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星期四

河北访民李会民被捕 律师递交不起诉意见书

[访民之声2017/1/5消息] 河北固安县访民李会民,在停止上访一年多的时间后,于2016年7月11日突然以寻衅滋事罪遭到固安县警方抓捕,而抓捕她的理由是她之前的上访行为违法,还在追诉期限。

李会民家属为其聘请的律师,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威达,已于日前向固安县检察院寄去了律师意见书。并坦言,李会民寻衅滋事案是李会民不配合拆迁而遭到借故打压才被立案逮捕。

附:关于李会民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律师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我接受李会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现根据会见李会民和查阅本案案卷的情况,发表如下律师意见,望重视并采纳,以维护李会民的合法权益。

一、将李会民已被行政处罚过的行为,再升格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固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称,2008年以来李会民与本村村民刘金保因毁林占地纠纷多次上访,同年9月份上述问题解决后,李会民仍以此为由多次到北京、石家庄等地非正常上访,多次因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非法携带危险物品、故意损坏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0年12月31日,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1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至2015年期间李会民以同样理由继续去北京中南海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16次,其中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9次。

辩护人认为,先不说这些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和适当,李会民多次被处罚的事实充分说明,李会民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而且对这些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已作了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再依据这些所谓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训诫书等材料,加以升格,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李会民的刑事责任,是重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再依据已作过行政处罚依据的上访事实对李会民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将是一个经不起推敲的案件。

二、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11日,这期间,李会民没有进京上访,也没有实施任何寻衅滋事行为

从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证实,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11日,这期间,李会民没有进京上访,也没有实施任何寻衅滋事行为。李会民没有实施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任何寻衅滋事行为,没有随意殴打他人;没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没有纠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所以,公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在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李会民实施过何种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三、建议检察机关对李会民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1、等候审判的人一般不受羁押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法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项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我国《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2条和第79条的规定和法律精神是,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逮捕羁押为例外。

2、对李会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辩护人曾多次会见李会民,向其了解了相关案情,辩护人了解到,李会民只是有多次上访的行为,没有其他犯罪行为。辩护人也向办案单位了解了李会民的涉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就李会民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来看,也属于轻罪案件,不是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影响的暴力犯罪案件。所以,对李会民没有羁押的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关于本案的相关案情和证据材料已被侦查机关掌握,不可能发生隐匿证据的情况,现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对李会民取保候审,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4、李会民患有严重的支气管炎、甲状腺病和肺病等,对李会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让其有机会住院治疗,这也是司法机关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5、据李会民讲,她所在的刘家园村正在被拆迁,目前仅有十几户还未谈妥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她是其中之一。辩护人认为,李会民现在被羁押在看守所,她无法与拆迁单位就其名下的房屋、院落和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等,与拆迁单位谈判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辩护人认为,为不影响政府和开发商的拆迁工作进程,建议对李会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让其有机会与拆迁单位直接沟通拆迁事宜,这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四、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将李会民已被行政处罚过的行为,再升格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11日,这期间,李会民没有进京上访,也没有实施任何寻衅滋事行为。

说到上访,辩护人想多说几句。上访,本来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反映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上访,实际也是民众对政府依旧怀有希望的表现,又怎么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访人呢?我国刑法第293条也没有规定进京上访是犯罪行为。至于所谓将中南海、天安门等地区定为“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残酷的现实是,公安司法机关成为当地政府官员为了政绩而打压上访民众的工具,而不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这是法治的悲哀。动用有限的公安司法资源来打压无辜的善良的上访人,是浪费国家有限的公安和司法资源。地方政府不是依法行政和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而是打压访民,这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只会导致“旧问题未解决,又产生新矛盾”的恶性循环局面,公安司法机关面临更大的维稳压力。这种不科学的体制,会使所有人包括我们在内的每个人、家人、亲友,今后都有可能成为这个体制的受害者。

说句实话,李会民案不就是李会民不配合拆迁而遭到借故打压才“立案”的吗?明眼人都知道。像这类案件,政治气候一变,都得翻案。李会民案是一个经不起推敲的案件,更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五、检察机关应当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和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

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上述律师意见,望尊敬的检察官重视并采纳,运用您的法律智慧,做出智慧的决定,让李会民获得自由!

李会民的辩护人:李威达
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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