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之声2017/8/25 消息] 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8月11日 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辖区访民张雪春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张雪春女儿张鑫表示,8月10号亲属来电话说我家被人监视,我母亲被人“盯梢”。我马上回到家,见4名陌生男子在我家楼道坐着,上前询问说是和平分局的办案人员。我问他们有什么事,一名叫杨飞的警官说“领导找张雪春有点事”。我担心他们强行进屋便下楼离开了,到楼下又有两名便衣尾随我。天黑下来了他们也没有离开的意思,还找我谈话说“你劝劝张雪春,现在停电,停煤气,她一天没出屋,估计也一天没吃饭了,我们有的是时间,有的是人员,我们不怕耗着……”直至夜晚,我母亲迫于无奈走出了漆黑的屋子,随后被他们带到沈水湾派出所,又转送到太原街派出所,后来就没了消息。
本网了解到,就在张鑫为联系不到母亲焦急万分时,于次日下午接到公安局电话通知,她母亲被拘留了,让她第二天去和平分局拿通知书。她同时拿到了一份调取证据通知书,她母亲的手机被扣押。看了这两份通知书她才知道,她母亲是因7月31日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刑拘。
对此,张鑫认为, 7月31日 我母亲在北京,到公安部上访,如果她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应由案发地警方管辖,而是在过了十天后由无管辖权的沈阳和平分局来拘捕。和平分局说我母亲是非法上访,是牵头的人。我查阅《信访条例》发现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我母亲是依法到北京司法部门进行维权,并且由二百多人推选出来的代表之一,代表着296名访民就共同的诉求与接待人员进行谈话,期间并没有与工作人员发生任何冲突、围堵或拦截公务车辆等违法行为,并且我母亲还告诉访民要做到爱护环境,遵守纪律,不允许大声喧哗。这正是她行使了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随后,张鑫聘请律师为母亲辩护,但律师四次去看守所会见,都被以“提审”为由阻挠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张鑫不明白,法律存在,为什么公安局不依照法律执行,难道只是为了即将召开的第十九届党代会期间辽宁省实现零上访,才一而再再而三的违反法律,强加罪名限制她母亲自由,剥夺母亲的权力,剥夺她的知情权吗?
为此,张鑫准备提起控告,要求无罪释放她的母亲,追究制造冤案的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由和平分局负责人向她母亲公开道歉,赔偿她母亲精神损失等费用!
张鑫还告诉本网,时间一天天地过去了,我年迈的外婆每日以泪洗面,盼望着她的女儿早点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