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日星期一

辽宁王永红不服因“非访”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的说明

 [访民之声2016/10/3消息] 辽宁大连普兰店市星台镇访民王永红,因到中央电视台上访,今年的428被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726。王永红不服判决上诉被维持原判后开始申诉。

王永红认为,她有合理合法的诉求,不属于寻衅滋事。1989年因为邻里纠纷,她母亲被邻居用刀刺死,她也受了重伤,只因为凶手是普兰店市公安局政委辛树功的亲属,公检法三家在办理该案时用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顶罪,做出枉法判决。附带的民事部分二十多年了法院不审、不判。为了让真凶伏法她坚持上访,20151026到中央电视台上访,希望能曝光自己的冤案,结果被认定为“非访”遭到判刑。以前因为上访被非法拘留、劳教时受尽了虐待,她要伸冤维权。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还指出了王永红被判刑的另一个原因,她曾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访”被北京警方送到马家楼、久敬庄,因此受到当地公安机关拘留、劳教的处罚,而且不止一次。这次她到电视台被抓后,办案机关认为她是不思悔改,对社会的公共秩序造成扰乱和伤害,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王永红说:“给她判刑的关键证据就是北京警方出具的《训诫书》,既然训诫书是北京警方制作,最终解释权就应该是北京警方。北京警方给她的答复是:“训诫书是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二十条信访人的告知,把训诫书和被训诫人移交接济服务中心是一种便民措施。”

就此可以认定,训诫不是行政处罚,更不是刑事案件的移交手续,其只能证明信访人违反了信访条例,而非扰乱了公共秩序!更不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定罪证据。虽然公安机关提供了所谓的证人证言,证明我进行了“非访”,但案发地(北京)警方却没有提供我的犯罪证据,至今他们也不能提供寻衅滋事案的来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审判决
二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