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需要契约诚信与法治环境
------维权建筑商朱用求向中国企业家同仁与社会公众的公开呼吁陈情
因政府不遵守签订的合法合同《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面板变更部分及暂估价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拖欠工程款,一场维权官司打了9个年。依法维权的湖南邵阳水利工程承包商朱用求9年来持续信访与法律诉讼不停地奔波在邵阳与长沙北京之间, 耗尽了本应该经营企业发展的时间与精力。
拖欠工程款之诉讼维权经过:
2008年10月30日 ,岳阳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与湖南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水管所)通过招标的方式签订《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书》。签约合同工程款为10350992.68元,朱用求为该项目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实际施工完成人。由于水库水位超出招标文件设计水位61米 ,原设计图工程量90%以上无序变更,增大了工程量及施工难度。2009年12月23日 ,按照隆回县政府县办公室会议纪要【2009】14号文的精神,岳阳君山公司朱用求与木瓜山水库管理所签订《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面板变更部分及暂估价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2009年12月底完工。2009年12月隆回县政府安排在隆回县长征宾馆对该工程造价进行计算;2010年1月4日 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又新增了部分零散项目,朱用求按规定时间在寒冬腊月加班加点于 2010年1月30日 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经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统一验收合格,投入使用;隆回县水务局局长张治稳主持工程造价审计会议,隆回县政府刘科棉副县长在《工程量总汇表》的首页亲笔:“2010年9月4日晚上 ,业主、施工、监理三方审定下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共式拾叁页,以此工程量为决算依据,不得再反复。”2011年1月22日 ,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工程计量报验单》上签字并盖章认可,核算工程款总额16485698元,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三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计量报验单》进行判决总工程款为16475547元,湖南省高院判决不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计量报验单》为依据,以省水利厅的《批复》作为鉴定依据这一判决明显是错误的,省高院判决工程价款为8827411.86元,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朱用求的合法权益,且该《批复》是侵害了岳阳君山公司朱用求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即法院、检察院不应当以此为依据不支持岳阳君山公司朱用求的请求。
依“隐秘”《批复》,工程价款成“假款”:
2009年12月23日 双方按照2009年6月《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09]14号关于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精神签订《补充协议》,而《批复》文件是2010年1月12日 批复的,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才下批复,即签订《补充协议》时亦没有批复,且朱用求在工程完工一年后于2011年1月29日 在隆回县审计局才看见此《批复》,隆回县政府出尔反尔只答应按《批复》单价计算工程款。《批复》单价是按作废文件,20年前的物价,并且还有意套错定额编号,恶意压低工程单价,将政府总投资的1936万元降到790.69万元。
依“隐秘”《批复》,工程价款成“假款”:
(根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认可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单价核算,施工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总额为16485698元,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长规计[2004]236号文件经复核总投资为1936万元,邵阳市水利局2013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答复总复核投资1936万元。)
废止文件被“批复”有效,湖南省高院庇护枉法:
《湖南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的单价依据不足,鉴定机构按省高院的根本依据为《批复》,而该《批复》是根据《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朱用求于2011年7月13日 在隆回县审计局才见到该变更报告。且《设计变更报告》第27页关于编制的原则和依据中明显记述:“a.本次预算编制依据1998年6月湘水电水建字【1998】5号文;b.工程定额执行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但上述两个文件已经于2008年2月24日 湖南省水利厅下发湘水建管【2008】16号文件废止了,即《批复》用20年前的物价计算当时的工程造价,明显违背了湘水建管【2008】3号文,且(《批复》)套用的定额编号错误:例一、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钻孔工程,都是地质钻机钻孔,金刚石钻头(410元/个)省水利厅非专业人员制作的批复价,如手持式风钻机钻廊道排水孔、合金钻头(50元/个),按照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3号或湘水建管[2008]16号、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2009]14号按实结算1212.96元/米,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按作废文件编制的批复价28.66元/米;例二、我方施工扎80米高钢管脚手架,四周悬空作业,水面上扎架,架子工系安全带,两人用绳拉架子施工,安全笆防护措施,执行当时湘水建管【2008】16号或湘水建管【2008】3号文及政府职能部门的配套文件,隆回县政府的承诺:工程造价按市场行情,结合本工程的真实情况,按实结算168.89元/㎡,而湖南省水利厅的批复价套用作废的文件,错误定额编号90031、批复价6.84元/㎡,价格相差1倍、2倍、3倍…甚至几十倍,得出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根据2009年6月24日 公布的《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2009]14号文件中第一点“关于工程合同价格于实际造价存在严重偏差的问题:为确保工程按质按期完成,同意由业主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与岳阳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工程造价可根据市场行情,该调高的予以适度调高,该调低的调低。”