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辽宁霍宏不服被司法拘留的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霍宏,男,1964105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6410050370,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平山区东光街11-11-6-18.
被申请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姜应涛:系院长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明山法院对我的拘留违法,撤销对申请人(2017)辽0504执字第340号《拘留决定书》
二: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返还扣押申请人的940余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201745接到明山法院执行局张义强庭长电话说中国银行已申请执行。我说钱已准备好了。我虽然对判决不服,已申请再审,但我履行法律判决。411姜应涛院长约下午两点接谈,有院长姜应涛、执行局局长黄丹涛及书记员参加。姜院说,案子的材料我就不看了,今天你就告诉我你的底线。我提出1,终止执行,2,执行合解,3,应给与我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是银行违约造成的我多交了很多逾期利息。法院领导对我提出的12两个问题没提出异意 ,第3个问题黄局说,你是被执行方,你说的我们可以考虑。姜院当场安排黄局处理,事后我给张义强庭长打电话,张说知道了,院领导说了,终止执行。过了一段时间我给姜院长打电话寻问,姜院长说,终止执行了,我问执行合解一事,姜院长说还没和银行谈呢。
       申请人在201759号乘车去沈阳辽宁省高法查询案件申诉情况时,被稳控“一带一路”警察盘查扣留。后被本溪市明山法院司法拘留15天。申请人获释后,多次找到张义强要求复议,张义强都以询问笔录拒签放弃复议权限为由,拒绝申请人复议的申请。索要被扣押的钱款遭到各种理由推脱,难道张义强法官想以此行为中饱私囊?
       既然法院领导说终止执行,怎么会又因此对我拘留?难道官员都是说了不算,算了不说?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被法院无端扣押拒不返还,这是不是明火执仗的抢劫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权滥法,为了维稳就可以不尊重事实和人权。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主持公道,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7)辽0504执字第340号《拘留决定书》,并返还被扣押的940余元人民币。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霍宏

                             2017531