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能助纣为虐
成为掠夺式拆迁的帮凶
——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控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监察局:
控告人刘艺,女,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生于1963年7月13日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1号附1号。联系电话:135946656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单位控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违法办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掠夺式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一案,全部不依法依规办理的违法行为。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及重庆市监察局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违法办案行为立案调查,同时责令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范晓明院长立即停止相应的违法执行行为。
廖木秀、刘艺、刘军、刘微、刘英房屋征收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采取的是掠夺式拆迁。对廖木秀、刘艺、刘微、刘军、刘英五户人的房屋总共538平方米 仅对每人20平方米 补偿安置,他们家共10人,补偿200平方米 ,其余338平方米 按照600元/平方米补偿。这一行为严重掠夺了上述五位被拆迁户的合法财产。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控告人刘艺等亦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诸多异议。然而,张涛审判长和桂克法官仍然置控告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于不顾,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中,依法有以下意见足以让执行异议成立,不应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1、强制执行申请人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仅有单位印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章。本不应该受理,就违法受理了。2、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提供申请材料。本案中,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听取了廖木秀等五人的意见,当即提出查看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书记员胡峤就把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交给控告人查看,仅提供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风险评估报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征收补偿决定、履行催告书等。但是,按照强制法的规定要提交如下资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尚差当事人的意见和强制执行标的情况。因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应该受理而受理了。3、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应该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控告人在听证时说:(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说该房屋位于重庆市棉麻总公司的土地范围内,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本案征收补偿决定对控告人户538平方米 房屋只补偿200平方米 ,其余仅按600元/平方米补偿。征收房屋时按照修建房屋的政策补偿。根本未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违法且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利益。故而不应当准予强制执行。然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执行审查时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根本未记录被执行人的意见,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特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监察局提出控告,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对张涛、桂克等人立案调查,其违法强制执行严重掠夺了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案恳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范晓明院长在最后张贴强制执行公告时把好执行关,在上述异议意见未妥善处理好之前,一定不能滥发强拆公告损毁被拆迁户的合法财产权利。但愿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院长不再是那种不学无述的法盲一个,成为政府的帮凶。控告人在这里用一句话结尾:“你若成为鹰犬,母校叫你回来抄写宪法。”我们真心希望范院长不会回母校抄写宪法。
控告人刘艺
二0一七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