的规定,高院不应当采信《批复》为鉴定依据来裁判,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有失公平,是不公平的判决,高院以《批复》作为本案工程价款纠纷的计算依据已令原本上千万工程款瞬变百万,酿成朱用求多次主张权利都得不到支持的惨象。
《工程报验单》被一审法院合法认可,却被省高院否定:
2010年12月20日 ,岳阳君山公司按照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和监理单位提供的表格编制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工程单价,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理审核。于2011年1月22日 审定完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了公章,即《工程计量报验单》上的工程量和工程量的单价应视为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确认。在协商付款时,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方)将已做好的假工程资料,监理签字盖章认可,建设方在做假工程资料时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名也签了,逼迫朱用求签字盖章,以便套取政府水利项目资金,朱用求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拒绝盖章,并将建设方做的这套假工程资料同笔记签有朱用求项目部负责人的名字刮掉,因此得罪了隆回县政府及建设方,建设方以审计局审计为由,拒付朱用求工程款。高院对此并未认可朱用求的上诉主张,仍以《鉴定机构》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使合法证据被藐视、违法《批复》成依据,错误的作出了不公平、不公正判决。
《批复》已违法侵权却没有机关审查撤销,朱用求多次伸冤却无门:
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批复》是侵害了朱用求的具体行政行为,且涉案工程总投资是国家发改委,湖南省水利厅无权对涉案工程总投资进行变更,且在施工阶段建设方所属主管行政机关和人民政府明确按市场价格给予工程款。高院以《批复》为鉴定依据严重违背了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09]14号和湖南省水利厅文件湘水建管[2008]16号、湘水建管[2008]3号,其均是全省范围具有普片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水利工程造价的依据,鉴定机构违背此规定出具的鉴定结论严重损害了岳阳君山公司朱用求的合法利益,不应当采纳。后岳阳君山公司以高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足、认定的主要证据缺乏证据证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未采纳岳阳君山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定驳回了岳阳君山公司的再审申请。因《批复》是依据隆回县水务局的上报作出的,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朱用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批复》,雨花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院均以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未予受理,长沙市中院认为“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未对朱用求作出行政行为,故该《批复》未对朱用求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湖南省高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中已认为“《湖南省水利厅批复》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鉴定机构将《湖南省水利厅批复》作为鉴定依据并无不当。”朱用求持有异议,2009年6月24日 ,隆回县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2009]14号文件中已确定工程造价按市场行情计算,且湘水建管[2008]3号文件中也有明文规定(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为此,朱用求于2015年3月16号再次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文件,高院王法官答复朱用求5月1日后再来。2015年5月4日 ,朱用求依约再次请求高院予以撤销该《批复》文件,并多次与高院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其均以行政案件多、人手不够为由让朱用求耐心等待(拖延办案负责人答复朱用求其已向领导反应多次,其也没办法)。2014年6月向湖南省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书,湖南省检察院未审查事实,做出湘检民(行)监[2014]4300000006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实属错误的(2015年10月26日 再次与陈华玉联系,其答复不抗诉材料已寄北塔区法院姚服民)。
因此,高院不按三方确认的合法《工程报验单》判决木瓜山水库管理所支付工程价款,甚至撤销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严重影响了朱用求的建筑企业生存,阻断了朱用求主张权利、合法维权、伸冤投诉的道路,还望上级各部门领导予以重视此案,依法对法院、检察院作出的不合理裁判、决定、通知等予以监督,依法结算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应当支付给岳阳君山公司朱用求的总工程价款。
废止文件被“批复”有效,湖南省高院庇护枉法:
