,是政府的错,不管有证无证,都为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我们把毕生的精力和青春年华无私奉献给了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民的教育事业立下了汗马功劳,普六,普九,扫盲,抛家弃子,愧对家人,帮助政府渡过了农村基础教育最困难的时期,我们连续任教10年、20年、30年,每月工资从十几元到几十元,一百多元到二百多元,我们在学校干的工作比公办教师多几倍,但薪水仅是他们的五分之一,十分之一,连自己都养不活,何谈养家糊口。最后又被政府无情地扫地出门,身份从“教师”一落千丈到乞丐,现在既没有生存的能力,又没有人格的尊严,我们有的是苦,有的是冤,我们被逼上梁山,无奈走上了十几年、二十年的上访之路,成为地方政府的眼中钉,肉中刺,成为维稳打压的对象。维权路上,我们多少兄弟姐妹被拘,软禁,审讯,失去人身自由,有疯的,有傻的,甚至有的死在维权路上……
尽管政府无情辞退我们,但我们依然爱党爱国,依然坚信党和国家没有忘记我们。经过一二十年的上访,得到教育部和国家信访局领导人的回复:过去八、九十年代出台的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所有文件、政策永远不过期,永远有效。这是我们维权的依据法宝,所以,我们依理、依据、依法维权。
二. 恢复民办教师身份
1.根据陕政发【1984】157号。因为省上当时试行教师聘任制,聘请的对象为:现任公办教师,取得任用证和试用证的民办教师,以及愿意从事教学工作并经过教育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后,各级各类学校公、民办教师和职工,仍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根据陕教人【1985】70号《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五款,享受本规定待遇的人员,系指一九八四年全省整顿民办教师队伍结束时发了任用证或试用证的民办教师。各地对享受本规定待遇的人数要按照《1984—1985学年初普通中小学和其他学校综合统计报表》的数字严格掌控,不得超过。
3.国家教委承认的民办教师是1986年12月31日 之前,而且规定1986年12月底以前任教由省教委发《任用证书》,但省教委当时就没有发证。
4.陕西省民办教师截止的时间是1991年6月,但省上在91年发证时,将时间向前推移了整整10年,这种做法残杀了多少无辜的民办教师,断送了多少民办教师的命运啊!
5. 国家先后四次提出关住民办教师的口子,如教计字【1986】189号、教人【1992】42号,国发【1994】39号,国办发【1997】32号,四个文件中提出“关、招、转、辞、退”五字方针统筹安排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关: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招:通过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和“民转公”逐步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辞退,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将其调整到缺编单位。要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再说,我们当初录用的文件都是民办教师,都是经过多次民师整顿、调整、留用、定编的计划内民办教师。既然政府没有辞退我们,就证明我们是合格的民办教师。因此,我们首先要求认定民办教师身份。
三. 民代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下面提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各位领导(质疑)
1. 国家从86到97年先后四次出台政策,用“关、招、转、辞、退”五字方针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如果我们当时不合格,为什么不辞退我们?如果合格,为什么不招转,为何要贻误我们的青春年华?
2.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我们是经过考核录用的合格民办教师,也是经过多次整顿、调整在编的计划内民办教师,请问我们的编制哪去了?
3. 陕西省91年发省证,也就是民办教师关门的时间,为什么在关门时将时间向前推移了10年,即81年7月31日 之前,这是遵循那个文件的?
4.请问【1991】51号文件里(含教育经费支付工资的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到底指的是那一类教师?有没有具体的数字?
5.为什么2003年2004年无任何理由将我们辞退,实行“一刀切”?
6.地方政府一边辞退,一边以17000多元的筹码从社会上的闲杂人员中招收教师,在职中学习园林艺术,农业学校培训后(专业不对口学历不达标)全部可以转正。请问这种做法违规不违规?
7.违法辞退为什么不给我们补偿金,个别地方给了多少?是根据什么文件和法律?
8.我们当时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什么不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并支付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9.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是否要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10.清退后应不应该有生活费?
11.2002——2003年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当时全省清退了那么多教师,民办教师的国补部分的资金哪去了?(国家当时的政策是减人不减补助)
1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适用于我们吗?各级政府是否依法解决我们的问题?
13.法律的效力高?还是行政法规和地方部门规章高?
14.省上服从中央?还是中央服从省上?
15.教育部和国务院从12年到15年先后调研督办了四次,我们省为什么迟迟不出政策,解决我们的问题?如:教育部办公厅【2012】18号,国办发【2015】28号,教师司函【2015】40号,国教督办【2015】42号
16.【2011】8号文件已出台7年,陕西省为什么不执行?
17.解决民办教师的文件有【97】32号,【92】41号,【88】100号,【97】25号,省上是否不折不扣的执行了?
18.民办教师问题久拖不解决是谁的责任?
国家在97——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但并不是完全解决了,这期间仍将我们这些经过多次调整、整顿、培训的合格民办教师蒙在讲台上。使用期间不断变化政策,民办改代课再改代教人员,我们就这样被政府忽悠成了牺牲品,民办也好,代课也罢,都为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我们没有错,名字改了,人和贡献没有变。
政府有法不依,有政策不执行,才导致了我们今天这样凄惨的结局。因此,政府必须纠错,纠偏,合理解决我们的问题。
四. 诉求
1. 建议省上打开陕政发【1984】157号。陕人教【1985】70号、陕人教【1991】51号,解决遗留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认定教师身份及编制,落实生活待遇。
2. 根据【1988】教计字100号,【97】32号,给我们办理离岗退养(按公办教师的三分之二)
3. 根据【2011】8号文件
A.将合格的教师返聘上岗。
B.辞退补偿(按公办教师的平均工资)
C.依法依规纳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教龄视为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总之,希望各级领导按照文件,对号入座,尽快解决我们民代老师的问题。我们要生存,要尊严!
以上是陕西全体民师诉求,望及早解决,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