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0日星期六

孙瑞峰:从治安拘留到司法拘留申诉人 说说那些法制倒退的事

 2012年中央十八大的召开,应该标志着我们的国家的法制又向前进步了一大步。这些年在已总书记为领导的努力下,一些地方的法制确实是向公正进步了,比如上海和陕西的一些因上访被地方认定的非访拘留的百姓也开始胜诉了。
  有些地方的法制开始向公正进步了,并不是说明全国所有的地方都开始公正了,还有一些地方的法制不但没有公正,而且还故意违背中央十八大依法治国的精神,使他们这些地方的法制不但没有前进,法治的倒退还极其严重。
  2016年是中国进入依法治国的法制时代了,尽管如此,各式各样的违法打击举报人、申诉人的违法事件还是不停的在一些地方出现。
  河南省内黄县的孙瑞峰由于不服河南省高级法院的(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0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赴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6314在法律监督机关的全国人大来访接待处的胡同口,和内黄县驻京办人员相遇,被楚旺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人员违反中央严禁拦截正常上访人员的规定接回,到达内黄县法院后再次被法院已不服省法院判决应该到法院申诉,不应该到全国人大反映,已妨碍诉讼为由对申诉人司法拘留15日。经复议后安阳市中级法院法官已在开会期间反映问题为由,给了一个口头维持了内黄县法院的拘留决定。
这已经是河南省内黄县法院第二次对申诉人孙瑞峰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了。
  在这次的司法拘留决定中被拘人员是否真的妨碍诉讼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否孙瑞峰真的违法了,如果此时我要用一句话来清楚的解释,这一句话就是,在此期间该法院就没有我在审判期限内的案件,这些法律规定的妨碍诉讼的行为申诉人如何去违反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一百八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孙瑞峰对待该拘留由于不服,申请了复议,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在2016年的3月份给出的口头复议结果是维持内黄县的拘留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并说:不会做出书面答复。对于该复议的结果是否合法呢,用一个最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作为一个法院,竟然无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拿出书面的复议决定,这样做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法官也能够躲避错案追究的责任,这样的无书面答复复议决定的结果合法吗。
   为什么中级法院不肯做出书面的复议决定,因为安阳市中级法院已经了解到了该司法拘留决定就是一个没有妨碍诉讼事实的打击、陷害申诉人的犯罪行为。对安阳市的这种不肯依法做出书面决定的行为在201641通过河南省法院的网评法院栏目对安阳中中级法院进行过督促,要求安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做出书面复议决定,安阳市中级法院的答复是
  孙瑞峰你好:你反映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决定,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却未给你书面答复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2016311,你到北京全国“两会”会议地点、国家信访局等地上访,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你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你不服,于2016316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二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妨碍诉讼的行为进行司法拘留,符合法律规定,对你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承办人员已于321,将复议结果通知你本人及内黄县人民法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次的安阳市中级法院对省高院的答复中可以看出,安阳市中级法院故意将孙瑞峰反映问题的全国人大来访接待地点改变成了全国两会“会议”地点,并且把国家来访接待室的地点改变成为了国家信访局,尽管如此改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反映人在此两处反映问题或在反映问题期间有违法之处,应该由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管辖,河南省内黄县法院对申诉人已妨碍诉讼进行拘留实质上就是对申诉人、批评人打击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省内黄县法院为什么会如此的猖狂呢,后来在地方的机关对该问题进行反映的时候说要对法院进行起诉时,该案的主办法官说法院是个司法机关,是不能够起诉的。而另一个原因就是还有上级的包庇。
 至此,做出该司法拘留决定的理由在全国其他地区并没有同样案例,该地区法官依靠职权和法律对法院不可起诉以及上级领导的包庇做出的决定,破坏了法制的统一。
   对待该法制倒退的行为请求国家主管机关、监督机关,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督促安阳市中级法院尽快做出公正的书面答复,使违法行为能够尽快得到纠正,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这一地区的法制能够和祖国的法制一起前进。
                             孙瑞峰电话:15936828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