《湖南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的单价依据不足,鉴定机构按省高院的根本依据为《批复》,而该《批复》是根据《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朱用求于
《工程报验单》被一审法院合法认可,却被省高院否定:
《批复》已违法侵权却没有机关审查撤销,朱用求多次伸冤却无门:
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批复》是侵害了朱用求的具体行政行为,且涉案工程总投资是国家发改委,湖南省水利厅无权对涉案工程总投资进行变更,且在施工阶段建设方所属主管行政机关和人民政府明确按市场价格给予工程款。高院以《批复》为鉴定依据严重违背了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09]14号和湖南省水利厅文件湘水建管[2008]16号、湘水建管[2008]3号,其均是全省范围具有普片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水利工程造价的依据,鉴定机构违背此规定出具的鉴定结论严重损害了岳阳君山公司朱用求的合法利益,不应当采纳。后岳阳君山公司以高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足、认定的主要证据缺乏证据证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未采纳岳阳君山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定驳回了岳阳君山公司的再审申请。因《批复》是依据隆回县水务局的上报作出的,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朱用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批复》,雨花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院均以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未予受理,长沙市中院认为“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未对朱用求作出行政行为,故该《批复》未对朱用求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湖南省高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中已认为“《湖南省水利厅批复》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鉴定机构将《湖南省水利厅批复》作为鉴定依据并无不当。”朱用求持有异议,
因此,高院不按三方确认的合法《工程报验单》判决木瓜山水库管理所支付工程价款,甚至撤销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严重影响了朱用求的建筑企业生存,阻断了朱用求主张权利、合法维权、伸冤投诉的道路,还望上级各部门领导予以重视此案,依法对法院、检察院作出的不合理裁判、决定、通知等予以监督,依法结算木瓜山水库管理所应当支付给岳阳君山公司朱用求的总工程价款。
湖南省水利厅的“批复”是以邵水建字【2009】35号文件为根据,但该厅在给邵阳市水利局的回复时宣称:我厅于2009年7月14日 以“湘水函【2009】149号”文上报了将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变更方案上报了长江委......”此处之造假太过明显:7月14日 ,(邵水建字【2009】35号)文件尚未出台,该文件出台的日期是8月14日 ,时间相差整整一个月!另外,隆回县水务局文件《关于变更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处理方案的处理请示》中,所写的日期又是8月2日 。两个下属单位的上报日期都在省厅日期之后。看来,湖南省水利厅造假造得不高明,出现这种造假漏洞,
湖南省水利厅的诉讼代理人称该厅有作出涉案“批复”的主体资格,宁跃武在判决书中一味附和湖南省水利厅与民争利的“官意”,为了帮助湖南省水利厅证明有此资格,故意歪曲水利部文件的原意,分明木瓜山水库工程是由国家发改委下文确定的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是地方大中型水利工程,应由水利部或长江委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宁跃武在判决书中却认定湖南省水利厅有审批权限、有作出“批复”的主体资格。宁跃武对水利部344号第27条作出认定犯了两个无法掩盖的错误:一是引用错误,如前所述,他所引导的条文标明为第27条,实际内容是第26条;二是对条文作了极为低级的断章取义——将条文关于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5种情况以外的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实质性内容舍弃。木瓜山水库属于水利部文件列举的5种情况之一,不属于“其他”,所以湖南省水利厅没有作出“批复”的主体资格。宁跃武“取利舍弊”、“扬益弃害”的做法用在此处,除了践踏司法公正之外还能有什么呢?
湖南省水利厅的诉讼代理人称“批复”批准的变更设计概算及援引编制依据合法,宁跃武所做的判决书一唱一和地认定“批复”不具有针对木瓜山项目工程结算的具体行政目的,这显然是在狡辩,“批复”针对的就是木瓜山项目工程,目的就是与民争利。
一审判决书第16页第2行、第17页第12行指出:批复行为不具有针对木瓜山项目工程结算的具体行政目的,并以此得出相关结论,而以下事实证明批复行为具有针对木瓜山项目工程的具体行政目的。湖南省水利厅在答复水利部转给其的信访报告时明确表示:“......“批复”只针对隆回县木瓜山项目工程这一特定......”,“有关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的相关工作应当执行我厅湘水建管[2010]2号文件。”说得如此明白, 看懂了故意反其意地予以认定,这不是明摆着给湖南省水利厅办“了难案”吗?
湖南省水利厅让自己发文废止的文件复活,再以此为依据做出一纸专门针对木瓜山项目工程的“批复”,这种变“废”为宝、点“废”为金的荒唐做法用在此处,凸显的是公权的霸道和匪化!让朱用求按“批复”价实际上就是按照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市场行情计价,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说:“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宁跃武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被告对变更设计概算的批准行为,不具有针对木瓜山项目工程结算的行政目的”,而湖南省水利厅在给朱用求的(湘水建管【2010】2号)有关问题的函复中,却明确指出该“批复”“只针对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这一特定的项目”;“有关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的相关工作应当执行我厅湘水建管【2010】2号文件”。
企业经营需要契约诚信与法治环境!
维权建筑商朱用求在此向中国企业家同仁与公众公开呼吁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