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

天津刘晓英中南海上访被拘留 法院判决维持拘留决定

[访民之声2016/12/22消息] 刘晓英是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潘家洼村村民,因被剥夺村民利益分配权上访而被拘留。她不服拘留决定起诉到法院后被判决败诉。

刘晓英的材料记载,她2004年外嫁里台镇毛家沟村,离婚后于2013年把户口迁回潘家洼村。这期间潘家洼村土地整合,村委会没有给她相关待遇,也不承认她有村民资格。刘晓英认为,她外嫁期间没有享受到村民待遇,而且她在潘家洼村的土地承包证也是30年不变,根据村民待遇不能两头空的原则,潘家洼村理应给她村民待遇。

在协商不成并被村委会人员殴打的情况下,刘晓英开始进京上访。2016313,刘晓英因到中南海上访被天津市津南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拘留10天。刘晓英不服此拘留处罚决定,向天津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被维持。随后刘晓英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津南区人民法院1117作出判决,以原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了刘晓英的诉讼请求。

刘晓英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且她反映的问题涉及津南区公安分局,因此不属于有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形;所谓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也没有将她移交津南区公安分局,而是送到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马家楼和中南海都是国家单位,不属于公共场所,因此津南区公安分局以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将她拘留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法院审理该案期间,津南区公安分局也没能举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对她的违法移交手续。据此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127,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