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违法行政,帮助平度市政府掩盖违法行为,继续故意违法行政、乱用行政权利,代表案例说明如下:
申请人郭自军因宅基地被征收,所涉及的补偿、补助等相关问题没有依法落实的情况下,房屋被违法强拆。为了解关于政府对涉案土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4月6日 向平度市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申请人所在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郭家疃村的村民宅基地,所征收土地的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之后,收到平度政府于2015年4月23日 作出(2015)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称:“请你就你需要的信息向村委查询”。
申请人因平度市政府作出的(2015)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公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所以申请人向青岛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之后,青岛市政府作出的[青政复决字(2015)14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2015)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由于,青岛市政府没有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15)青行初字第119号判决书,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和复议决定,并判令:“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判决生效后,平度市政府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迟迟不依法履行判决,直到2016年2月24日 ,平度市政府才作出[(2016)第27号]告知书,称:“本机关将以你指定的方式提供所需的政府信息,平度市国土资源局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于平度市政府所答非所问,无奈,申请人再次向青岛市政府申请复议,青岛市政府作出的(青政复决字[2016]85号复议决定称:“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之后,平度市政府第三次作出的(2016)第97号告知书称:“请你向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查询。”
就平度市政府就同一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第三次作出违法告知的行为,使得申请人在特别无奈的情况下,就同一事件第三次向青岛市政府提出复议请求。青岛市政府第三次作出(青政复决字[2016]260号复议决定称:“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进行公开。”
随后,平度市政府作出(2016)第132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称:“平度市人民政府拨付给郭家疃村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共计1535.85万元。其中对你本人的拆迁补偿为安置用房两套,现金34715.5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由村自主决定,建议你到村委会查询。”
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第四次向青岛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平度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第1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重新依法作出答复;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平度市人民政府的法人、分管副职、承办人员连续4次变相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
3、依法赔偿由于被申请人连续4次变相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告知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之后,青岛市政府作出的(青政复决字[2017]47号)复议决定虽然称:“撤销被申请人作出(2016)第1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进行公开。”但是,却在事实认定中称:“申请人提出对平度市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行政处分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处理的事项,本机关不预审查。”明显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的法律规定。
之后,平度市政府就上述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第五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出(2017)第21号告知书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郭家疃村的村民宅基地……所征收的土地的补偿及补助费用1535.85万元已拨付至郭家疃村村委,并用于郭家疃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明显严重错误。
申请人第五次怀着无奈的心情,向青岛市政府申请复议。之后,申请人万万没有想到,青岛市政府就上述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平度市政府连续五次作出类似的告知结果后,会在第五次做出的(青政复决字[2017]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2017)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至此,申请人历经长达2年之余的一件与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相关一件普通的信息公开案件,绝望的回到了原点。
郭自军,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郭家疃村村民,
联系电话:13061390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